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如何判刑?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2631 时间:2014/06/16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一类犯罪,指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具体表现为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人格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31条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
具体罪名如下:
1. 故意杀人罪
2. 过失致人死亡罪
3. 故意伤害罪
4. 过失致人重伤罪
5. 强奸罪
6.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7. 猥亵儿童罪
8. 非法拘禁罪
9. 绑架罪
10. 拐卖妇女、儿童罪
11.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12.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13. 诬告陷害罪
14. 强迫职工劳动罪
15.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16. 非法搜查罪
17. 非法侵入住宅罪
18. 侮辱罪
19. 诽谤罪
20. 刑讯逼供罪
21. 暴力取证罪
22. 虐待被监管人罪
23.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24.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25.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26.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27. 侵犯通信自由罪
28.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29. 报复陷害罪
30.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31. 破坏选举罪
32.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33. 重婚罪
34. 破坏军婚罪
35. 虐待罪
36. 遗弃罪
37. 拐骗儿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