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审理后原告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是否会影响影响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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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管辖恒定原则,人民法院确定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一审已经两次开庭进入实体审理的情形下,不应因原告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而改变管辖。
《何雪娟、浙江义乌宝德彩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辖终257号】
开庭审理后原告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是否会影响管辖??
最高院认为:宝德公司因与何雪娟、方志奇、天山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于2014年2月27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受理后,何雪娟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应诉答辩。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何雪娟主张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的理由是一审诉讼过程中宝德公司撤回了对天山公司的起诉,一审法院拥有管辖权的前提已失去。本院认为,一方面,虽然宝德公司撤回了对天山公司的起诉,但系因其与天山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而撤诉,并非通过恶意虚列被告方式规避地域管辖的规定。何雪娟上诉主张宝德公司为了达到将案件由一审法院审理目的,故意以天山公司作为虚假被告再撤回起诉的理由,欠缺有效证据支持。另一方面,宝德公司在一审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后与天山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对其的起诉,可以视为宝德公司变更了诉讼请求,即撤销了“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株洲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一方志奇所欠原告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根据管辖恒定原则,人民法院确定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换言之,在本案一审已经两次开庭进入实体审理的情形下,本案不应因宝德公司撤回对天山公司的起诉而改变管辖。原裁定驳回何雪娟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何雪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