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常见的医疗纠纷裁判要旨
作者: 访问次数:177 时间:2024/03/02

一提到医疗纠纷,大家就觉得是一件很头疼的事情。因为医疗纠纷的范围远远大于医疗事故,涵盖了所有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医疗纠纷不仅专业性非常强,涉及医学方面的专业知识,还涉及医事法律以及司法鉴定方面的问题。今天就为大家整理出在医疗纠纷案例中常见的裁判要旨,记得一定要收藏!

患者主张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应当由患者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且患者非因合理理由拒绝配合鉴定,其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a.举证责任承原则上由患方负担,医方也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b.患方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后,医疗机构应对不存在医疗过错及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c.患方有能力继续举证而不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d.因医方原因致使患方不能充分行使诉权的,举证责任应发生转移,由医方举证证明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参与度;e.不能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或过失致病患被宣告死亡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急救中心的转诊行为应符合“就近、救急、救治能力并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只要符合上述原则的转诊行为应为无过错。医疗机构不能以患者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为理由(如没有交付医疗押金)不对急危患者进行紧急救治。另外,对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自主决定放弃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再履行紧急救治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直接推定其有过错。其中,伪造是指添加或者修改有实质影响的内容、虚假的签名;篡改是指涂改关键数据或者有实质影响的内容。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或因心理因素发生的心因性反应无须赔偿。接种疫苗致病赔偿适用盖然性因果关系理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即不构成医疗事故不是免除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在不能排除医疗过错行为对损害后果影响的情况下,应认定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并酌情判处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院方在没有征求患者同意的情况下,组织与治疗疾病无关的人员观看治疗过程就构成侵权。院方可以请求患者的配合但是绝对没有权利去要求或者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进行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行为。否则将导致违法后果,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患者或家属在手术同意书风险告知书、治疗风险提示等文书上签字,意味着患者或家属知情并同意承担相关医疗操作所带来的风险,但这种风险承担应当限于医生遵照医疗规范实施医疗措施的范围内,对于违反诊疗规范、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不应有的人身损害后果的,医疗机构仍要承担侵权责任。目前各级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均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究竟由医学会还是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首先须确定当事人双方是否意见一致,否则,由法院依法依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1) 医方是否已经预见到患者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如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则医方没有尽到结果预见义务构成医疗过错;
(2) 医方是否将可能发生并发症的情形告知患者。如果没有向患者或家属告知,则违反了告知说明义务构成医疗过错;
(3) 医方是否采取相应的诊疗措施以尽可能避免并发症的发生。并发症可分为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和可避免的并发症两类,对于前一类,医方即使尽到充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并发症的发生,不认定为医疗过错;对于后一类,医方需加以充分注意并采取积极有效的防治措施,若没有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则构成医疗过错;
(4) 并发症发生后,医方是否采取了积极的治疗措施以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若医方怠于采取相应措施,则即使其对并发症的发生没有过错,仍应对患者损害的扩大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院对病理片的描述应客观充分,且对于某些特殊疾病,为提请患者注意异常情况应采取排除可能性的检查,若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上述义务,存在过错,属于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总的来说,患者一旦发生医疗纠纷,一定要沉着冷静,理性维权,否则不仅维护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还要为自己的冲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