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赵化律师

【联系方式:156-0714-9333(微信同号),1355-4534-288

【执业证号】14201201010226533

【执业律所】:湖北东榆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大道116号川岚商业大厦1203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北门,公交站:南湖大道茶山刘)

友情提示:本律师不坐班,为方便接待您,来之前请您电话预约,谢谢!

【地铁路线】:乘  至光谷广场站E出口,换乘538路至终点站“南湖大道茶山刘站”

【公交路线】327路 ; 538路 ; 567路外环;567路内环; 570路 ; 590路 ; 785路“南湖大道茶山刘站”
您的位置:赵化律师网(赵化) > 律师文集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作者:    访问次数:1409    时间:2014/08/14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管理活动,以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惩治此种犯罪是为了保护公共物品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枪支、弹药是指足以致人伤亡或使人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及其子弹,包括军用手枪、步枪、冲锋枪和机枪,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和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特种防暴枪以及这些枪支所使用的子弹,催泪弹等。所谓管制刀具,根据1983年3月12日《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包括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跑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刀、双刃刀、三棱尖刀等。所谓危险物品,是指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其中爆炸性物品,是指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破索、起爆药、爆破剂、黑色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烟花爆竹、爆炸装置即为实施爆炸而将炸药和引火器具组装在一些的物体以及各种军用爆炸物品如手雷、地雷、炸弹等具有爆炸性能的物品;易燃性物品,是指汽油、煤油、柴油、酒精、黄磷、煤气、轻气丙酮、橡胶水、赛璐璐、液化石油、各类胶片等极易引起燃烧的化学物品和液剂;放射性物品,是指铀、镭、钻、钚等能通过原子核裂变放出射线致人伤害作用的物品;毒害性物品,是指砒霜、氰化钾、氰化纳、敌百虫、敌百畏、甲胺磷、磷化铝、磷化锌、五氯酚、二氯丙烷等能致人身、牲畜产生中毒伤亡的物品;腐蚀性物品,是指硝酸、硫酸、盐酸等能严重侵蚀、毁坏人身、财产的物品。
       所谓携带,是指随身佩带、夹带或手中握持。所谓非法,是指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而携带,即依法不能携带上述物品进人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而仍决意携带。如果属于合法携带,如配备公务用枪的警察执行公务带枪进人公共场所,或从事运输危险物品的人员依法办理有关的托运手续携带进站上车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构成本罪,必须是非法携带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人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虽然携带了上述物品但没有进人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亦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公共场所,是指街道、商店、公园、广场、码头、车站、机场、学校、礼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动物园等。所谓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列车、轮船、公共汽车、公共电车、民用航空器等运输工具。
      只有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对于情节显著轻微,携带数量很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则不宜认为构成本罪。本罪属行为犯,只要行为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了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一达到情节严重,即可构成本罪,其并不以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为构成必要。倘若发生其他后果,如爆炸、火灾等,则应依其主观的内容以他罪如爆炸罪、过失爆炸罪、放火罪、失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论处,非法携带的行为则不再单独构成其罪。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0月11日《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项的规定,行为人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构成犯罪:(1)携带炸药、雷管、子弹,在车站、列车上发生爆炸、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2)同时携带炸药、雷管,或者携带爆炸装置的;(3)携带炸药1千克以上的;(4)携带雷管50枚以上的;(5)非法携带枪支并子弹的;(6)非法携带管制刀具20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在车站或者列车上进行违法活动时使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而非法携带。至于其犯罪目的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有的是为了进行其他犯罪而携带;有的是为了带回家使用,等等。不论出于什么目的,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被他人利用而携带,由于主观上没有故意,因此不构成犯罪。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刑法基本条文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相关问题


1、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携带了枪支、弹药等进入了公共场所,构不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不构成,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必须在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的时候,才能构成本罪。

2、如何来区别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
      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罪主体亦没有任何限制。但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客观方面不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表现为行为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失火罪、过失爆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行为人过失行为而导致火灾或爆炸事故的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2)犯罪的地点不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要求必须发生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失火罪、过失爆炸罪没有地点上的限制。(3)主观方面不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表现为故意,是故意犯罪;而失火罪、过失爆炸罪在主观方面表为过失,是过失犯罪。(4)对成立犯罪的要求不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并不要求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只要出现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情节严重即可;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要求必须出现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非法携带上述危险物品进人公共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并发生失火、爆炸等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断即以失火罪或过失爆炸罪论处。

3、如何区别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两者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在客观方面也有相似之处。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不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表现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人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则表现为违反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2)犯罪对象不尽相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对象包括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性物品、易燃性物品、放射性物品、毒害性物品、腐蚀性物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枪支、弹药,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对象范围要窄得多。(3)既遂形态不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只要出现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即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既遂;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非法持有、私镀枪支、弹药的行为即构成既遂。

4、如何区别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与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参加集会、毋行、示威的行为。两者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有相似之处,但区别在于,(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后者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性物品、易燃性物品、放射性物品、毒害性物品、腐蚀性物品;后者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范围较前者要窄。(3)犯罪的地点不同。前者犯罪的地点必须是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后者犯罪的地点必须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地点。(4)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非法携带危险物品进人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5)既遂形态不同。前者是危险犯,只要出现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就构成既遂;后者是行为犯,行为一经实施即构成既遂。

5、是不是只要携带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等进入公共场所就成立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不是,成立本罪还要求行为人情节严重。

6、怎样才是成立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中的情节严重?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携带枪支或者手榴弹的;
   (二)携带爆炸装置的;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
   (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行为人非法携带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7、行为人把自己长期持有的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等带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如何定罪?
       在此情况下,应当将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与本罪实行数罪并罚。

 

  • 赵化律师品牌服务:刑事犯罪辩护 | 金融票据证券 | 债务经济合同 | 房产物业物权 | 更多
  • 版权所有©赵化律师网  鄂ICP备13006287号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1639号  联系我们
    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16号川岚商业大厦1203室
    友情链接: 武汉律师事务所 武汉江岸区法院 武汉武昌区法院 武汉硚口区法院 武汉汉阳区法院 武汉青山区法院 武汉洪山区法院 武汉江汉区法院 武汉江夏区法院 武汉黄陂区法院 武汉新洲区法院 武汉东西湖区法院 武汉汉南区法院 武汉蔡甸区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