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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才算是彩礼?改口费、见面礼、上车礼、下车礼是否属于彩礼范畴?
作者:    访问次数:6    时间:2025/12/21

彩礼的法律性质

根据传统习俗,彩礼是男女双方恋爱关系确定后,男方按照当地习俗在婚前给予女方的现金或财物,以表示缔结婚姻的诚意。然而,现实中常有情侣未能步入婚姻殿堂,或婚后短期内即离婚的情况,双方家庭由此产生彩礼纠纷。

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彩礼的法律性质难以界定。目前,法律对彩礼仅有数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另外还有2024 年 2 月 1 日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我国法律并未直接界定彩礼的法律性质,也未直接明确何种费用属于彩礼。加之中国地域辽阔,各地风俗差异巨大,更难以统一标准。从上述司法解释可推导出,彩礼的法律性质是:附条件赠与。当“缔结婚姻”的条件未能实现(如未登记、未共同生活)或因给付方生活困难而导致给付目的落空时,法律赋予给付方返还请求权。这符合“条件不成就,赠与效力不发生或可被撤销”的民法原理。

从民法原理来看,彩礼应具有四个特征:目的性(为了结婚)、条件性(生效条件为缔结婚姻)、习俗性(是否给付及给付多少基于当地风俗习惯)、非纯粹无偿性(给付彩礼通常伴随一定期待,如女方嫁妆、共同生活等)。


各类礼金的法律认定

1. 上车礼、下车礼是否属于彩礼?

上车礼和下车礼是指婚礼当天,女方收取男方给付的礼金后上婚车或下婚车的习俗。

认定为彩礼的案例:

  • • (2023)豫 1481 民初 89 号:法院认为,下车礼 7000 元系原告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女方的数额较大的礼金,依法应属彩礼范畴。
  • • (2022)豫 16 民终 6571 号:法院认为,婚礼当天的上车礼 2000 元、礼品钱 2000 元以及未待客的礼钱 20000 元等,均是男方为订立婚约、按照当地习俗及女方意愿给付的,且现金总额较大,应认定为彩礼性质。

不认定为彩礼的案例:

  • • (2022)豫 06 民终 1189 号:法院认为,见面礼 48800 元、200000 元及金手镯、金戒指、金项链应认定为彩礼,但上车礼 660 元、下车礼 880 元、嫁妆礼 2000 元等款项,系男女双方交往及订立婚约过程中的赠与行为,不宜认定为彩礼。

2. 改口费是否属于彩礼?

实务中对改口费是否属于彩礼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改口费不属于彩礼,而是根据当地风俗,新人改口称呼对方父母时,公婆或岳父母对新人的个人赠与。

  • • (2023)黑 1281 民初 568 号:法院认为,王某某母亲给付曹某某的见面礼 10000 元及婚礼当天的改口费 10000 元,均系对曹某某的个人赠与,不宜予以返还。
  • • (2022)鲁 1525 民初 4735 号:法院认为,改口费 2000 元金额较小,不宜认定为彩礼范畴。

第二种观点认为改口费属于彩礼的一种,应适用彩礼的返还规则。

  • • (2020)京 0105 民初 50858 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女方返还彩礼(含改口费)共计 15000 元。

3. 见面礼是否属于彩礼?

见面礼的认定同样存在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见面礼属于恋爱期间的赠与,不属于彩礼。双方恋爱过程中父母给的见面礼属于自愿赠与,不应予以返还。

  • • (2023)甘 08 民终 167 号:法院认为,单笔数额小于 5000 元的见面礼 2000 元、4000 元,属自愿给付,应认定为赠与。

第二种观点认为见面礼也属于彩礼。

  • • (2023)兵 0103 民初 293 号:法院认为,76000 元彩礼金(含 10000 元见面礼)符合彩礼返还规则。

实务认定标准

从实务经验来看,见面礼、聘礼、上车礼、下车礼、改口费,以及价值 3000 元以上的首饰、电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贵重财物,均有可能被认定为彩礼,适用彩礼的返还规则。认定时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是: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及生活水平,判断数额大小是否属于较大礼金

回到文章开头的旬阳事件,虽经警方调查确认与彩礼无关,但这一悲剧仍然警示我们:婚姻本是两个人的结合、两个家庭的融合,却常常被各种“礼”所困扰。

正如前文所述,“彩礼”在法律上缺乏严格定义,见面礼、改口费、上车礼、下车礼等各类礼金的性质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也难达成一致认识,加之各地风俗的差异性,使得本应喜庆的婚事,却成为压力和纠纷的源头。

如果对双方能否步入婚姻存在担忧,从法律角度建议:彩礼尽量在结婚前给付,约定具有象征意义的金额,有条件的话采用转账并备注的方式,以便留存证据

但更重要的是,无论是给付方还是接受方,都应当记得:真正的婚姻,建立在彼此的理解、尊重与感情之上,而非冰冷的数字。礼金可以是心意的表达,但绝不应成为感情的枷锁。愿每一对新人都能在相互理解中走进婚姻,在相互珍惜中共度一生。

借此机会,从法律专业角度为读者梳理彩礼返还的相关法律规则,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处理婚约财产纠纷。

一、下车礼的法律性质及彩礼的认定标准

如果下车礼数额较大,应当认定为彩礼的组成部分。这一观点在实践中得到了司法实践的支持。

法院在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时,会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当地婚俗习惯等多重因素。一般而言,超出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倍的彩礼,往往会被认定为高额彩礼。


根据统计数据,2024 年陕西旬阳市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24,170 元。假设网络传言属实,20 万元彩礼加上 2 万元下车礼,总额达到 22 万元,这对于县城地区的普通家庭而言确实是一笔沉重的负担。其中 2 万元的下车礼已明显超过当地人均生活水平,从法律角度看,认定为彩礼的可能性很大。若认定为彩礼,那么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当事人便可以依法主张返还。

二、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则

彩礼返还纠纷属于“婚约财产纠纷”范畴,是指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而产生的纠纷。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 •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 • 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 •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 已结婚并共同生活但时间较短的情形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彩礼返还并不必然是全额返还。法院在确定返还比例时,会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程度以及彩礼数额大小等多重因素。一般来说,双方未缔结婚姻且未实际共同生活的,彩礼接受方应返还全部彩礼。但即便如此,法院也会考虑双方未能缔结婚姻的原因。如果未缔结婚姻的原因完全由彩礼给付方导致,在确定返还数额时也可以适当酌减。

从反向角度理解,实践中如果婚姻满足以下条件,主张返还彩礼将很难得到支持:共同生活 3 年以上、已育有子女、彩礼数额未明显过高。这些因素都表明婚姻关系已经相对稳定,彩礼的给付目的已经基本实现。如果是这种情况,返还彩礼的请求通常无法获得支持,给付方就无必要再劳师动众提起诉讼了。

三、婚约财产纠纷的诉讼主体

在婚约财产纠纷中,以下人员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 • 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
  • • 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这是因为婚约财产纠纷的核心主体是婚约双方,这是产生纠纷的基础。因此,即使一方父母全额给予或接收彩礼,在诉讼中也不能完全抛开婚约主体,不宜仅以双方父母作为原告或被告。同时,考虑到实践中往往是父母实际出资或收取彩礼,将父母纳入诉讼主体范围,有利于查明事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个别特殊情况下,如果接收彩礼一方因父母不在世、丧失行为能力等原因,由其兄姐或其他近亲属抚养长大,并在接收彩礼过程中代行家长职责,这些“代行父母职责的实际给付人或收受人”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作为共同原告或被告。但需要注意,如果仅是因为亲属往来原因在订婚或婚礼前后接收或给付礼金的,一般不会把他们纳入诉讼主体范围。

四、突然索要高额“下车礼”的法律性质分析

除了从彩礼返还的角度分析,我们还可以从民事及刑事的角度来审视这类行为的法律性质。抛开结婚喜庆氛围的外衣,我们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下突然索要高额“下车礼”这一行为究竟意味着什么。

假设这样一个场景:新娘在接受高额彩礼后,事先并未与新郎商议婚礼细节,却在接亲下婚车时突然再行索取高额“下车费”。新郎迫于婚礼仪式正在进行、众多亲友在场、社会舆论压力巨大等情境,不得不支付了这笔费用。这种行为在法律上会产生怎样的评价?

从民事法律关系来看,新郎支付“下车礼”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可以被认定为一种赠与。然而,这种赠与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在婚礼仪式正在进行、众多亲友在场、社会舆论压力巨大的压力下作出的,因此效力存在瑕疵。由于该赠与行为是在受胁迫情况下实施的,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受胁迫方(新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旦该赠与行为被撤销,则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新娘一方应当将这笔“下车礼”返还给新郎。

那么,新娘的行为是否可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敲诈勒索罪”呢? 从刑法理论上分析,确实存在一定的构成风险。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要件来分析:

第一,关于非法占有目的。 如果当地完全没有下车礼的习俗,新娘又从未与新郎商议过接亲时需要再给付下车礼,或者新郎问过但新娘隐瞒不说,在接亲时突然提出要求,那么主观上新娘的行为符合非法占有目的。她明知下车礼并无事先约定,也非当地普遍认可的必要婚俗,却利用对方所处的困境故意以此相要挟,意图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符合非法占有目的的构成要件。

第二,关于实施威胁或要挟。 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法益不仅包括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在接亲现场,以“不下车”、让婚礼无法继续进行为手段,营造了一种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强制的状态。这种“以恶害相通告”的行为,足以让新郎一方感到,如果不给钱,将面临婚礼中断、人财两空、名誉扫地的严重后果,符合敲诈勒索罪中的“要挟”行为特征。

第三,关于数额较大的认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如果新娘要求的下车礼在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已经符合“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

实践中司法机关对此持审慎态度,会结合所主张金额是否合理及手段方法予以综合认定。此外,法律还规定,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即使认定为犯罪,也应当酌情从宽处理。因此,虽然理论上存在刑事风险,但实践中往往会考虑到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公诉机关也很难介入这类“家事”纠纷。

目前社会上尚未流行此类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判例,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社会总体上仍默认结婚是大喜日子,这种礼金能给就给了,大家不愿计较。但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建设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如果某天社会形成了更为先进的法治共识,这类行为的刑事法律风险可能会越来越大。

五、结语:契约精神与婚姻文明

结婚是人生中的喜庆大事,礼金承载着双方家庭对新人的美好祝福。这种饱含祝福的礼节行为,是中华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值得理解和尊重。但是,任何美好的传统都需要把握好“度”,都需要与时俱进,走向文明和理性。

婚姻不仅是两个人的结合,更是两个家庭的联姻。在涉及彩礼等重要事项时,双方应当秉持契约精神,事前充分沟通协商,就数额、给付方式等细节达成一致意见,而不是单方面突然提出要求,让对方措手不及。

契约精神是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当双方都能以真诚、理性、平等的态度对待婚姻中的财产问题,许多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自然会消弭于无形。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愿每一场婚礼都充满欢笑与祝福,而不是争执与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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