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主旨】无意思联络承担按份责任的数人分别侵权行为
【条文疏议】
(一)对无意思联络承担按份责任的数人分别侵权行为的界定
无意思联络承担按份责任的数人分别侵权行为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但他们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二)无意思联络承担按份责任的数人分别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
无意思联络承担按份责任的数人分别侵权行为的特征是:其一,侵权行为人为数人,即两人以上;其二,数个行为人均有过错;其三,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其四,分别实施的加害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结果的产生;其五,其承担责任的原则是:比较过错的大小,如果过错不相上下,平均分担;比较共同加害人各自作用的大小,作用一样,平均分担;考虑经济状况的原则。
(三)《侵权责任法》这一规定与本法其他法条之关系
本条的规定与第1 l条的规定的区别在于,虽然数人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都给受害人造成了同一损害,但是并非每个加害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他们是造成了损害中的一部分。因此任何一个不当行为都是损害的必要条件。
本条与第8条的关系是本条的适用范围与第8条有关共同侵权制度的适用范围呈互补关系。第8条规定要求数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本条要求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在处理数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具体案件时,首先要看是否满足第8条共同侵权制度规定的构成要件;不符合的,看其是否满足第11条的构成要件;也不符合的,再看其是否能适用本条的规定。
(四)本条规定与相关司法解释的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并无对该行为的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中对此类侵权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即:“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法律位阶原则,自应当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中本条之规定。
【典型案例】某水产公司等诉华荣公司等分别生产的污染物因暴雨冲击汇集污染水质致养殖的鱼死亡赔偿案
【案情简介】
原告甲水库管理所持有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甲河水库水面使用证”,原告乙水产公司和张某与水库管理所签有承包水面使用的协议。1995年秋和1996年春,水库管理所和水产公司在水库设置8个网箱饲养健鲤鱼,先后共投放l】250斤,按成活率81%计算,合44000尾;1996年春,张某设置两个网箱,投放健鲤鱼3633斤,按成活率90%计算,合1100尾。10个网箱型号均为5×5×. Sm,并配有氧设备。除此以外,水库管理所还在该水库内投放了一些鲢鱼散养。
从1993年9月开始至1995年9月23日,在水库仅有的两入库河流白沟和浑椿树沟沿岸,上述被告分别建立了铜选厂或钼选厂。其年产量虽然各不相同,但选铜主要工艺是矿石破碎后,加黄药、二号油浮选;选钼主要工艺是矿石被碎后,加二号油、煤油和氰化物浮选。除被告喻某建矿未生产外,其余23名被告只有华荣公司建有临时尾矿坝(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且不符合要求),其他被告均是简陋的尾矿砂堆放场,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止措施。
1996年7月7日晚,该地区突降暴雨,使水库两入库河流白沟和浑椿树沟形成径流,将各被告积存的尾矿砂、废水、油类等各种污染物冲入汤河水库。7月8日晨,库内小鱼、小虾游往岸边开始大量死亡。8日继续降暴雨,死鱼进入高峰期,至10日早晨,网箱内的鱼全部死亡。
市环境监测站根据天降暴雨两河流才形成径流,将污染物冲入水库这一事实,对监测项目进行监测后得出结论:水库死鱼与选矿所排废水、油类和尾矿砂有直接因果关系,主要原因为油类超标。市渔政监督管理站的技术鉴定认为,水库鱼大批死亡,与养殖技术没有因果关系,完全是由于污染造成的。经县价格事务所评估:计损失额为64 350元。
三原告以24名被告所建铜、钼选厂的尾矿砂、油类等有害废物被暴雨冲入水库,造成其饲养的鱼死亡为理由,向法院起诉,其中水产公司和水库管理所要求赔偿死鱼损失共计297000元及利息,而张某则要求赔偿死鱼损失72500元和利息1800元。
【审理判析】
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华荣公司赔偿原告水产公司和水库管理所的主要损失;其他各被告按比例分别赔偿剩余的损失额。同时,被告华荣公司赔偿原告张某的主要损失;其他各被告按比例分别赔偿剩余的损失额。被告喻某不负赔偿责任。
其判决理由是:被告三方均没有按照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的要求,在无污染防止设施或污染止设施不健全的情况下进行生产,因而导致油类及其他有害废水和尾矿砂在暴雨季节形成径流后带入水库,造成库内所养的鱼急性中毒而死,且鱼类死亡主要原因为油类超标。
被告方举证的某县高丘、赵湾水库及其他养鱼池也在1996年7月份有大量鱼类死亡,死亡原因为温池(水温上升而缺氧),并由此类比推测汤河水库死鱼原因,缺乏科学依据,不予采信。
被告方称没有解剖死鱼,不能判定死鱼原因,因监测部门已对水库水质及被告排污情况进行监测并作出科学判断,死鱼显系被告方排污污染所致,故其辩解不予采信。
被告方辩称的汽车从两入库河流上游水中穿行也有可能排放油类的说法,仅为推测,但不能举证出水库油类污染就是汽车穿行河水中所致,故此辩解不予采信。
至于被告华荣公司称已缴纳排污费,不应再进行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0条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被处以警告罚款的单位及个人,并不免除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任家沟矿虽经县计委批准立项,但未按环境保护法关于“三同时”的规定,建立并经验收的环境保护设施,且批准立项也并未批准其污染环境。因此不能免除此二被告的赔偿责任。
被告称原告水产公司及张某没有水面使用证,不能取得合法水面使用权,故不具备原告资格。因上述二原告已与具有水面使用证的水库管理所签有承包水面使用的协议,符合渔业法的规定,原告行为合法;且汤河水库为一个水面整体,只能颁发一个使用证,故被告的上述辩称不予支持.,
被告方辩称,现在两河流内仍有小鱼游动,故不存在污染。但现在客观环境已与1996年7月份污染时情况不同,以此来推定鱼死并非污染所致,欠妥。
被告方瓣称水库内死鱼是由于水库水位下降所致,但在1996年7月7日、8日,正值暴雨,并使两入库河流形成径流,故说水位下降而致鱼死,显属矛盾。汤河水库死鱼的结果与华荣公司等23
名被告排放废水、油类和堆积尾矿砂,有直接因果关系,且被告未按环境保护法的要求设置污染防止设施而进行排污的行为显属违法。被告喻某未生产,未排放污染物,不承担赔偿责任;华荣公司等23名被告对三原告的死鱼损失应予以赔偿。原告方要求的利息损失,因未具体确定,故不予支持。
被告华荣公司、任家沟矿因生产正常,排污亦相对较多,应适当多负担赔偿数额。按某县环保局查证的各被告生产量推算,23名被告各自应占赔偿总额的比例为:华荣公司78.03%,任家沟矿15. 69%等。上述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理研究】
(一)奉案中各被告之间缺失共同意思联络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各被告独立生产,各自产生污染物,因天气原因致使各自产生的污染物汇集冲入水库污染水质,造成原告养殖的鱼类死f,对于这样一种客观结果共同发生作用致害的情形,到底应认定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侵权行为。
应当认为,法院之所以认定各被告之间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其定案的根据是认为各被告之间具有共同侵权行为,但按一般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其显著特征应是数个行为人之间主观上需有共同过错,印具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过失,这种数个行为人之间的意思联络成为各行为人互负连带责任的基础。故而本案只能构成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
(二)各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不是,那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在本案中,各被告之间并没有共同意思联络,只是其行为结果因某种原因客观地结合在一起而共同发生损害结果,缺乏一般共同侵权所要求的主观要件。只是因行为的偶合因素而导致了一个共同的损害后果。基于以上的事实及我们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的单独侵权行为的概念及要件的分析,此按各被告的行为是符合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的单独侵权行为,而不是法院据以定案的共同侵权行为,故各被告之间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而是应该依照本法本条的规定,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