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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犯罪重点问题解析
作者:    访问次数:197    时间:2024/03/18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典型的证券类犯罪,近年来在“零容忍”“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的背景下,上市公司高管涉该罪呈高发态势。2024年2月,獐子岛公司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案被最高检列为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职办案典型案例:自2014年起,獐子岛公司养殖的扇贝6年先后“跑路”4次,引发公众热议。经证监会调查,该公司存在多次财务造假、未及时披露重要信息等行为,2020年被证监会采取罚款、终身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措施,2022年10月獐子岛公司原董事长吴某被大连中院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其他被告人高管十一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一年七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獐子岛公司扇贝跑路案”引发了一系列思考,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涉上市高管的高发罪名,我们结合办案经验,简要谈一谈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管辖、处罚对象、行刑衔接等焦点问题。


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概述


(一)定义


在当前我国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信息披露对维护证券市场良好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在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刑法中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相对于自然犯而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典型的行政犯,是由于违反证券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才构成犯罪。从“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角度出发,该罪为结果犯,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未产生犯罪结果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二)类型


证券法中规定的披露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虚假记载类型、误导性陈述类型、重大遗漏型。证券法领域规定的较为宽泛,刑法中的规定相对集中。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件中,行为主体惯用的手段就是财务造假,主要包括:一是利用过桥资金进行多次循环转账,形成虚假的进出账记录;二是使用伪造的金融票证,形成虚假的财务数据;三是通过虚报支出或收入,形成虚假的财务数据[1]


二、案件管辖及处罚主体


(一)案件管辖机关


1.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派驻证监会,行政与司法机关紧密联合打击证券犯罪


(1)根据《2009通知》,证券侦查局设立三个直属分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直属分局办理经济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2009通知》"),证券犯罪侦查局设立第一、第二、第三分局(以下简称"直属分局"),分别派驻北京、上海、深圳,按管辖区域侦办公安部交办的证券领域以及其他领域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三个分局直接管辖的区域分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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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2021意见》,公安部与证监会紧密联系,办案、审判基地


根据根据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2021意见》")明确“进一步发挥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派驻中国证监会的体制优势,完善线索研判、数据共享、情报导侦、协同办案等方面的行政刑事执法协作机制。”“在证券交易场所、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等部分地市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设立证券犯罪办案、审判基地。”可以看出,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已经进驻中国证监会,公安部与证监会层面已经建立了紧密的联系,并且已经建立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审判基地,负责案件的侦查、公诉和审判。


2.公诉和审判机关


从级别管辖来看,案件由中院管辖。《2021意见》明确规定:落实由中级法院和同级检察院办理证券犯罪第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案件的办理需要专业的证券知识支撑,因此该罪均由对应中院和同级检察院管辖。


从地域管辖来看,一般由直属分局直接移送犯罪地检察院管辖,如果由犯罪人居住地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移送。


3.实践中大多数是指定管辖和适当集中管辖


为更加专业化处理案件,《2021意见》同时强调:加强对证券犯罪办案基地的案件投放,并由对应的检察院、法院分别负责提起公诉、审判,通过犯罪地管辖或者指定管辖等方式,依法对证券犯罪案件适当集中管辖。实践中,大多数证券类犯罪从侦查阶段起会采取指定管辖的方式,因此会突破该规定的限制。


(二)处罚对象、主体


《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修十一")第9条第2款“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9条第3款“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处罚对象以刑修十一作为分界点,刑修十一之前处罚对象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修十一之后处罚对象进一步细化到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具体而言刑事处罚对象包括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秘等。


三、行刑衔接的几个焦点问题分析


(一)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方面,《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七条分别对发行人、保荐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违法的相关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等。


刑事方面,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相关处罚对象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针对《刑修十一》之前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有着较大幅度提升。


(二)违规披露被行政处罚后是否一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1.行政处罚后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刑事处罚的证明标准高于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被行政处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必然构成刑事犯罪。如果违规行为达到了刑事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则会面临刑事追责的风险。典型的例如上述的“獐子岛公司扇贝跑路案(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职办案典型案例)”“欣某股份有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2020年证监会与最高检联合发布证券犯罪典型案例之一)”“马某田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案(最高法等证券犯罪典型案例之一)”“郭某军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最高法等证券犯罪典型案例之二)”。


2.行政处罚后被移送刑事程序是否一定会被判处有罪


(1)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后移送刑事程序,也有被判处无罪的可能性。例如在(2018)最高法刑再4号案件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以科龙电器“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等为由,对科龙电器及顾雏军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年10月16日作出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后经国务院作出行政复议,维持证监会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大股东顾雏军等人一审、二审被判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后因为损害后果的事实无法查清,在案证据不足被最高法判处无罪。


(2)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后移送刑事程序,也有可能被免予刑事处罚。例如在(2017)京刑终88号案例中,裁判理由中明确:鉴于本案犯罪事实系华锐风电公司自查发现并主动上报监管机关,陶刚具有从犯、自首等情节,还在证监会调查后积极配合,得到了北京市监管局的认可,认为陶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3)被判处有罪后行政处罚的罚款可能折抵罚金。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5条第2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因此,如果移送刑事立案前,涉案人员已接受证监会的处罚,缴纳了行政处罚罚款,相应的罚款可直接折抵罚金。


(三)单位构成犯罪后高管的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中,单位犯罪中,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本质上还是单位犯罪,只是刑法分则规定不处罚违规披露单位本身。例如上述“獐子岛公司扇贝跑路案”,原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秘均被追究刑事责任,构成单位犯罪后,相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处罚。


(四)刑事不构罪依然可以追究行政责任


一般而言,法定不起诉意味着案件刑事程序的终结,但是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并不表示单位不需要承担任何行政法律责任。刑事程序可能会向行政处罚程序反向倒置。根据刑诉法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最高检第十七批指导案例,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余蒂妮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检例第66号),珠海市香洲区检察院对博元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是对公司的高管处以相应的刑事处罚,检察机关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博元公司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在零容忍、从严打击证券犯罪的背景下,相关证券犯罪的态势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给上市公司及高管带来刑事风险,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案件近年较往年有大幅度增加,公司也面临合规风险。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的行政与刑事处罚并非界限分明,公司及高管都面临着行政、刑事双重责任压力。因此建立专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停止违规披露行为极为重要。相信在各方的努力下,我国证券市场一定会向着更健康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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