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直接接触识别律师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1904 时间:2014/11/13
。一旦决定聘请律师,一定不要急于办理聘用手续。在
签订正式委托聘用手续之前,最好与拟聘请的律师见面进行实地考察后再作最后定
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聘请律师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律师个人不得私
自收案、收费。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后,当事人还不能完全确定哪一位律师将是自己
的受委托人,更不知悉拟聘请律师的执业水平如何。倘若被告以叙述案情的形式与律
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进行接触,通过律师的待人接物、言谈举止,可以了解拟聘请律师
的职业道德修养、专业法律知识以及诉讼实战技巧与谋略。
聘请律师的最大忌讳是,“有病乱求医”——将律师当做“救命稻草”,而忽视甚至
完全排除其他的选择,把官司胜败的“赌注”全部押在律师身上。其实,即使是大名鼎
鼎的资深律师,也不可能是包治百病的圣人神仙。与律师打交道时,应克服、避免这些
不切实际的想法和心理,要善于从律师的言谈举止中了解其是否具有深厚的法律涵
养,从对法律的诠释中发现其思维是否敏捷、是否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
诉讼实战经验;等等。倘若拟聘请的律师对自己提出法律问题的解答含糊其辞,或者
在尚未真正了解案情时便对官司的榆赢作出某项承诺,或者教授曲解事实、规避法律
之“道”,最好请求律师事务所重新调换律师。原因很简单,如同医生治病没有百分之
百成功的把握一样,永远没有百分之百包赢官司的律师。
一旦同律师事务所就聘请律师事项达成合意,律师事务所经审查认为符合受案条
件的,便会指派专职律师洽谈办理。如果对指派的律师不持异议,就可以同律师事务
所办理包括聘用律师合同、委托书等在内的具体聘用手续。聘用律师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般包括:代理的审限(是代理一审诉讼,还是代理二审诉讼抑或执行代理);代理权限
(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授权代理);律师的保证条款(如收集有关证据,保证准时出庭
等);委托方保证条款(如委托人应如实叙述案情,不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等);律师
费用条款(如支付多少代理费、辩护费以及其他实际支出费用的结算办法等);聘用合
一同的有效期限(如仅代理一审,还是一、二审一并代理);等等。被告除应仔细阅读合同
的内容外,还可以根据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以及自己的时间、精力等情况,与律师事
务所协商约定其他特别条款。
在诉讼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图省事,在委托事项中仅写为“全权代理”、“全权处理”
等,实际上这种代理因授权事项不明,依法只能枧为一般代理。委托书的授权应当明
确具体,特别授权代理应列明具体的授权事项,如被告方一审诉讼的特别授权代理一
般应写为“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和上诉”,二审诉讼的特别授
权代理一般应写为‘:代为承认、反驳上诉请求,进行和解”o需要注意的是,在签订聘请
律师的委托手续后,被告单方解除聘用关系的,律师事务所收取的律师费一般不予退
还。因此,在聘用律师合同上正式签字之前,被告一定要把律师选准选好,聘好律师后
一般不要轻易单方解除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