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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工作疏忽,没有煤气的情况下告知购房人有煤气,全额赔偿买受人的定金损失
作者:    访问次数:223    时间:2023/02/19

裁判要旨: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在案证据,锦明公司业务员在向袁敏洁推送的房屋信息中载明涉讼房屋水电煤全通,并在与袁敏洁的聊天记录中言明“都通煤气的”,该有关开通煤气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且袁敏洁在与锦明公司业务员的微信聊天中多次表示没有煤气,其是不会购买涉讼房屋的。故煤气能否开通是订立本案合同的重要前提,锦明公司作为专业的中介公司,其业务员直至签约前仍未明确涉讼房屋能否开通煤气的最终结果,其对本案合同的解除显然具有过错。一审法院据此认定锦明公司应向袁敏洁赔偿损失200,000元,与法无悖,本院予以确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沪01民终893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锦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建东路58弄2号508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敏洁。原告诉称袁敏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袁敏洁与锦明公司就上海市长宁区XX路XX号XX室房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中涉及中介合同的内容于2021年12月8日解除;

2.锦明公司赔偿袁敏洁定金损失200,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锦明公司的业务员向袁敏洁推送上海市长宁区XX路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涉讼房屋)所在楼盘出售信息,出售信息中描述楼盘详情为楼层11楼,水电煤全通。袁敏洁收到该信息后向锦明公司业务员询问:这通煤气?锦明公司业务员回复:精装实景图!带煤气,可住……。锦明公司业务员推送中还言明:都通煤气的。
  2021年6月21日,锦明公司业务员与袁敏洁微信联系时未向袁敏洁告知涉讼房屋煤气是否能开通。
  2021年6月25日,袁敏洁(买受方、乙方)、锦明公司(中介方、丙方)、案外人陈某的代理人(出卖方、甲方)共同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约定涉讼房屋成交为410万元,定金为20万元等相关的履行条款。合同中未记载涉讼房屋的煤气是否开通。同日、同年6月29日,袁敏洁向案外人陈某的账户共支付了20万元。
  签约后,袁敏洁与锦明公司业务员多次进行微信沟通。2021年7月6日,袁敏洁发送微信:“那边开通煤气的事怎么进展?”锦明公司业务员回复称:“我们目前了解到楼里有人已经开通,有人还没有开通,这需要业主自己去找关系,袁姐,我这边也尝试着去找关系,但关系不够硬,您这边可以尝试去问一下。”袁敏洁称:“如果没煤气,我不会买的。”“我重申一次,因为说有煤气我才买的,如果没有煤气,我不会买。”
  2021年7月9日,锦明公司业务员发送微信:“这两天我一直在跑这个事情,我也想确认好煤气这个事情,因为您比较重视这个事情,但是袁姐目前就我的能力确认下来开通比较困难。”袁敏洁回复:“那你们另外找人买吧。”
  2021年7月21日,锦明公司业务员向袁敏洁发送微信: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协议(1)。锦明公司业务员还向袁敏洁发送微信:“袁姐,我觉得大家都是配合着把这个事情给办了,刚还有个合适的客户要买,明天把这个事情能够解决掉,对于我们三方来说都是好事,所以协议您让律师看下,没问题的话还是来下我们公司,您过来也方便!业主委托人也是从青浦赶过来。”袁敏洁回复:“对三方来说都是好事,对我来说不是好事,我本来这个房子买的很生气,跟我说能通煤气的,结果煤气开通不了对吧?那么我让他帮我挂牌卖,然后一点动静都没有,不是吗?”同日,袁敏洁还发送微信:“这个事情我跟你说过,本来就是很简单的解约,是我跟卖给我的人之间的事,对吧?他买房子的人是跟卖房子的人之间的事情,我们三个人不要碰在一起干嘛啦?除非是我卖给他的,那么我的合同转卖给他,那我们三个人见面又不是我卖给他的,我跟他见什么面啦,莫名其妙不啦。”锦明公司业务员回复:“姐,就是关于这个开通煤气的事情,我们也接触这么久了,没必要说忽悠您,套路你真的没有意思,如果当时我们能确定说是不能开,肯定就是不让您买了,因为开通煤气,我们也是找了很多关系,包括今天燃气公司的人也过去……。”同日,锦明公司业务员向袁敏洁发送了一份《解约协议》,主要内容为:1.三方同意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合同;2.案外人应于签订本协议后1个工作日内且于甲方收到新的购买方支付的定金20万元整后一个工作日内,退还袁敏洁已支付的购房款20万元整……。袁敏洁在该协议书落款处签名,锦明公司及案外人未在落款处签名或盖章确认。
  
  2021年8月底,袁敏洁收到案外人陈某发送的解除《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告知书,主要内容为:1.案外人正式与袁敏洁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2.案外人支付的20万元定金不予退还……。


  一审审理中,袁敏洁、锦明公司一致确认案外人没收了袁敏洁支付的2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袁敏洁、锦明公司一致确认合同中涉及中介合同的内容于2021年12月8日解除,袁敏洁主张的该项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签订合同前,锦明公司是否故意隐瞒了涉讼房屋能否开通煤气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显示:1.锦明公司业务员向锦明公司发送的信息记载涉讼房屋水电煤全通,该信息与事实不符。锦明公司作为中介公司,有义务掌握房屋的基本状况,锦明公司显然未履行其义务;2.合同签约前,袁敏洁明确告知锦明公司业务员房屋不通煤气,袁敏洁是不会购买的,煤气的开通是签订合同的重要事实,锦明公司业务员对此是明知的,但即使至签约前,锦明公司业务员也未掌握涉讼房屋能否安装煤气的最终事实,锦明公司作为专业的中介公司,显然具有过错;3.合同签约后,袁敏洁与锦明公司业务员的微信对话中,锦明公司业务员已自认了其故意隐瞒煤气不能够开通的目的;4.至于锦明公司抗辩其签约后所进行的努力均不能构成对抗其应承担袁敏洁损失的法律理由。综上所述,袁敏洁主张的诉请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袁敏洁与锦明公司就上海市长宁区XX路XX号XX室房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中涉及中介合同的内容于2021年12月8日解除;二、锦明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袁敏洁赔偿损失200,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4,502.60元,减半收取计2,251.30元,由锦明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依法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一审查明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在案证据,锦明公司业务员在向袁敏洁推送的房屋信息中载明涉讼房屋水电煤全通,并在与袁敏洁的聊天记录中言明“都通煤气的”,该有关开通煤气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且袁敏洁在与锦明公司业务员的微信聊天中多次表示没有煤气,其是不会购买涉讼房屋的。故煤气能否开通是订立本案合同的重要前提,锦明公司作为专业的中介公司,其业务员直至签约前仍未明确涉讼房屋能否开通煤气的最终结果,其对本案合同的解除显然具有过错。一审法院据此认定锦明公司应向袁敏洁赔偿损失200,000元,与法无悖,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锦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02.60元,由上诉人上海锦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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