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贾宇,1963年2月生于青海省贵德县,1979年16岁的他考入西北政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继续在校深造,修习刑法学专业,师从著名刑法学家周柏森教授。后跟随武汉大学的刑法学家马克昌教授学习,获得法学博士学位。
2017年离开高校转入司法实务部门,是一名学者大家,政法才子,著作等身;同时又是一名政法高校院长、一名大律师、一名大检察官、一名大法官,在政法领域耕耘四十余年,是少有的跨界政法老兵,颇具传奇色彩。
他的著作有《扰乱公共秩序罪办案一本通》、《死刑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刑法学》主编、《刑法原理与实务》、《罪与刑的思辨》、《刑事司法评论》、《刑事违法性理论研究》、《社区矫正导论》、《国际刑法学》、《犯罪故意研究》、《中国反恐怖主义法教程》等。
人间四月天,绿茵柳如烟。今天有幸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聆听贾宇院长的刑法司法专题报告,犹如一股涓涓细流,如沐春风、如饮甘露,深受启发,感谢贾宇院长高屋建瓴的教诲,愿意和社会同仁共享这饕餮盛宴。
【正 文】
第一部分:轻罪案件的的规制理念和裁判方法
我国进入新时代,刑事犯罪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犯罪变少,但是结构发生重大变化。重罪逐渐减少,全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比例基本稳定在80%以上,2023年,刑事案件收案数量位居前五的罪名分别是:
l危险驾驶罪
l盗窃罪
l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l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l诈骗罪

一、轻微暴力致人伤害案件
轻微暴力致人伤害案件,是指因民间矛盾引发争执,被害人因推搡、拉扯等轻微暴力而受伤的案件。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认识较为模糊,常引发定性上的分歧,在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过失还是意外事件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
(一)被告人王某(女,37岁)与被害人朱某(女,56岁)为租客、房东关系。
2021年6月15日晚9时许,因出租房屋内用品修缮不及时,双方在出租房内发生争执。
由于争执不下,王某要求朱某芳退出房内,并多次推搡朱某芳试图关闭房门,朱某芳在被
推搡后退中被绊倒门槛,向后倒地受伤,经鉴定,朱等芳因外力作用至胸12性体压缩任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二)2020年9月24日上午10时许,被害人曹某飞(31岁)违规酗酒后在公司宿舍前的墙边随地小便,被公司保安褚某制止并要求出示工牌。曹飞不予配合,褚某就呼叫了公司另一个保安杨过来协助。杨某赶到后,就从背后抱住曹某飞以便褚某从曹的衣袋中搜出工牌、查验姓名。
某飞奋力挣脱,导致杨某和曹某飞两个人同时倒,杨某摔压在曹某飞的身上致曹某飞受伤。
经鉴定,曹某飞双下肢肌力3级以下构成重二级;颈7椎体压缩性骨折伴椎板骨折,第2、6胸椎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二、袭警罪
袭警罪立法沿革过程: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在妨害公务罪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妨害公务罪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袭警罪泛化倾向:
袭警罪设立后,确实有效打击和震慑了相关犯罪,但是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对该罪的入罪标准进行具体规范,导致该罪的适用出现了泛化倾向。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仅实施一年后,新增的17个罪名中以袭警罪提起公诉的就有4000余人。
如何把握袭警罪的入罪标准?
对袭警罪适用最大的争议,就在于如何把握入罪标准的问题。
刑法分则虽然没有对袭警罪的入罪门槛进行具体规范,但肯定不能理解为“动手即入罪”。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在罪质上都具有相当性,在确定入罪标准时可参考妨害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
案例:
(一)被告人朱某思有“心境障碍”疾病,日常靠药物控制病情。2022年6月20日晚,因男友提出分手,朱某吃了抗抑郁药物且饮酒致醉。当晚,男友与朱某发生争执,男友的朋友报警。次日2时30分许,民警接警后将朱某传唤至派出所。因入所须进行防度登记和抗原检测,朱某因醉酒而不予配合。民警顾某上前询问情况时朱某在站立不稳的状态下,挥手打了顾某一耳光,并嘟囔“我就是要打你”。民警当场对朱某实施控制并进行约束性醒酒。民警顾某被掌掴后,面部无红肿情况,也未进行伤势鉴定。朱某表示自愿认罪。
(二)被告人宋某在代理其母与他人诉讼中,对一审判决书引述笔误及内容不完整提出异议,二审予以采纳并判决纠正。但宋某仍对判决不服,多次信访。一日,宋某在法院门口席地而坐、呼喊,并手持相关纸张及举报信。法警崔某前去抢夺纸张和举报信,宋某将举报信护于胸前,崔某强行扯破大半。在此过程中,宋某戴着口罩咬了崔某手臂一口,并高呼“抢劫”。经鉴定,崔某右手臂遭咬伤至皮肤破损,构成轻微伤。
三、寻衅滋事罪
实践中,寻衅滋事罪适用范围泛化,成为不断扩张适用的“口袋罪”。
该罪构成要件设置具有开放性,而在贯彻罪刑法定、刑法谦抑等基本刑法理念不足。
反映了社会治理中的“懒政”思想。
对寻衅滋事罪的限缩适用,应根据该罪的立法沿革,准确把握寻衅滋事罪无事生非、借故生非、树立流氓权威等寻衅动机,结合涉案行为的实质危害性,合理界定处罚范围和区分该罪与他罪的适用。
寻衅滋事罪是由“七九刑法”“流氓罪”演变而来(“流氓罪是个筐,什么罪都往里面装”),它不是一般的妨害秩序行为,也不是简单的损害财产行为,“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察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强系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前后的行为本质是相通的,都是为了树立流氓权威而实施的寻衅行为,是要通过实施上述行为并隐含着压制受害人反抗的意图来达到欺压他人的目的。
案例:
被告人陆某,女,65岁,文盲,有器质性精神障碍,以拾荒为业,在其居住的楼门口,将他人停放的摩托车推倒致损,经鉴定物损价值9547元。陆某因患器质性精神障碍,被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案件办理期间,被告人辩解摩托车停放位置有碍自己通行,且认为被害人索赔费用过高,故不愿赔偿。检察机关指控陆某犯寻衅滋事罪,法院决定采取逮捕措施,后陆某感染新冠病毒后病亡。
四、醉酒后危险驾驶案件
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不同于交通肇事罪,不以发生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是典型的轻罪。
根据“两高”公布的数据,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全国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件数就居高不下。2019年开始,该罪数量超过盗窃罪,居刑事犯罪之首。2022年,以“醉驾”行为为主的危险驾驶罪占了全部刑事案件数量的27.7%。
案例:
被告人王某杰晚间与他人吃饭饮酒后,搭乘由代驾司机驾驶车辆行驶至其居住地小区,因小区内未找到停车位而将车辆停放至小区北门口。后被告人王某杰独自驾驶车辆至小区北门西侧约30米路边停车位停车,被附近巡逻盘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杰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8mg/100ml。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危检驾驶罪。
2023年12月18日,“两高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十二条: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王健律师对主要观点的总结】
1、按照罪过理论:故意分为结果犯的故意和行为犯的故意,但是行为故意不等于结果故意,造成客观归罪。如:偷越国边境、故意杀人罪
2、生活意义上的过失不等于刑法上的过失,刑法上无过失轻伤害罪,属于意外事件。
3、有结果不一定就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3条作为总则条款,涵摄了分则所有条款,均可有效适用。
4、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
5、不是动手就是袭警,而是要达到三个效果的统一:政治、法律、社会三统一。
6、刑法应具有谦抑性,应为行政处罚留下空间。
7、危险驾驶罪的核心是“危险”,没有发生危险结果是危险驾驶罪,发生危险结果就成为交通肇事罪。
8、不要教条司法、机械司法。
第二部分:重大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
一、若干冤假错案的背景及教训
“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平裁判积累
起来的良好形象。”
近年来,全国法院依法纠正重大刑事冤假错案65件129人,如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案、浙江叔侄强奸案、江西张玉环故意杀人案等。
证据的“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二款规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合法性:证据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以刑讯逼供方式威胁引诱欺骗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真实性:证据必须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不依赖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关联性:所要查明事实,符合逻辑上的联系,能够说明案件事实的正确,判断证据的关联性不能先入为主。
案例:
1998年10月23日,黄某与其女友刘某在朋友家因打牌发生口角,后一同回到住处。次日9时许,黄某离开住处回其父母家。10时30分许,刘父上楼查电话线时发现刘某被害。经鉴定,刘某系被他人扼勒颈部并用单刃刺器刺伤左颈部,致机械性窒息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死亡时间大约在当日1时许。公安机关经现场调查、讯问黄某,并根据刘某死亡时间的鉴定意见,认为刘某被害时黄某始终在犯罪现场,系黄某杀害了刘某。
郑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存在三大疑点得不到合理解释和排除:其一,黄某始终作无罪辩解,指控黄某因口角纠纷起意杀人的动机不合理:其二,在案证据不能证实从被害人刘某体内检出的精子系何人所留;其三,鉴定意见推断刘某的死亡时间存在疑问,于2022年7月30日判决黄某无罪。
二、言词证据为主的共同犯罪的认定
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最理想的状况是言词证据和客观证据都很充分,又能互相印
证。但司法实践中,也会遇到一些客观证据较少,以言词证据为主的案件。
何时、何地、由谁以何种方式对证人、被害人进行询问?
制作笔录:自己核对、他人宣读、可以修改、应当签字、拒签备注
进行询问:询问具体情况并认真听取内容
警察告知权利:告知其享权利及义务
询问主体:2人以上、办案人员、没有辅警、回避限制
询问地点:现场;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办案单位。
询问对象:特殊对象----聋哑人:强哑手势翻译人员;未成年人:适格成年人,询问女性未成年人要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单独询问:询问被害人、证人;
案例:
2008年,公安机关在一小区垃圾堆放点西侧录化带内发现一具女尸,死亡原因为机械性室息死亡。围墙外侧绿化内发现死者拎包,包内物品没有遭受损坏。但根据当时技术水平,对
行DNA检验,未检出DNA信息。经调查,被害人住处是本案第一现场,为群租屋,三室二厅结构,隔为9个单间,有租客13人。
2020年(12年之后),公安机关将物证送至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做DNA复检,在被害人碎花布袋上检出租客某甲的微量DNA。公安机关将某甲和同住人某乙抓获。
经审讯,某甲始终否认自己有涉案行为,同住人某乙则供述其与某甲入室盗窃笔记本电脑时,被下班回家的被害人发现,为防止罪行败露,共同杀害被害人并清理现场。本案遂案发。
分析:
刑事诉讼证明是一种回溯性司法证明活动,不可能完全复原犯罪活动的所有细节,当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明已达到内心确信、非被告人作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时,就认定被告人犯罪已经排除合理怀疑。
l认定某乙抢劫杀人证据充分,可以排除合理怀疑
l认定某甲抢劫杀人共同犯罪,同样可以排除合理怀疑
l区分二人责任大小的证据不足,不应当区分主从犯
l本案量刑可留有余地,不能判处死刑(包括死缓)
三、封闭环境下一对一犯罪的证据认定
在强奸、强制猥亵类案件中,行为往往发生在封闭环境中,除行为人、被害人之外没有他人在场,证据的取得较为困难。在真相不明、各种可能都存在的情况下,能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进行处理。
案例:
陈某作为办理涉及被害人郑某某刑事案件(郑某声称被他人灌酒后强奸,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的民警,违规对被害人进行所谓“酒量测试”,并主动提供了威士忌洋酒。2022年2月16日01时52分许,陈某驾驶警车将被害人送至酒店,购买食品、饮料后进入该房间。
期间,被害人郑某饮用了约100mL的威士忌后醉酒失去意识。被害人郑某次日酒醒后上班
被同事发现头发上有异物,经检查化验为精液,遂报案。经鉴定,精液为被告人陈某所留。但被告人坚决否认曾实施强奸行为。
本案被认定为强制猥亵罪,原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再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王健律师对主要观点的总结】
1、刑事和民事的证明标准不同。举例--美国辛普森案件
2、血型鉴定不等于DNA鉴定
3、不能轻信鉴定结论,都是人的判断,不能让鉴定人当法官,否则可能造成冤假错案。
4、共犯不能单看,要相互联系、相互补强,形成闭合性证据链
5、要从公众的法感情中体会舆情,要响应人民的呼声,要有担当作为,最终在分析案情基础上形成判决。
第三部分:对当前若干若干热点难点问题的思考
一、正当防卫的判断标准
这几年正当防卫成为社会热点,一方面是因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普遍提升,自媒体的发达使得公众的法感情容易形成舆情;另一方面是因为司法机关顺应人民呼声,勇于担当作为,通过一些典型案件的办理,某种程度激活了正当防卫条款的立法精神。
第一、判所行为是否属于不法侵害,要从“时间线”整体考虑,而不能截取“时间点”作片段考量。
案例:
李某刑满释放后多次上门闹事纠缠前女友吕某、威胁殴打吕某的丈夫蔡某。2019年8月,李某持刀将吕某杀害,并致蔡某多处轻伤,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但是,李某案件判决前,被害人吕某的丈夫蔡某也被判决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理由是2019年7月23日李某酒后上门滋事,被蔡某持刀砍伤头某致轻伤。我们认为,蔡某的行为完全属于正正当防卫,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指令下级检察院依法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最终判决无罪。
第二、要以一般人的事中视角,判断不法侵害的程度
案例:
2018年7月30日,传销人员郭某以谈恋爱为名将盛某某编至传销窝点,盛某某多次请求离开被拒。多名传销人员向其逼近时,盛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予以警告,其中一名传销人员上前意图夺刀,盛某某持刀挥刺,划伤传销人员右手腕及左颈,刺中左侧胸部,致心脏破裂,随后盛某某逃离现场。传销人员就医后未遵医嘱康复治疗,后突发昏迷抢救无效后死亡。公安机关以盛某某涉嫌故意害罪(防卫过当)向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要设身处地站在当事人当时的情境去考虑,作为当事人来说,事发当时不知道这伙人下一步要干什么,遂认定盛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作出不起诉决定。
结论:
认定不法侵害程度时,不能以事后查明己发生的侵害简单等同于行为人防卫时所面临的不法侵害,不能苛求行为人对不法侵害判断准确、精准。
二、涉民营企业罪与非罪问题
2017年-2022年:全国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涉产权刑事冤错案件256件361人
2023年:依法再审纠正涉产权刑事冤错案件42件 86人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暨涉产权保护再审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第一、对于权属有争议尚未形成定论的经济纠纷,不宜动用刑事手段干预。
案例:
王某是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围绕涉案25%的股权及土地使用权,甲乙两公司之间出现
一系列出资、签约、诉讼、仲裁、委托审计、公证争议。甲乙两公司就涉案股权和土地使用
权存在重大权属争议,在长达14年的时间里,经历90余起民事诉讼,直至刑案案发时仍未就权属争议形成最终定论。后乙公司以刑事犯罪报案,检察院指控王某犯职务侵占罪,起诉指控的事实中,对犯罪数额都未作表述,一审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商请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第二、要以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审慎处理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不规范行为
案例:
张文中是物美集团创始人。2008年,公诉机关对张文中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为,张文中在明知民营企业不属于国债技改贴息资支持范围的情况下,物美集团以诚通集团下属企业的名义,通过申报虚假项目,骗取贴息3190万元,构成诈骗罪。以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判处张文中十八年有期徒刑,后经二审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后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张文中无罪。
第三、对尚无国家规定的创新经营行为,要慎重入罪
案例:
2017年10月至12月,浙江永康一企业生产、销售的48台总金额达700余万元的走步机,因质监部门抽样检测认为不符合跑步机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而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如果罪名成立,企业将被判处巨额罚金,法定代表人面临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深入分析认为涉案跑步机与传统跑步机存在显著区别,经与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讨论研究,认为涉案跑步机产品实际上是一种新型产品,遂逐级上报至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命名为“新型平板走步机”,并为其出台国家标准。该案最终作了不起诉决定。
三、未成年人严重犯罪的处理原则
2021年-2023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全国法院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317,判处未成年人犯罪98426人。
1、保护未成年人仍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基本立场
《礼记·曲礼》:“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
“把少年投入监禁机关始终应是万不得已的处理办法,其期限应是尽可能最短的必要时间”。
2、要坚持“宽容但不纵容”“据情而决”的处罚原则
考虑案情、据情而决:截至目前,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杀人、重伤害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全国法院审结了4起案件,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
四、防止一般纠纷演化为恶性犯罪
某些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是由轻微犯罪或民事纠纷逐步演变而来,最终甚至演化为报复社会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的生成是一个复杂的动态过程。对这类案件的预防必须注重犯罪治理与社会治理并重,在矛盾纠纷尚处于初期就努力将其化解,避免矛盾激化,
案例一:
被告人赵某(男)与被害人徐某(女)系男女朋友关系,因性格、生活方式不合,被害人徐某提出分手。分手后,赵某多次纠缠、威胁徐某。徐某报警称,赵某利用拍摄的裸照,多次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赵某因涉嫌强奸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徐某出具谅解书后,被取保候审。一个月后,被告人赵某伪装成美团外卖员,在被害人徐某下班路上蹲守,持刀杀害了徐某。
案例二:
被告人温某(男)与被害人夏某(女)系夫妻关系,婚后双方感情不好,夏某长期遭受家具。双方于2017年开始分居生活,夏某在上海某餐饮店打工。2022年,夏某向二人所在地江西某法院起诉离婚,当地法院认为二人矛盾存在调和的可能,且温某请求给予一定时间缓和夫妻关系,故驳回了夏某的诉讼请求。在当地打完离婚官司后,被告人温某就跟着被害人夏某跑到了上海,在网上购置了水果刀,多次要求复合不成,最后杀害了夏某及其前来劝架的同事王某。
【王健律师对主要观点的总结】
1、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维,从“期待可能性”角度,应将“亲亲相隐”纳入刑法的规定。
2、贾宇教授主张渐进式废除死刑。
3、对于民营企业家的犯罪行为,应从政治上看,从法律上办。应避免“办一个案件,垮掉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
4、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以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让企业家轻装上阵。
5、防范恶行案件得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