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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从企业承揽装修工程后雇佣他人从事劳务,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的可否认定为工伤
作者:    访问次数:191    时间:2024/02/13
【裁判要旨】酒店将其部分装修工程交予甲,乙作为甲雇用的人员从事劳动,其从事该装修工程中受伤是否认定工伤,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鉴于甲乙之间的雇佣关系,乙仍可依法寻求民事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114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雷大禄,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田路2号。
法定代表人袁光灿,该委员会主任。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唐良智,该市市长。
一审第三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涯似家商务酒店,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街1号2楼。
法定代表人:杨世先,该酒店经理。

再审申请人雷大禄因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及重庆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重庆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行终1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雷大禄向本院申请再审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涯似家商务酒店(以下简称天涯酒店)将装饰工程承包给了无装修资质的自然人雷大福,故本案应当由天涯酒店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再审申请人提出的请求和理由,并结合原审审理情况,本案审查焦点是雷大禄在本案中的情形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天涯酒店将酒店部分装修工程交予雷大福,雷大禄作为雷大福雇用的人员从事劳动,其从事该装修工程中受伤是否认定工伤,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雷大禄仍可基于其与雷大福之间的雇佣关系,依法寻求民事救济。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雷大禄撤销万盛经开人社伤险不受字〔2017〕3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及重庆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综上,雷大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雷大禄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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