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关于“合法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人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上岗证或工作证等身份证明,也可以是劳动合同、工资表、社会保险资料等证明材料,以证实自己与委托单位的关系。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时,需证明其与委托单位之间存在合法劳动或人事关系。证明材料需真实、合法,能够反映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二、证明材料分类及效力
1. 身份证明类
单位介绍信:需明确注明代理人姓名、职务、委托事项,加盖单位公章,最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内容应体现“因职务行为代理诉讼”。
工作证/上岗证:需载明单位名称、职务、有效期等信息,并加盖公章。若证件无公章,需配合其他材料(如社保记录)使用。
2. 劳动关系证明类
劳动合同:需提交完整合同,关键页(如双方信息、岗位、期限、签章页)必须清晰。注意合同应在有效期内。
工资表/银行流水:近3-6个月的记录,需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公章,体现规律性发放及代扣个税等信息。
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由社保部门出具,显示连续缴纳状态,至少涵盖近半年。可通过政务平台下载电子凭证。
3. 辅助证明材料
在职证明: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注明入职时间、岗位、职责等。
考勤记录:体现代理人日常工作管理隶属关系。
人事档案调档函:适用于事业单位或国企,证明人事关系归属。
三、具体要求及注意事项
材料互补性:单一材料可能证明力不足,建议组合使用(如“介绍信+劳动合同+社保记录”)。
时效性:社保记录、工资流水等需体现诉讼时的在职状态,避免使用过期材料。
盖章与签字:单位出具的文件均需加盖公章,必要时由负责人签字确认。
特殊情况处理:
临时工/实习生:需提交用工协议、考勤及报酬支付凭证。
退休返聘人员:提供返聘协议及薪酬发放记录,明确岗位职责。
关联公司人员:若代理人与实际委托人属集团内不同公司,需额外说明派遣关系(如借调函)。
四、地区差异与沟通建议
提前咨询法院:部分地区可能要求必须提供社保记录或劳动合同(如北京、上海等地严格审查劳动关系真实性),而某些地方法院接受介绍信与工作证组合。
电子材料准备:部分法院允许使用电子社保凭证、个税APP截图等,但需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风险提示
材料真实性:若提交虚假材料,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并取消代理资格。
形式合规: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建议携带原件备查;外文材料需翻译并公证。
六、总结建议
为顺利通过资格审查,代理人应准备:
基础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盖章)。
核心证明:劳动合同+近期社保记录/工资流水。
辅助材料:工作证、在职证明等。
建议委托单位提前由法务或人事部门统一整理材料清单,确保形式与实质均符合要求。若存在疑问,可向当地法院立案庭或专业律师咨询,避免因材料瑕疵延误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