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赵化律师

【联系方式:156-0714-9333(微信同号),1355-4534-288

【执业证号】14201201010226533

【执业律所】:湖北东榆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大道116号川岚商业大厦1203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北门,公交站:南湖大道茶山刘)

友情提示:本律师不坐班,为方便接待您,来之前请您电话预约,谢谢!

【地铁路线】:乘  至光谷广场站E出口,换乘538路至终点站“南湖大道茶山刘站”

【公交路线】327路 ; 538路 ; 567路外环;567路内环; 570路 ; 590路 ; 785路“南湖大道茶山刘站”
您的位置:赵化律师网(赵化) > 律师文集
经济犯罪·企业刑事合规|侵犯商业秘密罪
作者:    访问次数:98    时间:2024/06/28

1、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通过盗窃、利诱、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标准

  1.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 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3. 造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其他重大损失的。

当损失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时,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这一调整反映了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降低了入罪的门槛,以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设立背景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设立背景主要是为了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其价值日益凸显。然而,商业秘密的非法获取、披露和使用行为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市场的正常运行。因此,通过刑法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以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成为必要之举。

此外,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设立也体现了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对接。随着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增加,保护外国投资者的知识产权成为吸引外资、促进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条件。通过设立侵犯商业秘密罪,可以更好地履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义务,提升国家的国际形象和竞争力。

总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设立,既是对内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对外履行国际义务、促进国际经济合作的需要。这一罪名的设立,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支撑。

4、典型案例及判例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判例/案例通常涉及非法获取、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1. 彭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 基本案情:贵阳某科技公司的三名员工,叶某、赵某和宋某,违反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将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彭某,后者利用这些信息成立了新公司,生产相关产品,给原公司造成了375.468万元的经济损失。
  • 裁判结果: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 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界定“情节严重”:
  • 讨论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情节严重”的界定问题,指出泄露商业秘密给特定对象,尤其是国外商贸竞争对手,可能会对国家经济安全和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1.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一批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例,其中包括四川安东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等主体侵犯商业秘密系列案,涉及技术信息(生产工艺)的非法披露和使用,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
  1. 指导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
  • 最高法、最高检颁布的司法解释中,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包括侵权人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后的行为。

这些案例体现了中国司法机关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视,以及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严厉打击。通过对这些行为的刑事制裁,不仅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5、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上游犯罪/下游犯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上游犯罪和下游犯罪通常指的是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相关联的其他犯罪活动,这些活动可能是为了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罪而进行的,或者是侵犯商业秘密罪实施后引发的犯罪行为。

  1. 上游犯罪: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 盗窃商业秘密:通过非法手段如盗窃、欺诈、电子侵入等方式获取商业秘密。
  • 贿赂或胁迫:向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提供贿赂或施加胁迫,以获取商业秘密。
  • 违反保密协议:与商业秘密的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后,该人员违反协议泄露商业秘密。
  1. 下游犯罪:通常指侵犯商业秘密后,行为人或第三方利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进行的犯罪活动,包括:
  • 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使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生产产品并销售,侵犯原权利人的经济利益。
  • 不正当竞争:利用商业秘密进行市场活动,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 泄露或扩散商业秘密:进一步将商业秘密泄露给其他竞争对手或公开渠道,造成权利人损失进一步扩大。

侵犯商业秘密罪本身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与之相关的其他犯罪行为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被单独定罪和处罚。

6、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官裁判要旨

通常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密措施的认定:法院在裁判时会考虑权利人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来保护商业秘密,包括签订保密协议、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等。

  2. 商业秘密的界定:法院需要确定涉案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否具有商业价值,从而构成商业秘密。

  3. 侵权行为的判定:法院将判断被告是否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

  4. 损失的计算: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法院可能会考虑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研究开发成本、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等因素。

  5. 行为保全措施:如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面临难以弥补的损害,法院可能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如禁止被告继续使用商业秘密。

  6. 刑事与民事责任的区分:在涉及同一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民事案件中,法院可能会根据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来确定赔偿数额。

  7. 保密义务的违反:法院将认定当事人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8. 商业秘密的独立性:法院会考虑商业秘密是否具有独立性,即其是否可以与被告自行开发研制或通过反向工程获得的信息区分开来。

  9. 合同债权的保护:如果商业秘密与合同债权相关,法院可能会考虑保护合同债权,防止第三方侵害商业秘密合同债权。

  10. 侵权信息的实质相似性:法院将判断被诉侵权信息是否与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即使侵权人对商业秘密进行了修改或改进。

这些裁判要旨体现了法院在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时,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视,以及对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通过对这些裁判要旨的遵循,法院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7、律师应该知道「公安机关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打击重点」

  1. 核心技术秘密的保护:公安机关将重点打击涉及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特别是那些对企业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的技术秘密。

  2. 高危人群的关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高危人群通常是企业的雇员或前雇员,公安机关会特别关注这类人群的犯罪行为。

  3. 重大疑难案件的督办:公安机关会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进行挂牌督办,以确保案件的顺利侦破。

  4. 全面受理和侦破:公安机关会全面受理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并加大侦破力度,特别是那些涉及企业创新发展和核心权益的案件。

  5. 案件办理难点的破解:公安机关在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时,会面临一些难点,如商业秘密信息内容的明确性、证据标准的统一性、损失计算方法的一致性等。公安机关会采取相应措施,如加强秘点归纳的明确性、收集关键证据、明确犯罪数额的计算方法等,以破解这些难点。

了解这些打击重点有助于律师在代理案件时,更好地制定辩护策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与公安机关有效沟通。

8、律师应该知道「检察机关控告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要思路」

  1. 明确立案追诉标准:检察机关会根据修改后的立案追诉标准,判断是否应当对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立案追诉。这包括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等情况。

  2. 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检察机关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证明责任。在刑事案件中,证明标准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明显高于民事案件中的证明标准。

  3. “不正当手段”的认定:检察机关会重点审查和证明被告人是否使用了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其他不正当方式获取商业秘密。

  4. 损失数额的计算:检察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合理的方法计算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的损失数额,包括但不限于权利人利润损失、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许可使用费、商业价值等。

  5. 证据审查:检察机关会对涉案证据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包括鉴定意见等技术性强的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科学性。

  6. 排除合理怀疑:在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需要排除对被告人的合理怀疑,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确保指控的准确性和充分性。

  7. 刑事保护与民事保护的结合: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时,会考虑民事保护措施,如权利人是否已经采取保密措施,以及这些措施是否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

  8. 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会追求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确保案件处理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够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

了解这些控告思路有助于律师在代理案件时,更好地理解检察机关的办案逻辑,从而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

9、怎样为侵犯秘密罪提供有效的辩护?

9.1、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故意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权利,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具体来说,主观故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明知: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行为涉及的信息是他人的商业秘密。

  2. 希望或放任:行为人希望其行为导致商业秘密的泄露、使用或被他人使用,或者对这种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

  3. 非法目的:行为人出于非法目的,如获取经济利益、竞争优势等,故意侵犯商业秘密。

  4. 违反保密义务:行为人违反了与商业秘密权利人之间的保密协议或保密义务。

  5. 不正当手段:行为人使用盗窃、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

  6. 明知非法来源:即使行为人没有直接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但如果明知商业秘密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仍然使用或披露,也构成主观故意。

  7. 忽视权利人的保密要求:行为人忽视或无视商业秘密权利人关于保密的要求和措施,故意泄露或使用商业秘密。

在司法实践中,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通常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言行、行为方式、行为后果以及行为人与商业秘密权利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律师在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被告人辩护时,可以从上述方面入手,质疑控方对行为人主观故意的指控,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9.2、谁可能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1. 企业员工:企业的在职员工,尤其是那些能够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员工,如研发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

  2. 前员工: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或利用在职期间获取的商业秘密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前员工。

  3. 合作伙伴:与企业有合作关系的个人或公司,他们可能因为合作关系而接触到商业秘密。

  4. 竞争对手:直接或间接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以获取竞争优势的竞争对手或其员工。

  5. 供应商和客户:企业的供应商和客户可能在业务往来中接触到商业秘密。

  6. 第三方服务提供者:为企业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如咨询顾问、律师、会计师等,他们可能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接触到商业秘密。

  7. 黑客和网络攻击者:通过非法技术手段,如网络攻击、黑客入侵等方式获取商业秘密的个人或团体。

  8. 内部知情人员:企业的内部人员,包括股东、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他们可能因为职务便利而接触到商业秘密。

  9. 商业间谍:专门从事商业间谍活动的个人或组织,他们通过各种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可能出售给竞争对手。

  10. 普通消费者或用户: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消费者或用户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使用商业秘密,也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值得注意的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主体不仅限于自然人,也包括单位或公司。如果单位或公司作为整体参与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9.3、侵犯商业秘密罪犯罪的客观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客观行为,指的是行为人实施的具体行为,这些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1. 非法获取:通过盗窃、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2. 非法披露:未经权利人同意,将商业秘密告知他人,包括口头、书面或通过电子方式的披露。

  3. 非法使用: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以获取经济利益。

  4. 允许他人使用:未经权利人同意,允许或协助他人使用商业秘密。

  5. 违反保密义务:行为人违反与权利人签订的保密协议或基于职务、业务关系产生的保密义务。

  6. 披露或使用非法来源的商业秘密:即使行为人没有直接非法获取商业秘密,但如果明知商业秘密来源非法,仍然进行披露或使用。

  7. 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商业秘密:虽然反向工程本身可能不违法,但如果行为人在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他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进行反向工程,则可能构成侵权。

  8. 泄露商业秘密:在能够合理预见商业秘密会被不正当使用的情况下,泄露商业秘密。

  9. 滥用商业秘密:即使在合法获取商业秘密后,滥用这些信息,超出了权利人授权的范围。

  10. 导致商业秘密公开: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从而丧失其商业价值。

这些客观行为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素之一,必须与主观故意相结合,才能构成完整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证明这些客观行为通常需要相应的证据支持,如合同文本、电子邮件、证人证言、技术文档等。

9.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是指受到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本身,即那些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来说,客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技术参数、研究开发文件等。

  2. 经营信息:涉及企业的管理、销售、财务、投资、人力资源等方面的信息,如客户名单、营销策略、定价策略、合同条款等。

  3. 商业价值:商业秘密必须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商业价值,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或经济利益。

  4. 保密措施:权利人必须对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如签订保密协议、限制访问权限、加密技术等。

  5. 非公知性:商业秘密的信息不是公众所普遍知晓的,具有一定的新颖性或独特性。

  6. 实用性:商业秘密能够实际应用于生产或经营活动中,具有实施的可能性。

  7. 专有性:商业秘密属于特定权利人的专有信息,权利人对其享有控制权和使用权。

  8. 无形性:与有形资产不同,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资产,其价值不依赖于物质形态。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是上述客体的合法权益,即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的控制权、使用权和经济利益。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商业秘密的客体是判断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重要依据之一。

9.5、侵犯商业秘密罪犯罪的结果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结果,指的是行为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

  1. 经济损失:权利人因商业秘密被侵犯而遭受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如利润减少、市场份额下降等。

  2. 竞争优势丧失:商业秘密的泄露或非法使用可能导致权利人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受损。

  3. 研发投入损失:商业秘密往往涉及大量的研发投入,一旦被侵犯,权利人的研发成本无法得到应有的回报。

  4. 市场信誉受损:商业秘密的泄露可能影响权利人的商业声誉和客户信任。

  5. 破产或倒闭:在严重的情况下,商业秘密的侵犯可能导致权利人破产或倒闭。

  6. 创新激励机制破坏: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能破坏市场创新激励机制,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7. 商业秘密价值降低或灭失:如果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其价值可能会大幅降低或完全丧失。

  8. 权利人补救成本:权利人可能需要投入额外的资金和资源来减轻损失或重新获得市场地位。

  9. 法律后果:权利人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可能涉及诉讼费用和时间成本。

在司法实践中,确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结果通常需要具体证据来证明损失的存在和大小,如财务报告、市场分析、专家评估等。这些证据对于刑事诉讼中的定罪和量刑至关重要。

10、律师怎样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委托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律师需要综合运用法律知识、证据分析、策略制定等多方面的技能。以下是一些关键步骤和策略:

  1. 全面了解案情:详尽了解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包括商业秘密的内容、侵权行为的方式、损失的计算等。

  2. 评估证据:对控方提出的证据进行仔细评估,包括证据的相关性、合法性和充分性。

  3. 商业秘密的界定:论证涉案信息是否满足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即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否具有商业价值、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4. 不正当手段的质疑:质疑控方关于被告人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指控,如是否存在其他合法获取商业秘密的途径。

  5. 损失数额的合理性:对权利人因侵权造成的损失数额进行分析,评估计算方法是否合理,是否有夸大损失的情况。

  6. 举证责任的分配:根据法律规定,指出控方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包括证明被告人的侵权行为和造成的损失。

  7. 鉴定意见的审查:对控方提供的鉴定意见进行细致审查,评估鉴定方法的科学性和鉴定结果的客观性。

  8. 排除合理怀疑:构建辩护论点,排除对被告人的合理怀疑,提出证据不足以支持有罪判决的理由。

  9. 利用专业知识:在技术性问题上,可能需要聘请或指派有专门知识的人辅助审查,出庭时可申请鉴定人及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技术性问题进行充分质证。

  10. 提出辩护策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辩护策略,如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或量刑辩护。

  11. 和解与调解:在适当的情况下,考虑与对方进行和解或调解,以减轻或避免刑事责任。

  12. 关注法律变化:持续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变化,以便及时调整辩护策略。

  13. 保护被告人权益: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包括知情权、辩护权等。

通过上述步骤,律师可以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委托人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争取最有利的法律结果。

11、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反思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反思涉及对现行法律保护机制、企业内部管理、以及社会对知识产权价值认识的深入思考。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反思点:

  1. 法律保护机制的完善性:反思现行法律是否提供了足够的保护措施,以及是否存在法律漏洞或执行上的不足,需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加以改进。

  2. 企业保密措施的充分性:企业是否采取了充分的保密措施,如保密协议、技术防护、员工培训等,以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

  3. 员工教育与意识:企业是否对员工进行了有效的保密教育,提高他们对商业秘密重要性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4. 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设立和执行是否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防止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5. 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存在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标准不一、量刑不当或证据获取困难等问题。

  6. 技术发展与法律适应性: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现有的法律是否能够适应新的技术挑战,如网络安全、数据保护等。

  7. 国际合作与法律协调:在全球化背景下,如何加强国际合作,协调不同国家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法律差异。

  8. 创新激励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衡:法律如何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不影响知识的自由流通和创新活动的激励。

  9. 法律后果与预防措施的关联:法律后果是否足以起到预防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作用,以及如何通过法律后果来加强预防措施。

  10. 公众意识的提升:社会公众对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是否足够,需要通过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11. 法律援助与受害者权益保护:如何为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确保他们的权益在遭受侵犯时得到及时和有效的保护。

  • 赵化律师品牌服务:刑事犯罪辩护 | 金融票据证券 | 债务经济合同 | 房产物业物权 | 更多
  • 版权所有©赵化律师网  鄂ICP备13006287号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1639号  联系我们
    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16号川岚商业大厦1203室
    友情链接: 武汉律师事务所 武汉江岸区法院 武汉武昌区法院 武汉硚口区法院 武汉汉阳区法院 武汉青山区法院 武汉洪山区法院 武汉江汉区法院 武汉江夏区法院 武汉黄陂区法院 武汉新洲区法院 武汉东西湖区法院 武汉汉南区法院 武汉蔡甸区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