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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酒后驾驶机动车 是否属于“醉驾”违法行为
作者:    访问次数:136    时间:2023/07/05

案 情

2021年1月24日凌晨,赵某某饮酒被送回小区后,在其小区内部道路驾驶轿车,被他人举报酒后驾驶。交警部门到达现场后对赵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128mg/100ml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二款规定,交警部门决定给予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赵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 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认定小区内道路是否属于上述法律所规定的道路,关键在于是否允许不特定的社会机动车辆通行。
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案涉小区内道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道路”,并提供了物业公司的营业执照、物业服务合同及证明、物业经理的询问笔录、小区大门照片等证据。物业公司的营业执照、物业服务合同及证明证实外来车辆经登记许可后可以进入小区;物业经理的询问笔录中没有外来车辆能否进入小区的内容,不能证实外来车辆是否能进入小区;小区大门照片证实外来车辆禁止进入小区。而交警部门提供的许某某等三人的询问笔录证实,许某某开车送赵某某回小区时,因小区门口保安不让开车进入而发生争执,于是赵某某步行进入小区。根据对上述证据的分析,仅有物业公司的证明能支撑交警部门认定案涉小区内道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 “道路”,但该证明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且与案涉小区大门照片、对许某某等三人的询问笔录相矛盾。在此情况下,仅凭物业公司的证明不能证实案涉小区内道路属于法律所规定的“道路”。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未发生事故,交警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赵某某进行处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官说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规范,一切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规 则、禁止性规定、法律后果等,都是基于道路交通开展的。明确道路的具体含义和范围,无论对于执法机关严格管理、规范执法,还是对于道路交通参与者正确行使权利、承担法定责任,都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该法第119条第一项对“道路”的含义作出了明确解释,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执法实践中,对于公路、城市道路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属于“道路”没有争议,但对于“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应如何认定理解不一,尤其对住宅小区内路段是否属于“道路”存在争议。
认定住宅小区内路段是否属于“道路”,关键在于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开放式小区完全面向社会公众,车辆可以自由进出,该小区内的路段和停车场当属“道路”。封闭式小区只允许业主车辆进出,该小区内的路段和停车场不属于“道路”。半开放半封闭式小区允许业主车辆进出,社会车辆经业主同意或交纳一定费用、登记车牌号后也可进出。对于半开放半封闭式小区,如果来访车辆需经业主 同意方可进入,因其进出小区的条件建立在与受访业主的一定关系之上,具有特定性,不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如果社会车辆无需经过业主许可,仅需登记或交费即可进入,则属于不特定的社会车辆,以该方式管理下的小区内路段应当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小区内路段是否允许不特定的社会车辆通行应当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小区是业主聚居的生活场所,一般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采取何种管理模式,是否 允许社会车辆自由进入,应由小区业主和物业公司协议确定。但实践中,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对此一般没有具体约定,而物业公司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是否允许社会车辆进入亦不明确, 需要根据所掌握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虽然物业公司证明社会车辆可以进入,但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与案涉小区大门照片、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相矛盾。在此情况下,仅凭物业公司的证明不能证实小区内路段属于法律所规定的“道路”。
应当指出,在封闭小区内醉驾未发生事故不能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罚,并不会对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含义的解释,是综合考量道路通行的公共性、参与主体的公众性和驾驶行为的危险性作出的,兼顾了执法司法的谦抑性和公共利益保护。在包括封闭小区在内的“道路”以外区域的驾驶行为,虽然具备固有的危险性,但由于参与主体数量显著低于公众道路,危险系数亦相应降低。同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因此,一旦在封闭小区内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仍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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