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
所谓国有资产,包括依法经由上述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国有资产。例如税务机关掌握着的纳税人依法上交国家的税款等等。国家对单位的财经分配,有一整套宏观管理制度,例如对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国有企业,凡实行承包经营者,国家均试行资金分帐制度:将该企业掌握的资金分为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其中,凡国家资金,不得用作企业职工集体福利基金或用作职工奖励奖金等。否则,即属违背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不法行为,其中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者,更进一步地侵犯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数额较大者,即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
私分国有资产罪概念上文已有所讲,那么我国刑法规定,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私分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10月施行的《刑法》中新设立的罪名。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须有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将其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确定故意。如疏忽大意地误将国有资产当作企业资金加以集体私分者,不能成立本罪,情节严重者,可按有关渎职犯罪处理。
犯本罪的(累计10万元以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对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构成犯罪,一般分得国有资产的职工不构成犯罪。
(2)从数额上,集体私分国有资产只有数额达到较大的才能构成犯罪,否则,只能作为一般违法、违纪行为看待。
1997年《刑法》颁布至今,对私分国有资产或私分罚没财物罪名量刑标准中的“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一直没有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主要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私分国有资产或者私分罚没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进行操作,即将犯罪数额10万元视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予以立案侦查,但对“数额巨大”却无法认定,法律规定与适用法律出现严重脱节。《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犯私分国有资产罪,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由于有关部门对“数额巨大”的标准没有相应规定,这样就产生一对根本无法解决的矛盾:一方面是《刑法》对其犯罪行为要求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其犯罪行为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罪刑法定原则无法体现。
(3)对于一般滥发奖金实物的行为,只应视为违反国家有关政策的行为。
(4)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国有资产,私分非国有资产的不可能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