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论】
一、冒名股东与借名股东的区别
(一)冒名股东
所谓冒名股东,是指被他人冒用或者被盗用名义出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股东。被冒名者没有出资设立公司、参与经营管理、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的意思表示,也无为自己或者他人与公司其他股东设立公司的合意。
(二)借名股东
借名股东是指名义被他人借用登记成为公司股东,并由借名人实际行使股东权利,被借名人并不行使股东权利。
冒名股东与借名股东并非同一概念,虽然两者都不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但后者对于其名义被借用是明知或应知的,前者却根本不知其名义被冒用,故在对外法律关系上,两者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
二、冒名股东与借名股东的司法认定
判断股东是冒名还是借名,最主要的法律特征是被冒名者对其名称被冒用是否知情。由于工商登记具有较强的公示公信效力,是公司外部第三人对公司股东身份确认和识别的依据。因此,若已被工商登记记载为股东的当事人主张其系冒名股东,应当由其就其身份被冒用一事承担充分的举证责任。以下为认定冒名股东与借名股东的考量因素:
(一)工商登记材料
由于公司在设立时并不严格要求投资人必须到场,代签可以在被代签者明知或者默认的情形下发生,故被“代签名”并不等同于被“盗用”或“盗用身份”签名,因此仅凭工商登记材料中的签字并非登记股东亲自签署,并不能得出其系冒名股东的结论,还需考量其他因素做出综合认定。
(二)被冒名者对于冒名者持有其有效身份证件是否有合理解释
当事人在主张其系冒名股东时,除以工商登记材料非本人签字进行抗辩外,通常还会主张其身份证等身份信息系由冒名登记人非法获取或盗用,如果其无法举证证明存在身份信息被冒用或盗用的情况,则应就冒名登记人如何取得其身份信息一事进行合理解释。
(三)从被冒名者与冒名者之间的关系推测其是否存在恶意诉讼逃避法律责任的可能性
股东向法院起诉否认其股东资格,不仅涉及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利害关系,也关乎着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的问题。因此,为了防止股东之间通过虚假诉讼免除股东责任,进而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审查认定是否构成冒名股东时应充分考量冒名者与被冒名者之间是否存在利益牵连。
三、冒名股东与借名股东的法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而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在对外责任的承担上,借名股东遵循的是商事法的外观主义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需对外承担股东责任;而对于冒名股东而言,由于其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形成了所谓的股东外观,该外观系因侵权行为所致,故应适用民法意思表示原则,被冒名者不应视为法律上的股东,不应对外承担股东责任。
四、若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相关权利如何救济?
1、申请行政撤销。即直接向工商登记部门反映情况,提交撤销登记申请书及身份信息证明、笔迹鉴定报告等证据材料,要求撤销冒名登记。
2、提起民事诉讼。被冒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或侵权之诉,再持法院生效判决请求工商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或作出相应变更。
3、提起行政诉讼。即以工商登记机关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工商登记机关撤虚假登记。
4、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冒名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被冒名者可以通过追究冒名者刑事责任,再借助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请求工商登记机关撤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