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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2091    时间:2015/03/08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 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四种形式: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据信用卡章程,可以导致信用卡作废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信用卡超过有效期限而自动失效;
       (2)持卡人在有效期内停止使用交回原发卡银行而失效;
       (3)因信用卡挂失而失效。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指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信用卡业务内的购物、消费、提取现金等诈骗行为。

4、恶意透支

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主体要件

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主观要件

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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