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车票、船票罪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1696 时间:2014/08/16
一、倒卖车票、船票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倒卖车票、船票罪是指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倒卖车票、船票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休要件
倒卖车票、船票罪侵犯的客体为车票、船票的管理活动。
(二)客观要件
倒卖车票、船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购买车票、船票后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卖出而购买牢票、船票。倒卖车票、船票罪的本质在于其目的是否通过加价卖出而获得,至于其目的是否实现则不影响其性质的认定。听谓车票,是指旅客凭其乘坐各种陆上从事旅客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如火车票、公共汽车票、长途汽车票等。坐席、卧铺签宇号及订购车票凭证亦属本条所称车票性质。听谓船票,则是指凭其乘坐水上从事旅客交通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
倒卖车票、船票罪属情节犯,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其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有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也不能以倒卖车票、船票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倒卖的;因倒卖获利较大的;倒卖数额巨大的;内外勾结套购车票、船票倒卖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抗拒依法进行的查问的;等等。根据1999年9 月l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干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即属情节严重。
(三)主体要件
倒卖车票、船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依本节第231条的规定,单位也能成为倒卖车票、船票罪主体。单位犯倒卖车票、船票罪的,实行双罚制。
(四)主观要件
倒卖车票、船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两利为目的,此乃倒卖车票、船票罪在主观方面的两大构成要件,缺一不能构成倒卖车票、船票罪。
二、倒卖车票、船票罪的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井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