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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1601    时间:2014/08/16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买卖、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涉及到危险对象的犯罪,但并不表现为对这种对象的破坏,也不具有放火、爆炸等罪一经实施即会同时造成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广泛破坏的特点。将其归入危害公共安全中,就在于枪支、弹药、爆炸物这种危险物品,易被犯罪分子控制,有可能危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国家财产的安全,给社会治安留下极大隐患。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对枪支、弹药和爆炸物的管理,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及1996年颁布的《枪支管理法》等有关法规,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实行国家管制,从而形成了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制造、买卖、运输、使用等完整的管理制度和体制。因此,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不仅违反了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而且由于枪支、砷药、爆炸物的巨大破坏性和杀伤力,同时还侵犯了公共安全。
       犯罪对象包括枪支、弹药及爆炸物。所谓枪支,是指以火药、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子弹、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其不仅指整枪,而且也指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具体包括各种军用枪支、公务用枪与民用枪支,如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等;民用狩猎用枪,如有膛线猎枪、散弹枪、火药枪等;体育射击运动用枪,如小口径步枪、手枪、汽步枪、汽手枪等,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其他各种对人身具有较大杀伤力的土抢、砂枪、钢珠枪、电枪、特种防暴枪等。所谓弹药,是指能为上述各种枪支使用的子弹、金属弹丸、催泪弹或其他物质。所谓爆炸物,是指具有爆破性,一旦爆炸即对人身财产能造成较大杀伤力或破坏力的物品,包括军用的地雷、手雷、炸弹、爆破筒以及民用各类炸药,如硝基化合物类炸药、硝基胺类炸药、高能混合炸药等,雷管、如火雷管、瞬发电雷管等;继爆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破置,如非电导破管,各种非电雷管等;起爆药,如雷管、雷银等;岩石、混凝土爆破剂;黑色火药、烟火剂;等等。如果行为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不是上述枪支、弹药或爆炸物,而是其他诸如游艺运动汽枪、制作影视戏剧用的道具枪以及烟花爆竹等娱乐性物品,则不宜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论处。

       (二)客观要件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单位也可成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主体。单位非法从事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活动,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论处。

       (四)主观要件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其动机则可能多种多样,有了营利,有的为了实施其他犯罪。不同的动机一般不影响定罪。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刑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常见问题


1、如何区分本罪与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二者在犯罪对象、客观行为、主观方面上均有相同或类似之处。其主要区别在于:其一,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后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第二,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各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因此,即使犯罪人是依法被确定、指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如果其实施的是刑法典第126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以外的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的,也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而不是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论处;后者在客观方面只能表现为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而且其具体形式已为法律所明确规定,即只能是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或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这三种。第三,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后者必须具有非法销售的目的;前者则无此限制。第四,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包括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后者的对象仅限于枪支。

2、什么是本罪的非法制造?
    所谓非法制造,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制造包括制作、加工、组装、改装、拼装、修理等具体方式,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进行制造,也无论是否制造成功,抑或是自用还是出售,只要实施了制造的行为,即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3、什么是本罪的非法买卖?
    所谓非法买卖,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私自购买或者出售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买卖,即包括以金钱货币作价的各种非法经营的交易行为,亦包括以物换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物易物的交换行为,以及赊购等行为方式。无论其方式如何,只要属于买卖行为,即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4、如果经过有关部门许可,但是由于行为人采用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而得以批准的,是不是还算是非法?
    所谓非法,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中是指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进行的有关行为。如果经过有关部门许可,但是由于行为人采用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而得以批准的,此时尽管形式合法,其实质仍属非法,一经查获的,亦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非法论处。

5、如果行为人制造以后又有买卖、运输等行为的,如何定罪?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犯罪,如果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后,又自己运输和贩卖的,只构成非法制造、运输、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6、是不是只要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就一定构成本罪?
    虽然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没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的规定,但是,并非一经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就无例外地构成犯罪,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不宜按犯罪论处。例如,非法制造土枪、猎枪,目的是为了自己狩猎的,又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少量弹药、爆炸物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在行李包中私藏少量子弹的,行为人为了自用的目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猎枪、爆炸物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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