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责任原则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1063 时间:2020/04/06
【法律条文】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主旨】过错责任原则
【条文疏议】
本条第1款是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而第2款是关于过错推定原则的规定,仍属于过错
责任原则。
(一)对过错责任原则的界定
1.过错责任原则的定义。
过错责任原则足指侵权行为以过错为责任要件,加害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中的基本归责原则。其内容包括:
2.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
过错责任原则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要有四个要件,有违法性侵害行为、有损害事实、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
3.过错责任原则的责任承担形式。
过错作为确定民事责任范围的根据,可被用以确定是承担完全责任,还是部分责任。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一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后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者轻信而使自己未履行应有注意义务的一种心理状态,其是侵权责任法中最常见的过错形态。判断过失的标准,现今一般采客观标准。需要注意的是,本法第7条、第24条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和公甲责任的适用范围是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以过错为要件的,过错仍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
4.对过错责任原则的举证责任分类。
在举证责任上,对过错的认定和证明有两种方法:
一种是“举证正置”,即谁主张,谁举证。
一般由受害人对加害人有过错承担进行举证和证明,加害人无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此即本法第1款中的规定。
另一种则是“举证倒置”,也称为“过错推定”,这实际上已经是广义的过错责任了。
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是指当损害事实发生后,基于某种客观事实或条件而推定行为人具有过失,从而减轻或者免除受害人对过失的证明责任,并由被推定者负担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规则。
此种情况下,被害人不必举证对方的主观过错,而是直接从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及它与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中,推定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在主观上无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成立则推翻过错推定,否认侵权责任。反之,则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法律直接推定加害人有过错,而由加害人证明白己没有过错,如果加害人不证明或者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时,则认定其有过错;如果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此即本法第2款中的规定。
5.过错责任有免责事由。
在过错责任中,根据无过错则无责任这一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要素,侵害人可以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自己没有过错的事由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而在过错推定中,法律规定免责事由仅为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或受害人过错。
(二)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的关系
1.两者之间的联系。
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的联系表现为,过错推定原则仍然是过错责任原则,它的构成要件还是过错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只是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难以举出证据以证明侵权人的过错。如果因受害人证明不了侵权行为人有过错而不判令侵权行为人予以赔偿,显然是不公正的。
因此,在适用过错责任的一些特定情况下,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2.两者之间的区别。
(1)举证责任不同。
一般的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在受害人,过错推定原则的举证责任倒置,即将举证责任加给侵权人,侵权人须证明自己无过错,如果侵权人证明不了自己无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因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加害人为了免除自己的责任,应该证明自己主观上无过错。
(2)适用范围不同。
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部分特殊侵权行为案件的归责,不能任意适用,只有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过错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案件中。
(三)《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的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也有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即“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法律位阶相同,所以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对于过错责任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
而对于过错推定责任,我国《民法通则》最明确规定的是该法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已没有过错的除外。”但是这并不是作为一项原则加以规定的,《侵权责任法》本条的规定正好弥补了立法上的缺陷,且提升了过错推定责任的地位并扩大了其适用范围,对于多种侵权行为明文规定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包括第38条、第58条、第75条、第81条、第85条、第88条、第9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