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动到案后起诉、审判阶段才如实供述的不能成立坦白
作者: 访问次数:134 时间:2024/03/23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67条第三款中规定了坦白,至此坦白成为法定量刑情节,这么多年过去,实践中依然存在误区,需要予以澄清和纠正。自首和坦白只能始于侦查阶段。自首只能是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未抓获其之前主动投案,也就是始于侦查阶段;坦白是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及时如实供述,也只能在侦查阶段,且原则上应当是到案后立即供述,如果是到审查起诉阶段才如实供述就不能成立坦白;到审判阶段已经作为被告人就更不能成立坦白。原因很简单,刑法第67条第3款规定的是“犯罪嫌疑人”而非被告人,在审判阶段属于被告人,如果此前拒不供述,在审判阶段才如实供述,那只能是酌定量刑情节。这一点,原本毫无争议,但是因为2021《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中的一句不严谨表述导致实践出现了混乱。《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这里适用了“阶段”一词,言下之意,就是坦白也可以在不同阶段,似乎侦查阶段有“坦白”,审查起诉阶段也有“坦白”,审判阶段还有“坦白”。很多地方司法机关,据此认为即使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拒不供述,那么到审判阶段才如实供述就属于坦白,而且有大量的判决书真的就这么判了!这是令人吃惊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坦白规定了法定情节,与当庭认罪等酌定情节截然不同。刑法第67条第三款用规定坦白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到审判阶段其身份是“被告人”,如果在侦查阶段是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拒绝供述,在审判阶段称谓被告人,根本没有“被告人坦白”之余地!事实上,坦白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而不包括审判阶段的被告人,这个问题十年前已经毫无争议,真正的争议仅在于在侦查阶段到案后是立即供述,还是可以有几天时间。所谓的“被告人坦白”这个伪命题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立法过程中就已经被否定了,当时的立法机关相关负责人指出,起草过程中,有人提出,“如实坦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适用对象不应仅限于犯罪嫌疑人,应扩大到‘被告人’。考虑到根据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到审判阶段才被称为‘被告人’,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都不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进入审判阶段在法庭上才如实坦白,实际意义已经不大,因此没有采纳这个意见。”[1]时至今日,这个问题居然死灰复燃,让人匪夷所思。坦白和自首的区别在于是否主动到案还是被动到案,在如实供述问题上,二者一致,原则上都应当是到案后及时供述。这个及时最宽也只能放在侦查阶段。自首和坦白从宽的法理依据在于两点:一是犯罪后自首或坦白,说明有悔过之意,预防性必要性降低,进而导致预防刑减少,而现代并合主义刑罚论决定了刑罚裁量由责任刑和预防刑组成,预防刑减少,导致刑罚量减少,因此可以从宽处罚;另一方面,犯罪后自动投案或被动到案但及时供述,降低侦查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根据比例原则,应当给予犯罪嫌疑人以激励,因此,可以从宽。如实供述的时间先后与节约的司法资源成正比,供述时间越早,节约的司法资源越多,获得的从宽幅度就越大。自首是自动投案且到案后及时在侦查阶段供述,节约的司法资源最大,因此刑法将其作为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坦白是被动到案,相比自首而言,节约的司法资源较少,因此曾经只作为酌定从轻情节。《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对坦白的激励程度,将其规定了法定从轻和特定情况下减轻情节。但是与一般的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当庭认罪酌定从宽情节还是有本质区别的,案件已经完全侦破、已经侦查终结,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才如实供述节约的司法资源极其有限。如果将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如实供述也认定为坦白,那么必将混淆坦白与认罪认罚、当庭认罪之间的界限,甚至会鼓励犯罪嫌疑人负隅顽抗到底,一直到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在确实、充分的证据面前不得不低头认罪才如实供述。三、被动到案后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后翻供,在一审宣判前的审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又如实供述的可以成立坦白
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如实供述能成立坦白的唯一可能性就是曾经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后又翻供,然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又重新如实供述。道理很简单,在被动到案后立即供述(至少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一方面使案件得以顺利侦破,节约的司法资源已经实现;另一方面当时供述说明有悔过之意,后来翻供导致在一审宣判前又重新认罪,表明预防必要性较低,依然有悔过之意,应当给予激励。这与自首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后来翻供,在一审宣判前重新如实供述,可以认定自首,道理是一样的。四、审判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仅能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或许有人会说,在审判阶段如实供述也节约了审判资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也节约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资源;同时也表明了其悔过态度。确实如此,也确实应当酌情从宽,但并非法定从宽。坦白和自首作为法定从宽情节,与认罪认罚从宽和酌定从宽是有界限的,从宽幅度也是不同的。刑法只是将自首和坦白这种节约司法资源更大、悔过更早的情形作为法定从宽情节,形成梯度有序的量刑情节设置,并非将所有的从宽情节都作为法定从宽情节,更不可能将到案后立即供述与负隅顽抗到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才供述供述的等量齐观!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供述供述,不能成立坦白,只是可以作为酌定从轻情节考虑,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