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赵化律师

【联系方式:156-0714-9333(微信同号)

【执业证号】14201201010226533

【执业律所】:湖北东榆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73号光谷新发展国际中心A座1508

友情提示:本律师不坐班,为方便接待您,来之前请您电话预约,谢谢!


【地铁路线】:乘光谷有轨电车L1、L3到“光谷天地站”下车

【公交路线】:乘公交车到“关山大道大彭村”或者“关山大道曙光村”或者“高新二路大彭村”或者“南湖大道大彭村”下车
您的位置:赵化律师网(赵化) > 律师文集
夫妻将共有房产登记为分别占有99%和1%,离婚时如何分割?
作者:    访问次数:203    时间:2023/08/12
♢ 裁判要旨:对于案涉102号房屋分割问题,该房屋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已约定按份共有,其中陈某占99%共有份额,刘某占1%共有份额,并有不动产权证书加以登记,应视为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分配约定,两审法院根据上述登记份额对102号房屋予以分割,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刘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民申60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女,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再审申请人刘某因与被申请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4027号民事判决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某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书上说申请人主张婚前向被申请人支付的彩礼16.8万元予以返还,申请人从未主张。申请人对房产分配不服,房子首付主要是申请人出资,后来的房贷也是申请人在还,由于被申请人有买房资格,由被申请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手续是被申请人办理,且被申请人性格强势,办理的房产证上写了被申请人99%,申请人1%,房产分割完全无视申请人的权益。被申请人拒绝申请人探视女儿,只要求申请人出抚养费,申请人在法庭上数次反映,判决书中却未维护申请人的权利。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刘芷馨抚养权问题,双方均主张对其进行抚养,两审法院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需求、成长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工作、收入等因素,本着有利于孩子健**活的原则,确定刘芷馨由陈某抚养,并综合考虑当地生活水平、子女需求和父母收入等因素,酌情确定抚育费,并无不妥。对于子女探视问题,因刘某在一审中并未向法院主张,二审中经法院调解,双方亦未就探视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故刘某可就探视问题另案解决。对于案涉102号房屋分割问题,该房屋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已约定按份共有,其中陈某占99%共有份额,刘某占1%共有份额,并有不动产权证书加以登记,应视为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分配约定,两审法院根据上述登记份额对102号房屋予以分割,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刘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
  • 赵化律师品牌服务:刑事犯罪辩护 | 金融票据证券 | 债务经济合同 | 房产物业物权 | 更多
  • 版权所有©赵化律师网  鄂ICP备13006287号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1639号  联系我们
    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16号川岚商业大厦1203室
    友情链接: 武汉律师事务所 武汉江岸区法院 武汉武昌区法院 武汉硚口区法院 武汉汉阳区法院 武汉青山区法院 武汉洪山区法院 武汉江汉区法院 武汉江夏区法院 武汉黄陂区法院 武汉新洲区法院 武汉东西湖区法院 武汉汉南区法院 武汉蔡甸区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