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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实际施工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是否存在挂靠关系,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签订的合同、实际施工行为、资金投入、项目管理等多方面因素
作者:    访问次数:4    时间:2025/11/03
民事案件案由应依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确定。虽立案案由与实际不符,但依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若当事人主张基于挂靠关系作为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款请求权 ,并要求被挂靠方返还收取的抵顶工程款财物的,本案法律关系实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应以此确定案由。
建设工程领域的实际施工人主要是指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等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是实际投入资金、组织人员和机器设备实施工程建设的主体,其主张工程款的请求权来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请求权,即请求发包人对其已投入建设工程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本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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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7年5月15日,西安市西三爻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三爻公司)与陕西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华公司)签订《联建合同》,约定合作开发长丰园项目。

2. 2009年9月20日,融华公司与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厦西安分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以商铺抵顶工程款。

3. 2010年11月1日,张凤英与海厦西安分公司补签《建筑施工联营协议书》,约定张凤英挂靠海厦西安分公司进行施工。然而,张凤英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投入资金、组织施工及参与项目管理。

4. 2013年2月23日,林学耀等八人签订《长丰园2、9、10号楼项目清算协议书》,对项目利润进行分配,张凤英的丈夫林学旺作为投资人之一分得利润款。

5. 张凤英因主张挂靠关系及工程款返还问题与海厦公司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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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本案虽以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立案,但从张凤英一、二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可以看出,张凤英主张其挂靠海厦西安分公司对长丰园9、10号楼项目工程进行施工,基于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享有对长丰园9、10号楼项目工程款的请求权,请求海厦公司归还其从发包方西三爻公司收取的抵顶工程款的商铺。因此,本案应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张凤英是否挂靠海厦西安分公司对长丰园9、10号楼项目工程实际施工建设。2.一审程序是否违法。

一、关于张凤英是否挂靠海厦西安分公司对长丰园9、10号楼项目工程实际施工建设的问题

1. 合同及协议的证明力:张凤英提交的《建筑施工联营协议书》及收款收据,仅能证明双方签订了协议,但不能证明协议实际履行。长丰园9、10号楼项目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相关协议及文件的签字人均为林学凤,而非张凤英。

2. 实际施工行为的证据不足:张凤英未能提供施工资料、施工过程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实际参与施工。其提交的施工现场照片、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仅能证明资金往来及施工现场状况,不能证明其为实际施工人。

3. 项目清算协议的约束力:2013年2月23日的《长丰园2、9、10号楼项目清算协议书》明确,长丰园9、10号楼项目由林学耀等八人共同出资,以融华公司和海厦西安分公司名义进行开发和施工建设,且各股东已就项目利润进行分配,张凤英的丈夫林学旺作为投资人之一已分得利润款。该清算协议对张凤英具有约束力,其主张挂靠关系与清算协议内容相悖,不能成立。

二、关于一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

1. 追加当事人:张凤英申请追加的案外人对本案诉讼标的未提出独立请求,与本案裁判结果亦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审法院未予准许并无不当。

2. 调查取证:张凤英申请调查取证的事项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联性,一审法院未予调查取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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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中,认定实际施工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挂靠关系的标准。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时,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投入资金、组织施工及参与项目管理。同时,本案也强调了项目清算协议对各方当事人的约束力,进一步规范了建设工程领域的挂靠行为及纠纷处理,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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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尤其是在建设工程领域,其复杂性和争议性尤为突出。本案作为一起典型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其核心争议聚焦于挂靠关系的认定以及实际施工人权利主张的合法性。从法律事务视角来看,本案的裁判不仅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还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思路和标准。

一、挂靠关系认定的复杂性与严格性

挂靠经营行为在建设工程领域较为常见,实际施工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关系往往错综复杂。本案中,张凤英主张其与海厦西安分公司存在挂靠关系,并据此要求返还工程款及商铺。然而,挂靠关系的认定不能仅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还需结合实际施工行为、资金投入、项目管理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张凤英虽提交了《建筑施工联营协议书》等证据,但未能提供施工资料、施工过程记录等关键证据,无法证明其实际参与施工并投入资金。相反,项目清算协议显示长丰园9、10号楼项目由多人共同出资,且张凤英的丈夫林学旺作为投资人之一已分得利润款,这与张凤英主张的挂靠关系明显不符。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挂靠关系需要严格审查以下几方面内容:

1.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挂靠关系通常以合同形式体现,但合同的真实性、履行情况以及是否符合行业惯例都需要仔细审查。

2.实际施工行为:实际施工人需要提供施工日志、工程进度报告、材料采购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其实际参与了施工过程。

3.资金投入:实际施工人需提供资金往来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等,以证明其对项目的资金投入。

4.项目管理:实际施工人需提供参与项目管理的证据,如会议记录、现场照片等,以证明其对项目的管理行为。

二、证据规则的严格适用

本案的裁判充分体现了对证据规则的严格适用张凤英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施工行为和资金投入,导致其主张难以得到支持。在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人往往因证据不足而败诉。这提醒了建设工程领域的从业者,挂靠行为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实际施工人应规范自身行为,保留完整的施工资料和资金往来记录,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对于被挂靠企业而言,也应加强对挂靠行为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因挂靠关系不清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具体而言,被挂靠企业应:

1.规范合同管理:签订明确的挂靠合同,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资金投入、施工管理、利润分配等。

2.监督施工过程:定期检查施工进度和质量,保留相关记录,确保施工行为符合合同约定和行业标准。

3.规范资金往来: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资金往来,保留完整的财务记录,避免现金交易带来的风险。

三、项目清算协议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2013年2月23日的《长丰园2、9、10号楼项目清算协议书》对案件的裁判起到了关键作用。该协议明确长丰园9、10号楼项目由多人共同出资,且各股东已就项目利润进行分配,张凤英的丈夫林学旺作为投资人之一已分得利润款。这一事实与张凤英主张的挂靠关系明显不符,最终导致其上诉请求被驳回。

项目清算协议作为各方对项目收益和责任的最终确认,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清算协议通常被视为各方对项目相关事宜的最终处理,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因此,实际施工人在签订清算协议时应谨慎行事,确保协议内容真实反映项目情况,避免因协议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引发纠纷。

四、对司法实践的启示

本案的裁判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首先,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审查挂靠关系的成立条件,综合考虑合同、施工行为、资金投入、项目管理等多方面因素。其次,应注重证据的审查和认定,要求当事人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最后,应充分考虑项目清算协议的法律效力,确保裁判结果符合事实和法律。

同时,本案也提醒了建设工程领域的从业者,挂靠行为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实际施工人应规范自身行为,保留完整的施工资料和资金往来记录。被挂靠企业也应加强对挂靠行为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因挂靠关系不清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通过规范挂靠行为,可以有效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的正常秩序。

总之,本案的裁判不仅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指导,也为建设工程领域的从业者敲响了警钟,提醒他们规范自身行为,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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