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中明确认可的事实,庭后能反悔么?
作者: 访问次数:20 时间:2024/09/26
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已经明确表示认可对方的陈述,但庭后却反悔并全盘否认,那么法官对于其先前的自认事实该如何认定呢?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案件。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同一单位的同事,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期间,李某向张某借款93500元。2023年11月19日,双方签订《还款计划协议书》,明确载明:李某向张某借款93500元,张某已于2021年12月10日至2022年4月25日,通过四次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转至李某账户,李某确认收到上述全部借款。双方通过《还款计划协议书》约定:自协议书签字之日起,每月16日前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偿还原告本息8387元,共计12期,若超过约定时间未还本付息,原告可向法院起诉,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届时被告须承担律师费等全部维权费用。 在庭审过程中,张某提交《还款计划协议书》作为证据,李某对上述借款期限及数额皆予以认可。但庭审过后,李某在提交答辩意见时,却将其在庭审中认可的事实全部予以否认。
主办法官在审查后认为,开庭前已宣读过庭审纪律,并查明当事人身份。被告李某作为一名意识清楚的成年人,在庭审过程中,对于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已经认可,依法构成自认,因此,李某应对在庭审中自身陈述负责。现李某提出撤销自认,但提交撤销申请时该案件的法庭辩论已终结,依据法律规定自认已不允许撤销。 同时,李某在庭审后提交的微信记录及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资金往来明细等证据,不足以证实上述转账的性质、原因及与本案借款的关联,且双方签订的《还款计划协议书》已对尚欠借款金额进行对账结算,结合李某的当庭自认,主办法官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不予认定,李某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所陈述的事实既无证据支撑也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因此,最终法院认为李某的答辩意见应以当庭答辩意见为证,不允许其撤销。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禁反言原则”是“诚信原则”的重要体现之一,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民事诉讼等行为时,言行应当一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出现前后矛盾的陈述,既不能合理解释,也不能提供其他辅助证据,法院通常会采信当事人第一次陈述的内容。因此,每一个诉讼参与人都应慎重对待自己在诉讼中的言行举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