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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行为到底是否能够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作者:    访问次数:117    时间:2023/06/16
有关债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务文件上签字或盖章的效力的认定在实践中前后有不同的认识。
在(2020)最高法民申6203号案中,最高院认为“对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债务的重新确认具备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的要件。”在(2020)最高法民申4676号案中,最高院也认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应作严格解释,即债务人应当明确表示抛弃时效利益,同意履行剩余的还款义务,如达成还款协议、签订债权确认书等。
而目前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纂的《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总则卷》(三)中则认为:债务人签字或盖章的与债务相关的文件,实践中主要有询证函、对账单、催款单、限期履行函等等。判断债务人在相关的文件上签字或盖的效力,主要需考量文件本身是否有要求履行的意思表示。文件没有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签字或盖仅代表承认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的存在,尚不能据此认定债务人放弃了相应诉讼利益。如果文件本身明确载明了要求履行的意思表示,且无证据表明债务人签名或盖章的行为仅表示收到上述文件的,债务人在该文件上签字或盖,应认定债务人同意履行,放弃了时效利益。一般情况下,催款单、限期履行函均载明了明确要求履债的意思表示。该观点也在最新的裁判案件中得以体现,需引起关注。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案涉银行对全部债务本金和利息进行催收,明确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债务人在《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签字和盖章,并未明确写明其不认可或不同意履行该债务、签字或者盖章只代表收到通知书等内容,其签字、盖章行为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仍受法律保护。

案例索引:《海南捷达漆业有限公司、海南富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7298号】

争议焦点: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行为到底是否能够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结合捷达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和原审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捷达公司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行为是否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二、原债权人农行文昌支行公告催收能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一、关于捷达公司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行为是否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债权人农行文昌支行多次书面向捷达公司催收欠款,且捷达公司也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虽然催收期间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的情况,但是农行文昌支行于2007年和2011年对全部债务本金和利息进行催收,明确要求捷达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捷达公司在《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签字和盖章,并未明确写明其不认可或不同意履行该债务、签字或者盖章只代表收到通知书等内容,其签字、盖章行为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仍受法律保护。因此,原审判决认定捷达公司的签收行为引起诉讼时效的重新起算并无不当。

二、关于原债权人农行文昌支行公告催收能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

在一审期间提交的司法鉴定申请书中捷达公司自述,捷达公司2006年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其所有员工均已遣散,公司无人经营,公司内无人接待。在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情况下,农行文昌支行于2013年1月9日、2014年12月30日、2016年12月6日多次在海南日报上刊登催收公告,其积极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明确,不足以认定其怠于行使权利,且其以此种方式主张权利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从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出发,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认定案涉债权诉讼时效因农行文昌支行公告催收而中断,并无明显不当。富林合伙企业受让债权后提起诉讼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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