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但未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该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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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已经被上级单位决定停止职务,但未办理变更登记,公司以此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院再审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再审的理由及答辩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达公司与三峡公司签订的项目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1995年4月13日刘玉章作为三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公达公司签订了革新里项目转让协议,在该协议书上有三峡公司的公章及刘玉章的签字。此时,刘玉章虽然已被三峡公司上级单位停止了工作,但直至1995年4月22日,工商登记才将三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玉章变更为张胜利。即刘玉章在与公达公司签订项目转让协议时,在三峡公司的工商登记上刘玉章仍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玉章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公达公司签订协议符合企业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形式要件,并且该协议也加盖了三峡公司的公章,因此,双方签订的项目转让协议应当依法成立并生效。刘玉章在签订协议时虽已被其上级单位决定停止职务,但该决定属三峡公司内部工作调整,刘玉章代表三峡公司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身份仍应以工商登记的公示内容为依据。不能以其公司内部工作人员职务变更为由,否认其对外代表行为的效力。此外,1996年1月10日,北京市城市开发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召集三峡公司和公达公司开会研究革新里项目的开发建设问题,三峡公司的时任法定代表人张胜利参加了会议。此事实表明三峡公司也认可了三峡公司与公达公司签订项目转让协议的效力。原审法院以三峡公司内部人员调整为由认定刘玉章与公达公司签订协议为无权代理,属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
1994年4月12日,北厨集团与三峡公司签订《关于北京厨房设备厂旧址有偿转让合同》,北京市建委以(94)京建开字第 294号文批复同意三峡公司经营开发革新里项目。在此情况下三峡公司将已获得开发权的革新里项目转让给公达公司,由公达公司进行建设开发。1994年10月11日,北京市建委以(94)京建开字第541号文批复同意成立公达公司,与华泰公司联合开发革新里项目。此后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与公达公司签订《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北京市规划局又给公达公司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北京市建委又给公达公司颁发了建设工程开工证。上述事实表明,公达公司依据其与三峡公司的项目转让协议取得了革新里项目的开发经营权并得到了政府主管部门的认可。三峡公司与华泰公司签订项目转让协议后又与公达公司签订同样协议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并不能产生本案讼争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依此认定公达公司与三峡公司签订的项目转让协议无效,缺乏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公达公司在原审诉讼中虽主张要求三峡公司赔偿其250万元违约经济损失,但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公达公司申诉主张因一审判决合同无效,导致其开发项目被有关部门撤销造成损失并要求本院对涉案项目的归属问题作出裁决等主张,不是本案审理范围,其应向有关部门另循途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