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SF在其网站公布的FAQ[注16]中对于GPL条款的解释,获得了我国司法机关的充分尊重并多次在相关判决中加以引用。根据这些解释,接受和使用GPL协议意味着允许(或者禁止)以下事项:
1. 对于适用GPL协议的FOSS,你可以自由、免费地使用、修改;
2. 如果你需要再次分发(即提供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上述FOSS,包括未经修改或者经过修改的版本(即开源性质传染给非独立的修改或者衍生版本,除非是独立于FOSS的软件并且你不同意将其开源),需要按照GPL协议的要求发布版权声明,并允许任何人在遵守相同规则的前提下继续免费使用;
3. 无论是否用于商业目的,你可以在组织内部不受限制地使用、修改上述FOSS(如果不是适用AGPL协议的情况下,甚至在网站上以SaaS形式提供商业性在线服务也可以被认定为组织内部使用),包括未经修改或者经过修改的版本,在此情况下GPL协议不会强制传染或者要求你公开该修改版本,前提是不对外再次分发;如果需要再次分发,则需要遵从前述开源规则;
4. 在遵守GPL前述开源义务的前提下,GPL协议并不限制你在对外分发FOSS(包括未经修改或者经过修改的版本)时收取费用,无论销售还是捐赠,但不得将付费作为获得FOSS的前提或者强制义务。换言之,如果商业软件使用FOSS并受到传染,对外销售(无论是单独销售还是捆绑在机器中)即可能违反GPL协议;除非商业软件中能够以独立原则区分开源部分和非开源部分,保证非开源部分不受开源部分的传染,并在销售过程中确保开源部分依然遵从GPL协议;[注17]
5. 除GPL本身规定的义务之外,GPL协议要求对FOSS的开源不附加任何其他义务,包括不得限制符合GPL协议规定的商业性使用,甚至不得限制符合GPL协议规定的军事用途。
此外,对于GPL协议传染性的具体表现形式,FSF在其FAQ列举了一些认定规则和特定场景,但同时也相当明智地将具体的传染性判断规则的认定权利交给司法机关。不过从GPL协议相关司法实务来看,我国司法机关较为宽容友好地接受FSF的相应解释和规则。
(五) 违反GPL协议的后果
GPL协议对于传统法律的离经叛道,在早期曾经使人们产生一个疑问,即法律是否会真正去承认并执行它,例如微软就在2001年前后掀起的一场有关GPL协议是否可以执行的争论,直至2010年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在Jacobsen v. Katzer案中给出可以执行的最终结果。截至目前,大部分国家均承认GPL协议是一份法律上可以执行的合同(虽然就其性质而言还存有一定争议),违反GPL协议将承担相应的后果。
以GPL v2版本为例,违反GPL协议的法律后果是永久终止许可,其第7条规定:倘若你不能在发布本程序时同时满足本协议和其他文件的要求,你就不能发布本程序。这一点在GPL v3版本中进一步予以明确,其第8条规定:除非在本协议明确授权下,你不得传播或修改受保护作品。其他任何传播或修改受保护作品的企图都是无效的,并将自动终止你通过本协议获得的权利。
GPL v3版本也作出两个重要的例外:(1)对于初犯者,如果你第一次收到了特定版权持有人关于你违反本协议(对任意作品)的通告,且在收到通告后30天内改正,那你可以继续享有此授权;(2)当你享有的权利如本条所述被终止时,已经从你那根据本协议获得授权的他方的权利不会因此终止。
除了终止授权之外,按照各国通常的法律原则,违反GPL协议还产生侵权损害赔偿的问题,但是GPL制定者明确不以损害赔偿作为维权的首要目的,再次与著作权法律倡导的权利原则分道扬镳。
FSF总法律顾问Eben Moglen在其《Enforcing the GNU GPL》[注18]一文中指出,对于违反CPL协议的行为,FSF通常的要求仅仅是要求其改正并构建企业层面的GPL合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