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此机会,从法律专业角度为读者梳理彩礼返还的相关法律规则,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处理婚约财产纠纷。
一、下车礼的法律性质及彩礼的认定标准
如果下车礼数额较大,应当认定为彩礼的组成部分。这一观点在实践中得到了司法实践的支持。
法院在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时,会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当地婚俗习惯等多重因素。一般而言,超出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倍的彩礼,往往会被认定为高额彩礼。
根据统计数据,2024 年陕西旬阳市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24,170 元。假设网络传言属实,20 万元彩礼加上 2 万元下车礼,总额达到 22 万元,这对于县城地区的普通家庭而言确实是一笔沉重的负担。其中 2 万元的下车礼已明显超过当地人均生活水平,从法律角度看,认定为彩礼的可能性很大。若认定为彩礼,那么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当事人便可以依法主张返还。
二、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则
彩礼返还纠纷属于“婚约财产纠纷”范畴,是指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而产生的纠纷。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彩礼返还并不必然是全额返还。法院在确定返还比例时,会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程度以及彩礼数额大小等多重因素。一般来说,双方未缔结婚姻且未实际共同生活的,彩礼接受方应返还全部彩礼。但即便如此,法院也会考虑双方未能缔结婚姻的原因。如果未缔结婚姻的原因完全由彩礼给付方导致,在确定返还数额时也可以适当酌减。
从反向角度理解,实践中如果婚姻满足以下条件,主张返还彩礼将很难得到支持:共同生活 3 年以上、已育有子女、彩礼数额未明显过高。这些因素都表明婚姻关系已经相对稳定,彩礼的给付目的已经基本实现。如果是这种情况,返还彩礼的请求通常无法获得支持,给付方就无必要再劳师动众提起诉讼了。
三、婚约财产纠纷的诉讼主体
在婚约财产纠纷中,以下人员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 • 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
- • 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这是因为婚约财产纠纷的核心主体是婚约双方,这是产生纠纷的基础。因此,即使一方父母全额给予或接收彩礼,在诉讼中也不能完全抛开婚约主体,不宜仅以双方父母作为原告或被告。同时,考虑到实践中往往是父母实际出资或收取彩礼,将父母纳入诉讼主体范围,有利于查明事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个别特殊情况下,如果接收彩礼一方因父母不在世、丧失行为能力等原因,由其兄姐或其他近亲属抚养长大,并在接收彩礼过程中代行家长职责,这些“代行父母职责的实际给付人或收受人”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作为共同原告或被告。但需要注意,如果仅是因为亲属往来原因在订婚或婚礼前后接收或给付礼金的,一般不会把他们纳入诉讼主体范围。
四、突然索要高额“下车礼”的法律性质分析
除了从彩礼返还的角度分析,我们还可以从民事及刑事的角度来审视这类行为的法律性质。抛开结婚喜庆氛围的外衣,我们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下突然索要高额“下车礼”这一行为究竟意味着什么。
假设这样一个场景:新娘在接受高额彩礼后,事先并未与新郎商议婚礼细节,却在接亲下婚车时突然再行索取高额“下车费”。新郎迫于婚礼仪式正在进行、众多亲友在场、社会舆论压力巨大等情境,不得不支付了这笔费用。这种行为在法律上会产生怎样的评价?
从民事法律关系来看,新郎支付“下车礼”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可以被认定为一种赠与。然而,这种赠与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在婚礼仪式正在进行、众多亲友在场、社会舆论压力巨大的压力下作出的,因此效力存在瑕疵。由于该赠与行为是在受胁迫情况下实施的,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受胁迫方(新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旦该赠与行为被撤销,则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新娘一方应当将这笔“下车礼”返还给新郎。
那么,新娘的行为是否可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敲诈勒索罪”呢? 从刑法理论上分析,确实存在一定的构成风险。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要件来分析:
第一,关于非法占有目的。 如果当地完全没有下车礼的习俗,新娘又从未与新郎商议过接亲时需要再给付下车礼,或者新郎问过但新娘隐瞒不说,在接亲时突然提出要求,那么主观上新娘的行为符合非法占有目的。她明知下车礼并无事先约定,也非当地普遍认可的必要婚俗,却利用对方所处的困境故意以此相要挟,意图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符合非法占有目的的构成要件。
第二,关于实施威胁或要挟。 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法益不仅包括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在接亲现场,以“不下车”、让婚礼无法继续进行为手段,营造了一种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强制的状态。这种“以恶害相通告”的行为,足以让新郎一方感到,如果不给钱,将面临婚礼中断、人财两空、名誉扫地的严重后果,符合敲诈勒索罪中的“要挟”行为特征。
第三,关于数额较大的认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如果新娘要求的下车礼在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已经符合“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
实践中司法机关对此持审慎态度,会结合所主张金额是否合理及手段方法予以综合认定。此外,法律还规定,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即使认定为犯罪,也应当酌情从宽处理。因此,虽然理论上存在刑事风险,但实践中往往会考虑到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公诉机关也很难介入这类“家事”纠纷。
目前社会上尚未流行此类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判例,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社会总体上仍默认结婚是大喜日子,这种礼金能给就给了,大家不愿计较。但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建设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如果某天社会形成了更为先进的法治共识,这类行为的刑事法律风险可能会越来越大。
五、结语:契约精神与婚姻文明
结婚是人生中的喜庆大事,礼金承载着双方家庭对新人的美好祝福。这种饱含祝福的礼节行为,是中华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值得理解和尊重。但是,任何美好的传统都需要把握好“度”,都需要与时俱进,走向文明和理性。
婚姻不仅是两个人的结合,更是两个家庭的联姻。在涉及彩礼等重要事项时,双方应当秉持契约精神,事前充分沟通协商,就数额、给付方式等细节达成一致意见,而不是单方面突然提出要求,让对方措手不及。
契约精神是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当双方都能以真诚、理性、平等的态度对待婚姻中的财产问题,许多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自然会消弭于无形。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愿每一场婚礼都充满欢笑与祝福,而不是争执与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