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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收男友28万 分手后该不该还?法院: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应当返还
作者:    访问次数:343    时间:2023/06/21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与财物,分手后对于财物归属产生纠纷。近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恋爱分手而引发的财物返还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28万元。


湖南桂阳县法院: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应当返还

2021年8月,蔡某与邱某相识后正式确立恋爱关系,自2021年9月起双方开始同居。同居期间,蔡某多次向邱某赠与钱财。2022年5月,邱某提出与蔡某分手,蔡某不同意。邱某即提出不分手的条件是蔡某给邱某28万元。蔡某为维系双方的恋爱关系,且希望与邱某结婚,遂答应邱某的要求并向邱某转账28万元。之后,双方继续同居生活。2022年7月,邱某不辞而别。此后蔡某未找到邱某,双方结束了恋爱和同居关系,蔡某遂起诉请求邱某返还28万元。邱某认为,其与蔡某之间并没有婚约,蔡某的转款是出于对自己的爱慕所产生的赠与行为,故拒绝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蔡某为维持双方的恋爱关系向邱某转账28万元。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和短信记录可以看出,蔡某有结婚的打算,该项赠与已经明显超出了恋爱期间日常生活消费范畴。此种行为具有特殊性质,即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而非单纯无偿赠与财产,即蔡某的该行为系附义务的赠与。现蔡某与邱某已经解除了恋爱关系,“双方结婚”这一条件不能满足,邱某必须返还蔡某财物,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一审判决后,邱某不服,提起上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附义务赠与的赠与人在受赠人不履行义务时享有法定撤销权。一般而言,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定为增进、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共同消费,不应要求返还。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相互或者一方自愿给付另一方数额不等的款项,只要未明显超过双方经济条件允许范围,均系以示爱为目的的自愿支出费用,符合人们关于婚恋行为的日常生活习惯,不属于不当得利。分手后,一方起诉返还恋爱期间共同花销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而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其赠与行为可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一方的目的则无法实现,其可请求接受赠与方予以返还。


牛律说法

如何判断赠与是否“以结婚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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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赠与方在未能缔结婚姻关系时可以要求返还相应的财物,那么如何判断赠与方是否以促成婚姻为目的而赠与呢?


在实践中一般综合以下四个方面判断赠与是否具有结婚目的:

(1)赠与财物价值的大小。在恋爱过程中,恋爱双方相互给予对方一定的财物以取悦对方、增进感情,是很常见的,但在这种情形下,财物的价值一般不会很大。如果恋爱一方给予对方大额价值的财物,尤其是在超出其自身经济能力的时候,就需要考虑其给付财物的目的及背景。比如一方赠与另一方车辆、房屋或用于上述用途的款项的,除有相反证据证明,一般应认定其具有结婚的目的。

(2)赠与方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习俗以及赠与方自身的经济状况。在判断是否具有结婚的目的时,当地的社会习俗及经济发展水平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如果按照某地的风俗习惯,在恋爱双方结婚之前需要由一方或其父母给付对方一定的财物才能表达结婚的诚意,则这种给付就可以确定是一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3)赠与的物品是否具有缔结婚姻的含义。依据我国传统民俗和一般公众认知,一方给予对方自己家的传家戒指、项链、手镯,或者为对方购买结婚戒指等其他与缔结婚姻直接关联的物品时,一般也应认定其具有结婚的目的。

(4)给付财物的背景。在判断赠与是否附有结婚的条件时,往往还应考虑给付财物的背景,尤其在恋爱一方的近亲属给付对方相应的大额财物时更应考虑。何时、何地、因何而给付,都会对判断是否具有结婚目的产生影响。一方的近亲属在其恋爱期间赠与另一方大额财物(车辆、房屋、大额红包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一般应认定其具有让恋爱双方结婚的目的。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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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责任应由主张方承担。主张方需要证明:

(1)双方存在恋爱关系,且双方有缔结婚姻关系的合意;
(2)该赠与行为真实发生;
(3)该赠与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证明恋爱关系较后两者要容易,但通常主张方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赠与行为附上了缔结婚姻这一解除条件,因此需要多个间接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在认定赠与方具有结婚目的后,则可以推定该赠与合同以不能结婚为解除条件。由此,若双方最终缔结婚姻,赠与行为保持其原有效力;若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婚姻,赠与行为失效,受赠人应返还受赠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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