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平台直播充值合同的解除
作者: 访问次数:222 时间:2024/03/12

用户在与平台订立直播服务合同与充值合同之后,后悔充值、希望解除充值合同实现退款的案件屡屡发生。然而用户解除直播充值合同面临法律适用障碍,充值不退条款是否有效?解除合同应当选择何种法律依据?为何司法裁判对理发、健身等预付式合同充值不退条款效力普遍持否定立场,然而在平台直播服务领域,很多法院却未贯彻这一立场?对此,天津大学法学院刘海安教授在《论平台直播充值合同的解除》一文中,从充值不退条款效力争议及合同解除依据不清两方面揭示合同解除障碍,分析充值不退条款的效力,从而廓清充值合同的解除空间,进而论证用户解除合同的合理依据及法律后果。(一)充值不退条款效力存在争议
很多直播平台在充值协议中约定了充值不退条款,声称用户一旦完成充值便不能将所充额度退还或者逆向兑换成货币,对于充值不退条款是否具有效力,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立场。有观点认为,充值不退条款有效,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充值协议》规定了充值不退,且用户充值可以获得虚拟财产的使用权,并不具有退款的法律基础。也有观点认为充值不退条款作为格式条款,排除了充值主体解除合同的重要权利,应属无效。
(二)充值合同解除依据选择疑难
未成年人充值可以通过行为能力规则实现货币返还的诉求,但成年人寻求何种法律依据不无疑问。实践中,用户试图基于平台联合主播欺诈消费者等理由否定合同效力,但并没有得到法院支持。预付式合同基于不适于强制履行而被裁判终止的案件数量较有规模,不一定能用于直播充值合同。另外,消费者反悔权规则以及我国民法典新增的不定期合同预告解除规则也不一定能适用于直播充值合同。
平台通过格式条款约定了余款不退的内容,不合理地限制了用户的财产权,尤其是用户通过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收回相应货币的权利,而这属于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因而相关约定无效。首先,排除用户退款可能并非实现充值打赏目的所必要,用户提前预存虚拟道具是为了进行打赏时享受便利性,当用户宁愿选择放弃已经充值带来的便利性时,这点便利性已经不被打赏目的所需要,也不被用户所需要。其次,排除用户退款可能违背用户的内心意思,用户希望给自己留下“余额退款”之余地,有退路地享受利益是理性选择,也符合效率原则。最后,允许用户解除合同符合诚实信用基本理念。若允许用户退款,用户因此获得了退款利益,平台可以获得在保有该利益期间占有资金所带来的利益,及用户因解除合同赔偿的信赖利益损失,其远远超过解除合同带来的净损失。充值不退约定至少有两种解释路径:一种路径认为该条款仅针对已经打赏消耗完毕的充值额度不予退还;另一种路径认为该条款针对全部已经充值的额度,不论该额度是否已经打赏消耗完毕,均不予退还。根据《民法典》第498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通常理解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由此,充值不退条款的约定应作限缩解释,仅限于已经打赏消耗的充值额度不予退还。在充值合同内容的效力问题上,余款不退因不当格式条款而无效,而已经完成打赏的额度属于相对独立有效的债权债务,纵然解除合同也不予退还。一是债务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质。这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债务履行依赖于人身利益的付出,如劳力或者其他依赖身体机能的服务提供;另一种是债务对应的债权具有债权人专属性,比如债务的履行依赖于债权人基于人身的配合。二是当事人家庭困顿。作为付款人的一方当事人在尚未接受对方服务前,因家庭经济困顿,希望通过解除合同“解放”尚未消费的合同款项,以便支撑家庭运转或者其他债务清偿,法院应当予以重视,作为利益衡量的重要因素考虑,以免造成悖于公序良俗的后果。存在充值合同中的成瘾式意志薄弱,是指当事人虽然知道法律行为的内容及所带来的不利益,但因其心理抵抗力较弱以至于不能抵制该法律行为的缔结。成瘾式意志薄弱宜被解释为不适于强制履行的情形,理由如下。首先,强制履行基于成瘾式意志薄弱而生的合同,会导致借意思自治之名行不公平之实;其次,强制履行基于成瘾式意志薄弱而生的合同,等于放任作为精神障碍者的当事人病态沉沦,不符合法律所奉行的现代文明观念;最后,强制履行基于显著意志薄弱而生的合同是无效率的,强制履行只能将用户强制困在合同内,形成合同僵局。用户在平台直播充值合同中能否行使消费者反悔权,主要受到两方面的限制:首先,用户会受到7天冷静期的限制;其次,充值合同能否适用该规则存在疑问。就充值合同对消费者反悔权规则的适用而言:其一,充值合同用户既获得了作为商品的虚拟道具,又获得了服务,符合反悔权规则在商品上的限定,不能因享受服务是充值合同的重心而否定反悔权规则的适用。其二,充值合同中虚拟礼物的购买不属于反悔权规则例外情形中的数字化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所指的数字化情形,是一经下载即可能被无限复制、直接享受到数字化商品带来的使用利益。而充值合同并非一经下载即可享受到数字化利益,充值额度的享受只能通过平台的实时配合方能实现。其三,反悔权规则要求退货的商品完好,比如未经使用或者不影响二次销售。在继续性合同剩余批次相对独立性的特点上看,将用户打赏剩余的虚拟道具完好解读为属于反悔权规则中的商品完好,在逻辑上是说得通的。不过如要就剩余额度的退还直接适用反悔权规则可能有障碍,需要有一个妥当的推理方案。继续性合同和分期给付存在两方面的差别,其一,是否有一个自始确定的总给付存在?其二,各批次履行是否在经济上及法律上是独立的?首先,充值合同不存在自始确定的总给付。一方面,用户通过平台直播实现精神利益,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不必要承诺消费完毕全部虚拟道具;另一方面,用户也没有主动承诺全部消费完毕的动力,因为这么做是与其自身利益相悖的。其次,充值合同各批次服务在经济和法律上是独立的。在经济上看,一次给付并不影响另一次给付,平台不会因用户其他批次的打赏要求而实施这一批次的平台服务。在法律上,各批次服务之间的关系也是相互独立的,各批次给付的独立性意味着已经发生的给付确定地产生效力。综上,直播充值合同符合继续性合同的特点。定期与不定期继续性合同在构成上的核心区别在于,合同是否约定了确定的终止机制。定期继续性合同约定了确定的终止机制,而不定期继续性合同则没有。从构成上看,充值合同通过约定充值额度确认了平台给付的终止机制,即在全部充值额度消费完毕时合同终止。从当事人对合同的预期来看,定期合同的当事人对于合同的继续履行能够预见,并基于合同效力的规则而产生了合同内容继续履行完毕的合理期待。充值合同当事人提前约定了充值额度及对应的服务内容,平台对其服务的提供具有明确的预期,其对最终履行债务实现充值的“落袋为安”抱有很高的期待,符合定期继续性合同的特点。从法条逻辑来看,预告解除规则是以不定期合同的性质为前提的,而直播充值合同属于定期合同,自带合同解除条件,不具有适用预告解除规则的前提条件。尚未打赏完毕的充值额度属于应予返还的充值额度,但并不包含平台赠送的虚拟道具额度。首先,用户就平台赠送的虚拟道具并没有支付货币。平台赠送的虚拟道具是福利性的赠与,在合同解除时,用户没有继续保有他人利益让渡的法律上理由。其次,被赠送虚拟道具的使用目的是根据直播平台运行规则消费,使用目的定然不包括允许用户逆向兑换为货币,因从其不具有逆向兑换的合理性。合同终止后,用户应赔偿平台因违约而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平台为了实现用户享受平台直播的精神利益,需要付出一系列成本,这些成本构成了平台在众多充值合同中的信赖利益。法院往往根据合同标的酌定信赖利益的数额。如在预付式合同解除而返还费用时,法院往往根据合同尚未消费的数额确定10%至20%的比例作为信赖利益的数值予以扣除。用户可能因符合平台促销鼓励的条件而获得消费折扣的奖励,从而在购买虚拟礼物打赏时获得低于原价的价格。在合同终止需要计算消费额度与返还额度时,应当按照折扣价格而非原价计算消费额度。在酌定扣除额度具体的比例时,除了考虑通常的运行费用,还宜考虑用户因成瘾式意志薄弱而累积高额充值和家庭困顿的特殊情形,确定能否适当减免。用户试图通过解除直播充值合同以实现平台退款诉求,平台与用户之间订立的充值不退条款部分无效,其中已经完成充值打赏的部分有效不退,就尚未打赏部分拒绝退款,排除了消费者主要权利,应属无效。充值合同作为预付式继续性合同,属于定期合同,不能适用不定期合同的预告解除规则。用户行使后悔权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