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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2809    时间:2014/08/16




一、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质。我国1996年颁发的《枪支管理办法》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知觉的各种枪支。弹药,是指上述枪支所用的弹药。
     关于爆炸物的范围,法律无明文规定。一般认为包括军用爆体物和民用爆炸物。前者包括各种手榴弹、地雷、炸弹、爆破筒等,后者主要指炸药和雷管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的范围相当广泛。具体分为三类,一为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二是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三是公安部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上述爆炸物品的爆破、杀伤力有大小不同。至于烟花、爆竹等一般娱乐用品不应包括在本罪对象范围之内。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质的行为。
    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是指秘密窃取各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的行为,即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使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取走。其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取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暗中进行。(2)行为人秘密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是不被前述物品的所有者、保管者发现的,即秘密是针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而言的。因此,即使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时,已被他人发现或暗中注视,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3)行为人自认为自己的窃取行为不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发觉。实施秘密窃取行为的手段、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如撬门扭锁、翻墙越窗、顺手牵羊等。行为人只要盗窃上述对象物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如果同时盗窃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如行为人既盗窃枪支,又盗窃弹药的,也只构成一罪,不适用数罪并罚。而且,由于本罪所指向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非一般公私财物,因而成立本罪并不要求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
    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是指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即在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或保管者在场的情况下,突然公开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夺走。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一般是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抢走,也有的表现为当着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所有者、保管者的面,在其防卫能力减弱如患病、醉酒的情况下,公开取走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抢夺行为的特点是发生时间短暂,其所有者、保管者可立刻意识到上述物品的丧失,有时还可将上述物品当场追回并抓获罪犯。行为人只要抢夺了上述对象物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如果同时抢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如行为人既抢夺了枪支又抢夺了弹药的,也只构成一罪,不适用数罪并罚。而且,由于本罪犯罪对象的特定性即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非一般公私财物,故而成立本罪不要求被抢夺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数额较大。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故意窃取、夺取。如果不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窃取、夺取的,如出于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行窃,盗窃了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如果将无意中窃取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隐匿不交,则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窃取、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一般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只是可能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刑法基本条文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相关问题


1、是不是只要盗窃或者抢夺了弹药、雷管、导火索等爆炸物的就成立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不是。对于个人窃取少量弹药、雷管、导火索等爆炸物,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认为是犯罪。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情节不严重的,一般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2、盗窃了枪支、弹药等的犯的是盗窃罪还是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犯的是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爆炸物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是公共安全,后者侵犯的主要是财产所有权;(2)犯罪对象不同,作为前者犯罪对象的爆炸物是国家严格控制管理的危险物品,不是一般商品、财物,而后者的犯罪对象泛指一切公私财物。因此,从广义上说,后者犯罪对象包括前者的犯罪对象,但是立法者强调前者的特殊性质,一旦被他人非法取得,就会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需要加以特殊保护,因而把它从一般盗窃罪中分离出来,单独规定罪名和法定刑,予以特殊保护。

3、行为人想盗窃财物,却在不知道的情况下盗窃了枪支、弹药等的应该怎么定罪?
    行为人因为没有盗窃枪支、弹药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能定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而只能定盗窃罪。

4、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中的枪支和弹药是什么?
    根据我国1996年颁发的《枪支管理办法》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知觉的各种枪支。弹药,是指上述枪支所用的弹药。

5、怎样才算是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中加重处罚的“情节严重”?
    (一)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枪支的;
 (三)盗窃、抢夺手榴弹的;
 (四)盗窃、抢夺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6、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有没有死刑?
    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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