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不为员工交社保,董监高要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 访问次数:73 时间:2024/10/28
案件索引:
袁某等与艾伊斯克旅游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本院认为,艾伊斯克公司主张郑某、袁某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期间,未按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保,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艾伊斯克公司的诉讼主张,本案应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认定本案案由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有误,应予纠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艾伊斯克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艾伊斯克公司2014年11月起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法律规定。而袁某作为艾伊斯克公司监事,负有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等职权。袁某违反勤勉义务,未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行为,造成公司损失,一审判决其赔偿艾伊斯克公司损失1.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袁某以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等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艾伊斯克公司于2002年4月登记成立。2012年6月,该公司股东变更为郑某、袁某,同时郑某任执行董事、经理,袁某任监事。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公司设监事一人,职权为: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二、2015年9月24日,艾伊斯克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免去郑某执行董事职务,免去袁某监事职务;同意二人转让出资;解聘郑某的经理职务。三、2020年6月9日,艾伊斯克公司补缴2014年11月至2020年6月的各项保险及滞纳金412649.96元。其中,补缴截止至2015年9月的养老、工伤保险滞纳金111648.84元,医疗保险滞纳金66685.58元,生育保险滞纳金4704.79元。袁某提交一份郑某录制的视频,证明袁某不参与艾伊斯克公司决策,对公司拖欠社保并不知情。四、艾伊斯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郑某、袁某赔偿给艾伊斯克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82657.11元和资金占用的利息(利息以182657.1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2月9日,利息为10548.45元)。
五、袁天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3日做出(2023)京01民终1297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艾伊斯克公司主张郑某、袁某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期间,未按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保,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艾伊斯克公司的诉讼主张,本案应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认定本案案由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有误,应予纠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艾伊斯克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艾伊斯克公司2014年11月起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法律规定。而袁某作为艾伊斯克公司监事,负有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等职权。袁某违反勤勉义务,未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行为,造成公司损失,一审判决其赔偿艾伊斯克公司损失1.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袁某以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等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