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赵化律师

【联系方式:156-0714-9333(微信同号)

【执业证号】14201201010226533

【执业律所】:湖北东榆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73号光谷新发展国际中心A座1508

友情提示:本律师不坐班,为方便接待您,来之前请您电话预约,谢谢!


【地铁路线】:乘光谷有轨电车L1、L3到“光谷天地站”下车

【公交路线】:乘公交车到“关山大道大彭村”或者“关山大道曙光村”或者“高新二路大彭村”或者“南湖大道大彭村”下车
您的位置:赵化律师网(赵化) > 律师文集
离婚后生活屡遭前夫骚扰,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作者:    访问次数:218    时间:2023/08/12

有些人离婚后能够一别两宽、各自安好,有些人却在频繁遭受前夫及他的家人的骚扰、辱骂、伤害。宜兴市人民法院就向这样一位离婚后的女士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她免受前夫侵扰。


图片


陈女士称,她与前夫盛先生于2019年协议离婚。离婚后,盛先生常在信息中对她侮辱谩骂,不仅如此,盛先生的父母也频繁到她的住所、单位寻衅滋事,甚至多次动手殴打致其受伤,还曾发信息骚扰她的母亲。因此,为保障自己及母亲的人身安全,特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根据申请人陈女士提供的接警处警工作记录表、短信记录、照片、病例资料等相关证据,法院认定陈女士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盛某及其父母对陈某及其母亲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盛某及其父母骚扰、跟踪、接触陈某;禁止被申请人盛某及其父母在陈某住所、工作单位200米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陈某正常生活、工作的活动;禁止被申请人盛某及其父母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网络平台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陈某。


裁定作出后,法官依法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了裁定书,并前往被申请人住所地居委会进行了送达。法官告知居委会,按照法律规定,他们有协助执行生效裁定的义务,如果盛某及其家人再出现该人身安全保护令所禁止的行为,居委会应及时告知,法院将依法追究违反人员的相关责任。居委会工作人员表示会积极配合法院工作,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9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规定不仅拓宽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使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畴从婚姻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延伸至离婚之后,更是我国法律针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作出的重要举措。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对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也有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 赵化律师品牌服务:刑事犯罪辩护 | 金融票据证券 | 债务经济合同 | 房产物业物权 | 更多
  • 版权所有©赵化律师网  鄂ICP备13006287号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1639号  联系我们
    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16号川岚商业大厦1203室
    友情链接: 武汉律师事务所 武汉江岸区法院 武汉武昌区法院 武汉硚口区法院 武汉汉阳区法院 武汉青山区法院 武汉洪山区法院 武汉江汉区法院 武汉江夏区法院 武汉黄陂区法院 武汉新洲区法院 武汉东西湖区法院 武汉汉南区法院 武汉蔡甸区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