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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建设工程内部承包人签订协议的人,可与承包人形成事实上的直接转包关系
作者:    访问次数:76    时间:2024/06/29

实务问题

QUESTION

【已知】甲:建设方;乙:承包方丙:与乙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的人丁:与丙签订合作协议的人。


【问题】是否可与形成事实上的直接转包关系?

裁判观点

MAIN IDEA

与建设工程内部承包人签订协议,可与承包人形成事实上的直接转包关系。某甲公司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可以认定某甲公司与陈某签订《装饰装修工程内部考核认定书》是将工程内部承包给陈某,而非转包。陈某与周某又签订《合作协议》,周某与某甲公司之间基于前述《装饰装修工程内部考核认定书》《合作协议》,形成事实上的直接转包关系。


裁判理由

REASON

最高法院认为关于周某是否有权向某甲公司主张案涉工程价款的问题。

本案中,某甲公司主张其既不是周某前手合同相对人,也不是发包人,周某不能向某甲公司主张工程款。

但(2019)吉02民终1514号某丙公司诉某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判决认定:“2016年9月份,某甲公司与案外人陈某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内部考核认定书》,该份合同约定陈某对工程合同的施工负全部责任,在承包价款的范围内自负盈亏,代表某甲公司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工期及其他事项符合工程合同的要求”和“2013年8月至2017年5月,某甲公司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1月份至2017年8月份,某甲公司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在此期间,陈某、李某均系某甲公司员工”据此,可以认定某甲公司与陈某签订《装饰装修工程内部考核认定书》是将工程内部承包给陈某,而非转包。

陈某与周某又签订《合作协议》,周某与某甲公司之间基于前述《装饰装修工程内部考核认定书》《合作协议》,形成事实上的直接转包关系。

某甲公司是转包人,且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转包人,周某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向转包人某甲公司主张权利。

综上,某甲公司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案件索引

INDEXES
最高人民法院[《某某公司、周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1418号,2023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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