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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来的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谁来担责?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2119    时间:2018/08/03
     ——高度危险物非法占有人侵权责任的认定
      【法律条文】
     第七十五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主旨】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的侵权责任
     【条文疏议】
     按照本条的规定,高度危险物被非法占有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该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尽管所有人、管理人因他人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而丧失了对该物的控制,并未实际从事高度危险作业,但其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权利未丧失,保管该物的义务并未解除。因此,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意义务的,应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此处使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过错责任,客观上可促使其积极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防止高度危险品丢失。由于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所以,其可以举证证明自己对于高度危险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无过错,从而免于承担责任。
     【典型案例】刘某诉尹某、某物业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受害人刘某和其同事尹某均系某市某物业公司聘请的保安人员。2009年2月19日5时许,尹某在小区巡逻时在物业公司办公室偷到一瓶绿色的醒目牌饮料,倒在受害人刘某的杯中。5时45分,刘某饮用后,顿感胃部剧烈疼痛,被同事紧急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3夭,用去医疗费、车船费等各类费用共计2.5万元。
     事后查明,尹某偷到的饮料内含有盐酸和硫酸成分,导致刘某食管和胃黏膜化学灼伤。4月5日,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住院期间,市某物业公司垫付医疗费7700元,对其余费用,刘某向双方被告索要时遭到拒绝。
     【审理判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的损害是由尹某将偷到的饮料倒入其杯中造成的,主要责任在尹某;而物业公司将含有盐酸和硫酸成分的液体放在饮料瓶中,使尹某能轻易获得,也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判决由尹某赔偿刘某1.4万元,某物业公司赔偿7700元。
     【法理研究】
     本案涉及非法占有的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的认定问题。
     首先,尹某作为高度危险物的非法占有人,将含有盐酸和硫酸成分的液体倒人受害人刘某的杯中,应承担侵权责任。由于非法占有人实际控制和支配该高度危险物,其有能力预防损害的发生,因此,由高度危险物的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是合理的。
     其次,物业公司将高度危险物放置于饮料瓶中,并致使尹某能轻易盗得,其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法院判决由物业公司承担次要责任不妥当,应由其与尹某承担连带责任为妥。对此,《侵权责任法》第75条已作了明确规定,我们认为这一规定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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