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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利益相关者视角下的公司ESG信息披露制度设计
作者:    访问次数:122    时间:2023/06/27

ESG是环境利益、社会公正与治理标准的英文首字母简称,主要指公司经营活动要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社会正义、尊重人权、保护各方利益相关者合理诉求、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鼓励公司善治的基本要求。ESG投资是当今全球企业家、投资者、利益相关者高度关注的热点话题,更是全球资本市场与公司治理领域风起云涌的新型商业惯例。其中,ESG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信披”)是推动ESG投资与公司治理向善向上的牛鼻子。如何兴利除弊地设计ESG友好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在《论公司 ESG信息披露的制度设计:保护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新视角》一文中,从ESG信披的价值与现状出发,对披露信息作出类型化区分,并在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勾勒增信服务制度及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要求。

一、

我国公司开展ESG信息披露的积极探索与制度短板

(一)ESG信息披露的价值功能

ESG信披具有提振消费信心与创新商业模式的良性互动功能。一方面,ESG信披造福广大利益相关者。另一方面,ESG信披有助于激活公司自觉保护消费者的主动性,铸造公司商业模式的永续核心竞争力。

(二)我国公司开展ESG信息披露的积极探索、制度盲区与改革方向

我国上市公司ESG信披已经起步,中央与地方的基本规章框架业已形成,自律规则也日臻完善。然而,我国公司履行ESG信息披露义务仍面临制度盲区。其一,上市公司中的信披义务人范围过窄。高污染高耗能公司若未被列入环保部门黑名单,无须披露环境信息;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若未被处罚,似乎亦无披露义务。其二,《公司法》《证券法》与《企业国有资产法》尚未确立强制性ESG信披原则,公众公司之外的大公司尚无法定ESG信披义务。其三,ESG信披义务以鼓励性、自愿性的弹性伦理义务为主,以强制性、可诉性的刚性法律义务为辅。其四,公司披露的核心ESG信息有限。其五,公司已披露的ESG信息质量参差不齐。

对此,未来的改革方向应为:将ESG信披义务人扩至全部上市公司、非上市的公众公司(新三板公司)以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挂牌交易的各类公司、国有公司、大型非上市民营公司以及环境资源与公众福祉敏感型企业,将ESG信披义务由道义倡导转变为法律强制,大幅拓展ESG信息的内涵与外延。

二、

《公司法》与《证券法》要求适格公司披露的ESG三类信息

首先,有关六类环境信息。我国公司既要关注公司承诺的气候中性目标导向型的长期愿景,更要聚焦细致精准的公司实际状况。公司应披露确保商业模式与经营战略符合经济可持续转型要求的路线图、时间表与实际进展。既要披露温室气体排放的水平与范围,也要披露公司抵消排放的具体措施与实际效果。

其次,有关社会信息。公司要重点聚焦核心利益相关者,包括职工、消费者、用户、供应商、债权人、当地社区、公司影响所及的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公司外部性殃及的核心利益相关者多元核心利益都应精准识别,全面纳入ESG信披体系,应细化相关信息子范畴,避免内容与环境信息的重叠。公司应建立系统化的核心利益相关者福利分类与指标体系。

最后,有关治理信息。我国公司应披露四类治理信息:ESG友好型的股东大会运作信息;董事会组成的多元化、运作的民主化与ESG友好型决策的落实情况;董监高与管理层的ESG薪酬;职工代表通过职代会、工会、职工董事与职工监事参与公司民主治理的情况。同时,应允许公司自由选择审计委员会模式、监事会模式以及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并存模式。若公司选择单层制模式,不设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吸纳职工代表。

三、

公司披露ESG信息的基本原则

第一,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原则。公司ESG信息与财务信息同等重要,应遵循相同的法律规则与技术标准,不得造假。第二,整体性原则。ESG信息与财务信息是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应同步披露,其中ESG与广义的公司社会责任或利益相关者理论无本质差异。第三,双面重要性原则。公司要报告企业活动对ESG以及ESG事项对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影响,两者缺一不可。第四,回顾性与前瞻性并重原则。公司既要披露现已取得ESG风险管理绩效的历史性回顾性信息,也要披露拟采取ESG措施的战略性前瞻性信息(如计划与承诺)。第五,量能披露的原则(比例性原则)。信披义务与信息占有能力成正比,信披内容取决于公司的商业模式、经营规模、复杂程度、产业性质与专业能力。公司承受的ESG风险越大、提供的ESG福祉越多,信披义务越强。第六,共性与个性兼顾的原则。ESG信息具有三维性,ESG信披要兼顾通用标准与行业标准,也要鼓励公司自我加压,更要鼓励跨行业的ESG信披制度竞争。第七,全球性(国际性)原则。ESG信披标准应尽量借鉴与吸收国际公认的一般原则与制度框架,如《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等。同时,我国应积极参与并引领全球ESG信披标准的一体化进程。第八,可计量、可溯源与可验证的原则。ESG信披应尽量采取货币化指标,每一项ESG信息,无论定性还是定量,都应有真实、合法、关联、充分的证据链予以证明。欧盟有关自然资本会计制度的改革动态值得关注,我国财政部也应参酌《自然资本议定书》及相关公司试点经验,研究制定ESG友好型会计准则。

四、

公司ESG信息的鉴证审计等增信服务制度

(一)增信机构的法律角色定位:谁的看门人?

广义的增信机构泛指为ESG信披提供审计、鉴证、认证、保证或复核等增值服务的具有法定资质的各类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增信机构应在执行审计复核程序的基础上对公司披露的ESG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合法性发表独立专业意见。聚焦审计机构的角色定位,首先,从审计报告的功能与价值看,审计机构是服务最终用户的受托人和看门人。其次,从付费模式看,审计费实际上由核心利益相关者承担。其三,从增信报告结论看,增信机构不得为虚假或误导性ESG信披予以信用背书。其四,从忠诚义务的完整性看,审计机构仅对最终用户负有诚信勤勉义务,并与聘请者共同就不当执业行为对受害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此,从长远看,可将审计机构从资本市场看门人的公共受托人转变为平等为信息供需两侧提供审计咨询服务的私益受托人,而公司与其交易伙伴可聘请各自信任的审计机构。监管者也可通过政府采购市场聘请审计机构为特定监管项目提供专项审计服务。

(二)ESG信披增信机构的多元化与规则的统一化、等效化

为实现ESG信披增信机构的多元化,应建立三项制度。首先,要确认财务报表审计与ESG信息审计的可分割性。其次,允许会计师事务所之外具有法定资质的独立增信服务提供商开展业务。其三,允许境外增信机构来华提供服务,并确立跨境增信监管合作与等效认可、增信执业准则国际趋同等效等基本原则与具体规则。

有关ESG信披增信规则的统一化与等效化,首先,统一化是立法上策,等效化是次优方案。其次,应修改《注册会计师法》,将ESG信披增信业务增列为新型审计鉴证业务,并增设与其相匹配的主体资格与执业行为的新要求。其三,应明确独立增信服务提供商的法律地位,并设定其与会计事务所市场准入门槛与执业准则实质等效功能的法律规则。其四,应明确各类增信机构一体遵循的底线执业规则。其五,立法者应明确增信服务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其六,应鼓励增信报告的精准化与个性化,禁止增信机构为降低执业风险而在增信报告或聘任契约中推出过多过滥的免责声明。

五、

公司披露ESG信息时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

实践中,滥用或炒作ESG概念的绿色造假或“漂绿”(greenwashing)现象时有发生。ESG报告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既要重视对信披人的道德警示,也应明确ESG信息虚假陈述者对受害者的民事责任。

第一,上市公司就财务信息与ESG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同频共振。近年来国际资本市场中的理性投资者已经开始认同ESG投资的商业价值与社会责任的兼容性,股价的涨跌风险已经吸纳了ESG信息,并以ESG信息的真实性为前提。而《证券法》与《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并未充分考虑ESG投资浪潮对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冲击与影响。因此,尽管文义解释方法可将ESG信息虚假陈述纳入前述规定的调整范围,立法者仍应立足ESG信息的特殊性而制定民事责任规则。

第二,ESG信息虚假陈述与受害者投资者投资决定、损失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认定的特殊性。在投资决定方面,法院在适用《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11条中的“诱多”或“诱空”时应当因人制宜。首先,要允许原告自由选择作为参照系的理性人标准,即ESG友好型或股价收益导向型理性投资者。其次,若原告自我识别为ESG友好型投资者,法院就应据此类理性投资者的思维方式识别;反之亦然。其三,在分配举证责任时,被告应按原告不同的投资逻辑承担自证清白的举证责任。但ESG友好型原告有义务就其ESG友好型投资理念与交易因果关系之间的逻辑联系作出合理解释;否则,法院仍应回归传统投资者模式下的因果关系识别规则。在损失方面,ESG信息虚假陈述与受害者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需要考虑原告的不同角色定位,法院应采取ESG友好型的裁判理念。

第三,ESG信息虚假陈述人对投资者之外的利益相关者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以有机食品的虚假宣传为例,其符合股东近期利益,但损害消费者等各类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滞后于利益相关者而主张维权的投资者并不必然属于ESG友好型投资者。因此,法院对两类因果关系的识别仍应采取财务信息虚假陈述场景下的裁判思维。

第四,ESG信披增信机构对增信报告用户的侵权责任。善意信赖增信报告的用户就是征信机构诚信勤勉服务的受益人,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基础在于信托义务之违反。2021年财政部公布的《注册会计师修订草案》第89条与第91条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着眼于厘清审计机构、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与金融机构等虚假审计证据提供者之间的民事责任配置,进而适度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风险。对此,应压实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责任,并在严苛的连带责任与宽松的多梯度责任之间寻求中庸妥协的立法方案,确立四梯度的民事责任体系。

六、

结语

ESG信披工程可以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造福股东与消费者等广大利益相关者,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与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为此,应同步修改相关法律,消除ESG信披制度盲区,建立ESG友好型法律规范体系;扩展ESG信披义务人与ESG信息的内涵与外延,将ESG信披义务由道义倡导转变为法律强制;明确列举三组ESG信息与八项披露原则。为消除ESG信息不对称现象,应允许、鼓励并规范增信服务。为遏制ESG信披虚假陈述,应明确ESG信息虚假陈述者对受害者的民事责任,为ESG信息量身定制更精准的民事责任规则,ESG信息虚假陈述与受害者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也需要考虑原告的不同角色定位,同时应确立审计机构的四梯度民事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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