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本应该互相扶持、风雨同舟,但现实生活中,却也不乏有“大难临头各自飞”的寒心事件发生在我们身边。例如,夫妻一方患有慢性病或重大疾病,另一方不愿意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患病一方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
案例链接
女子郑某与侯某2015年登记结婚,2018年春,郑某经诊断为皮肌炎(一种慢性病,并伴有并发症,需长期治疗)及肺间质改变并感染、巨细胞病毒感染、咽炎,需住院治疗。出院后不久,郑某又赴济南住院治疗,两次住院治疗费用均由侯某支付。之后,郑某一直在青州、济南两地治疗,共计两年多时间,又花费医疗费54096.74元,期间医疗费及生活费均是自己娘家代为支付或自己借款支付,侯某未再支付医疗费用。故郑某起诉侯某,要求侯某支付上述医疗费54096.74元及期间的生活费375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其医疗费2400元、生活费1500元。
法院判决: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的权利,对方也负有相应的义务。本案原被告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患有的皮肌炎目前医疗技术尚不能彻底治愈,需长期服药治疗,同时原告也提供了为支付医疗费而借款的证据,证明其无支付能力和生活来源,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花费和一定的生活费。故,判令被告侯某支付原告郑某25个月期间的医疗费54096.74元和生活费375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于每月的20日前支付原告郑某医疗费2200元和生活费1500元。侯某不服提起上诉,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编有话说
夫妻相互扶养,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这种扶养义务基于婚姻效力而产生,对于夫妻双方都是对等的,不受感情好坏的影响。夫妻任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另一方有要求其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若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双方都应当且行且珍惜!
主要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