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是指在工程发承包交易活动中形成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或者建设工程总费用。在建筑市场上,工程发承包价格是需求主体和供给主体通过招标投标或者协商一致确定的价格。合同价款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其一是单价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其二是总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其三是成本加酬金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1]。在实际生产建设中,对于发包人来说,总价合同有利于锁定投资金额,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将风险范围和因风险产生的费用,全部转移到承包人处。但是,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如果想锁定固定总价这种计价模式,无论是对发包人还是承包人,都需要清晰和明确构成总价合同的基础条件。但往往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因为合同约定不明确,材料价格出现大幅度增长,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看似简单的固定总价合同,纠纷频发。
一、固定总价的基本含义
(一)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固定价
从以上总价合同、固定总价以及固定价的来源内容上可以看出,这几个称谓不同的名称,内涵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二)固定总价的概念
1.总价合同的定义
根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2.0.12条将总价合同的定义为: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7.1.3条的规定,合同工期较短、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完备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第8.3.3条规定: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2.1关于总价合同的定义: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从上述规范和示范文本规定的内容中,可以总结出满足总价合同的基础条件应在签订施工合同的时候,要有明确的施工范围、经过审查认定的施工图纸、施工图预算书或者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并且明确约定总价合同所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计算方法,以及要对总价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计算方法和调整方法有清晰的约定。
2.总价合同价款计算的二种方式
依图纸,总价由承包人计算:一般情况下,工程设计施工图纸由发包人提供,承包人依据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编制出施工图预算,计算出合同总价款。当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发包人付给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总额就不会发生变化。当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根据变化情况和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因为该合同价款是承包人根据施工图自行计算出的工程量确定的价款,除工程变更造成的工程量变化外,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完成的最终工程量 ,发承包双方不能以工程量变化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依清单,总价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计算:当合同价款是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确定时,发承包双方应依据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包括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错、漏项)调整确定工程合同价款。其实这种根据工程量清单计算得出的总价合同,笔者认为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总价合同,类似于固定单价合同。这是清单计价模式下与总价合同不相称的地方。
二、总价合同纠纷类型
(一)合同约定固定总价,缺少相应工程的施工设计图纸
1.案情简介: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在合同签订时,发包人提供的一份建筑施工图,基于该份建筑施工图,双方当事人预估装饰装修的面积为一万平米,单价约定为630元每平米,总价为630万元,一次性包死,并且约定出现任何情况,包括设计变更总价不予调整,并对施工范围和建筑所用材料进行约定。还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是提交仲裁委仲裁。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指令,携带建筑施工图,委托第三方设计公司对装饰装修工程的图纸进行设计。装饰装修施工图制作完成后,并经过发包人的设计单位盖章确认。装饰装修设计图纸对建筑物装饰的外形、外檐挑二米所用的材料钢结构以及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主要建筑材料均不一致。承包人多次要求与发包人签订补充协议,发包人均拖延拒绝,最终施工完成并交付使用后,也没有就装饰装修的施工图达成补充协议。承包人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出具造价咨询结果,最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为1800万,比合同约定的包死价高出1170万元。
园林绿化施工合同纠纷。该案和前述案件的纠纷比较,除了承包人的主体资质原因导致施工合同无效外,工程价款纠纷大致雷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施工图纸,有一份工程造价控制表,但不是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只是对施工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程有一个平米计价约定。施工合同中约定固定包死价为3200万,在其他条款同时约定,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指令施工,根据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据实结算。在承包人开始施工之前,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要求,绘制一份其中一个施工小区内的施工平面图并签字确认,剩余三个小区参照完工后的这个小区内的规划进行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发包人拒绝与承包人办理工程款结算。承包人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造价咨询结果为4000余万元,比合同约定包死价高出1000多万元。
此图非彼图,图图不相同。我们将以上两个纠纷产生的过程,比照总价合同的基本含义,可以总结出合同中约定包死价630万元或者3200万元,一个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基于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施工图也就是土建施工部分估算出的暂定总价,而不是装饰装修合同的总价。一个是承包人和发包人沟通后,绘制的一份简单的平面图进行施工。因此,这二个施工合同总价包死的约定均属于在签订合同后,开始施工前,有一份图纸,但是没有具体相应项目的经过审查认可的设计施工图纸,没有合同中所约定的总价包死计算依据--施工图纸。
类案频发,原因相同。本人在写作过程中,检索同类型的纠纷案例。发现固定总价合同纠纷案例中,在还没有设计图纸的情况下,就在合同中约定总价包死的情况不少。最为典型的是案号为(2016)最高法民再135号,其中关于“案涉工程款是按固定总价还是据实结算的问题”论述,我颇为赞同。其中分析为在某年某某日签订施工合同时,仅仅有一份简略的厂区平面图作为参考,对具体的施工范围以及相对准确的工程量与工程价款的厘定有密切关系的基本事实并未确定,而具体的施工图纸在合同签订后二年多期间方由发包人向承包人陆续提交,即便承包人作为专业的施工单位具有相当的施工经验和市场风险判断能力,对于案涉大型基础建设施工工程而言,也不可能基于一份简略的平面布置图对工程量和工程造价做出相对准确的评估。……,因此,案涉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固定承包价缺乏事实基础并导致利益失衡。根据实际情况以及陆续提交的施工图纸所确定的工程量来重新议定工程承包价格,变更原有固定价的工程价款,既有相应的事实依据且合乎常理,也有利于保证涉案工程的质量和建设施工顺利完成。以下是我梳理几个地方法院对这种纠纷类型的裁判文书,便于有兴趣的同行进一步阅读。
(二)合同约定固定总价,有相应工程设计施工图纸,无工程量计价清单
案情介绍:该案是一个对室内结构进行改建的项目。在签订施工合同时,约定固定总价包死580万元,是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施工图纸计算后,与发包人协商让利之后达成的价款。但是施工合同后面没有附上工程量清单计价组成文件,合同关于施工范围和施工内容约定明确。在合同内工程还有部分工程没有完工的情况下,发包人几次督促承包人进场继续施工,承包人拒绝进场复工。不得已之下,发包人给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施工合同,将剩余未完工程重新发包给其他承包人。承包人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发包人反诉承包人返还多支付的工程价款、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发生的工程质量修复费用、交付竣工验收资料并配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有施工图纸、无工程量计价清单,固定总价能否成立。本案的固定总价约定,相对来说比较完备。因为在合同中约定了详细的施工范围,并且有经过审查确认的设计施工图纸。固定包死的价格所包含的工程量是固定的,但是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计价方法以及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计算方法。参考(2019)最高法民终379号案例的裁判观点,结合第一部分关于固定总价形成的二种方式,笔者认为该案的固定总价存在计算的基础资料,应该成立。(2019)最高法民终379号判决书在“案涉工程价款的计算方法问题”分析中,承包人根据发包人发放的工程量清单编制了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其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价款与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金额一致,据此可以认定涉案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但是案涉工程价款并非不可以调整,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项目或者数量有增减,则应根据变更设计图纸、变更联系单按照工程量计算的方法计算确定的工程量。
对于有图纸无工程量清单的固定总价施工合同的类案裁决,各地法院的裁判观点基本是认可固定总价成立。因为承包人根据施工图纸计算出来合同总价款,总价成立,至于在总价之外,发生设计变更的工程量,有相关证据证明是发包人同意施工的,对变更这部分工程量据实结算。
(三)固定总价合同中其他纠纷类型
在检索资料和案例中,还有比较典型的是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无法进行甄别、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方案变更引发工程价款发生变动、风险范围约定不清引发的工程价款发生变动。
笔者检索了总价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关于风险范围以及风险费用计算方法约定不清引发的争议的案件相对上面二种类型的纠纷要多一些。
详细见如下表格。
注:在此还需要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的是,在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的背景下,施工图设计通常是总承包人合同项下的义务,如果总承包人自行调整施工图纸引发的工程费用增加,将不会引发总承包固定价款的增加。
三、措施建议
长期以来,发包人往往将控制工程造价的管理放在施工阶段,但是经过对总价包死合同的分析和总结,对于发包人或者投资者来说,在对于一个项目是否投资进行决策之后,最为关键的环节应该就是设计阶段。下面从几个方面为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在控制造价、避免纠纷产生的角度提出一点建议。
(一) 设计施工图纸不可或缺
在实践中,许多工程甚至大型工程项目,为了赶工期、为了快速进场施工,甚至为了给领导看形象进度,在没有设计施工图纸的情况下,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场施工。在这种急匆匆的进场施工的情况下,就会出现虽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固定总价,这种约定因为缺少设计施工图纸,也难以成立。
有些施工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施工图设计由承包人负责设计和提供,但是没有约定固定总价中包含图纸设计费,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图纸设计费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就会出现无图施工。还有的情况是施工图纸设计出来后,发包人耍小聪明,认为既然合同已经约定了包死价,根据现有的图纸计算的结果,是远远超过合同约定的包死价的,就找出各种理由拖延、拒绝就施工图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确定价格。殊不知,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任何个人或者企业都是以盈利为目的,进行商业活动。那个承包人在历尽艰难,将工程完工后,出现亏损时,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去主张呢。
(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应详尽细致
在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4.1.2中规定,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发包人负责[2]。对于一些必须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可能会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仅仅作为投标人投标时参考,投标人应根据自己的施工经验和技术水准,重新核定工程量。其实,这样的约定,看似将工程量多少的风险转移给承包人,殊不知,当工程量多少出现争议时,固定总价的基础也会被动摇。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得低于成本价报价。投标人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3]。特别是合同价款形式中约定的是固定总价的计价方式,同时,合同附件有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在投标文件进行综合单价报价时,综合单价要将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包含进去。因为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一般情况下,对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式进行约定,当工程项目有增加的时候,这是投标人投标时所填报的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作为计价的依据。
施工合同中对于计价方式是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的的约定要明确,这毋庸置疑。但是,在我代理的案件中,在寥寥几页的施工合同中,也会在有些条款中约定是固定包死价,有些条款中约定工程价款结算按照工程量发生的多少据实结算,并且后附有类似工程量清单模式的固定单价的附件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文件。因此,在固定总价的施工合同中,对于施工内容、计价方式、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风险范围进行详细的约定,还需要对固定总价之外发生设计变更、工程增项、建筑材料价格上涨等等进行详细的约定。
四、文章小结
尽管固定总价合同对于发包人来说简便、易行,可是任何事务的健康存在和良性发展,都要遵循内在的规律。看似简单易行的固定总价背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确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一定要付出比固定单价合同计价模式更多的工作。不仅要将固定总价范围内,固定工程量和相应的价格组成,还要在固定总价范围外,将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变更以及变更发生的如何计价和计量,进行周祥的约定,这样方有可能保证固定总价合同顺利的履行,也才有可能避免纠纷的发生。
注释:
[1]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第13条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2]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GB50500-2013第4.1.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GB50500-2013第6.1.4投标人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令)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
[3]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4]钱智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与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冲突研究》。
[5]《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
[6]余春宜、徐伟:《固定总价合同的合同价款典型争议分析及防范建议》,载《建筑经济》第42卷第6期。
[7]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135号民事判决书。
[8]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379号民事判决书。
[9]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民终153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