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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不过是依照法律说了几句实话”法官做出新判决:本案若判退货退款有违公序良俗,若判惩罚性赔偿会诱发严重的社会道德危机。
作者:    访问次数:317    时间:2023/02/16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本人及其丈夫、部分同事及朋友均有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习惯,特别是使用同一个ID账号×××85ID的三个人都下单购买过多台“德国”按摩椅,其中王彬收货后提起诉讼的时间早于被上诉人朱飞杰下单时间,因此可以认定被上诉人下单时即知晓按摩椅不是德国生产等虚假情形。上诉人虚假陈述按摩椅系德国生产等欺诈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否则将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但对被上诉人朱飞杰来说,由于其知晓实情,所以不构成被欺诈,其购买按摩椅是其真实意愿,若判决退货退款,有违公序良俗;若判决惩罚性赔偿,会诱发严重的社会道德危机。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民终173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千帆锦洋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飞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成
上诉人厦门千帆锦洋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飞杰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7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志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刁培峰、审判员林桦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飞杰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解除合同原告退货被告退款2736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三倍订单金额8208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原告在京东商城“Olascm旗舰店”购买德国Olascm按摩椅3台,共计支付货款27360元,被告在其商品页面中描述其Olascm品牌分别具有美国、德国、欧洲及中国注册商标,特别是品牌独有的专利小腿搓揉技术专利号:2019207869177,并作出与其他大部分按摩椅的对比,宣传品牌为130多年的历史传承品牌,以上宣传为原告购买直接因素。收货后,发现商品的说明书为“第六元素”,并非被告所售品牌,询问被告在线客服品牌时间,被告又再次明确回复Olascm为30多年的德国品牌。经核查,Olascm为德国品牌,其品牌不具有美国商标;被告广告宣传具有小腿搓揉技术专利,该专利的所有者是品牌为“第六元素”的按摩椅,并非被告所售品牌;该品牌在德国历史并非130多年和30多年,实际该品牌德国注册商标申请时间为2019年6月24日。被告运用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及原告,侵害原告合法权益,构成消费欺诈,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一审答辩称:一、原告收到货物与购买货物不一致系第三方工厂发错货物所致,且原告从未与被告沟通过发错货物相关情况,被告对此并不知情,在此过程中并无过错,原告无权据此主张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二、被告宣传案涉产品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均为真实信息,未作虚假宣传,被告在经营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9月20日,原告朱飞杰在被告的京东商城“Olascm旗舰店”购买了3台德国Olascm按摩椅OG-2300型,单价9120元,合计27360元。被告作为品牌经销商,在其京东商城店铺页面宣传:“OLASCM”品牌作为传世经典品牌、将德国精工品质带到中国、让国人享受欧洲标准的健康品质生活、德国Olascm、世界Olascm、130多年历史传承,引进德国品牌技术、拥有美国、德国、欧洲、中国注册商标,拥有小腿揉搓专利技术、专利号2019207869177等。另查明,Olascm德国商标注册时间为2019年8月26日,中国商标注册时间为2020年7月7日,商标持有人、注册人均为漳州迪士尼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原告朱飞杰从被告处购买德国Olascm3台,被告实际并未取得其宣传的四种商标而是两国商标、该按摩椅也未拥有其宣传的小腿揉搓专利技术,商标注册时间短、并非在宣传中的具有悠久德国品牌和技术支持。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社会一般人注意义务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来看,被告上述宣传行为足以使消费者误解涉案产品具备的性能、质量、产地、技术,足以误导原告产生错误认识从而作出该消费行为,故属于虚假宣传,构成欺诈。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货款27360元,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原告亦应将涉案产品退还给被告。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故原告要求被告增加赔偿三倍价款8208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判决:一、被告厦门千帆锦洋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朱飞杰货款27360元,原告朱飞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3台德国Olascm按摩椅OG-2300退还给被告厦门千帆锦洋科技有限公司。二、被告厦门千帆锦洋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飞杰支付赔偿金8208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44元,由被告厦门千帆锦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朱飞杰。
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案被上诉人并未收到上诉人在其京东店铺售卖的货物,系第三方工厂发错货物所致,故本案应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而非产品责任侵权纠纷,被上诉人并无主张三倍赔偿的请求权基础。被上诉人收到货物时,发现与购买货物不一致,从未与上诉人沟通过发错货物相关情况,上诉人对此并不知情,上诉人仅负有退货、更换义务。被上诉人是职业打假人,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判决对于事实认定清晰,法律适用并无不当,应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一.朱飞杰二审提交证据,并非上诉人发错货,除非上诉人贴其他品牌按摩椅来冒充欧盟、美国品牌。二、上诉人公司性质为单纯的销售贸易公司,不具备其宣传的生产、研发属性,发货系向第三方工厂下单一键代发,存在消费欺诈行径,上诉人在京东商品详情页面描述“系集研发、制造和销售为一体的创新型企业”均系虚假宣传。
本院二审中,上诉人提交证据一:京东店铺订单详情一份,证明被上诉人、王彬及李先生使用同一京东账号在京东三家旗舰店购买按摩椅,李先生的京东订单默认地址与被上诉人收货地址完全相同,且京东账号无法修改,推定被上诉人为职业打假人。证据二:企查查中青岛鑫姆森工贸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和王彬个人信息详情一份、支付宝界面录屏一份,证明王彬、朱其奔、赵硕、臧杨、洪志成、朱飞杰、何岩等人均合作伙伴关系,存在关联性。
被上诉人质证称对证据一的三性均不认可,被上诉人只在上诉人处购买过一次按摩椅,司普莱得店铺在京东平台无法搜寻,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购买主体存疑应在一审提交证据,被上诉人购买按摩椅为自用,不是打假人。对证据二证据目的不予认可,被上诉人是朱飞杰,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他人均为案外人,与本案无关。被上诉人已经证明按摩椅为自用,符合消费者定义,受消法保护,
被上诉人提交证据一:本案货物说明书正反面照片以及收货当时物流人员为被上诉人拍摄视频一份,证明本案货物品牌为“OLASCM”并非上诉人所说第六元素。证据二:本案货物京东链接的收货评论晒图录屏及照片截图一份,证明其他消费者的晒图与被上诉人收货实物的产品外观及带有品牌的说明书均一致。证据三:本案货物链接上诉人发布的广告视频一份,证明视频中宣传OLASCM按摩椅是集研发、制造、销售为一体的创新型企业,上诉人自称产品并非其生产,而是向第三方工厂一键代发,构成虚假宣传消费欺诈。上诉人质证称,对证据一证明事项不予认可,上诉人庭审陈述前后矛盾。证据二的三性均不认可,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证据三的证明目的不认可,上诉人与第三方工厂聊天内容说明系第三方工厂发错货,并非上诉人自身原因,不构成虚假宣传。
本院二审查明,被上诉人朱飞杰购买本案产品的ID账号是×××85,另有两人也使用该账号购过按摩椅。本院询问另两人的身份,被上诉人没有说出。本院查明两人中的一位是王彬,在本院(2022)鲁02民终10317号上诉人王彬与被上诉人福安市司普莱得工贸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王彬用此账号购买被上诉人按摩椅4台,收货早于本案朱飞杰下单两个多月。王彬收货后以按摩椅不是德国品牌、被上诉人实施欺诈为由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退一赔三,其部分胜诉。该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6天后即2021年9月20日本案订单下单,收货人信息朱先生138××××****。另本院审理的(2022)鲁02民终15443号上诉人王彬与被上诉人江西以歌卫浴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王彬以卫浴不是德国品牌、被上诉人实施欺诈为由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退一赔三,其败诉。王彬在此案中声称其系青岛鑫姆森工贸有限公司的股东,其是借用鑫姆森公司同事李桐烨的ID账号购买的卫浴。经查,被上诉人朱飞杰曾经在鑫姆森公司工作过,朱其奔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其奔和配偶吴某分别在本院提起过请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分别是(2022)鲁02民终12198号上诉人上海兰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其奔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2022)鲁02民终4650号上诉人吴某与被上诉人青岛明昭联合供应链管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案被上诉人代理人洪志成系朱飞杰的配偶,两人在青岛市两级法院均有多起请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洪志成本人曾在前述(2022)鲁02民终4650号案件中为吴某出庭作证。上诉人举证证明使用×××85ID账号的另一人姓李,电话151××******,收货地址是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小区××号楼,其购买3台按摩椅,因为默认地址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1777号与被上诉人朱飞杰接受赠品的相同,商家没有发货。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本人及其丈夫、部分同事及朋友均有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习惯,特别是使用同一个ID账号×××85ID的三个人都下单购买过多台“德国”按摩椅,其中王彬收货后提起诉讼的时间早于被上诉人朱飞杰下单时间,因此可以认定被上诉人下单时即知晓按摩椅不是德国生产等虚假情形。上诉人虚假陈述按摩椅系德国生产等欺诈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否则将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但对被上诉人朱飞杰来说,由于其知晓实情,所以不构成被欺诈,其购买按摩椅是其真实意愿,若判决退货退款,有违公序良俗;若判决惩罚性赔偿,会诱发严重的社会道德危机。
综上所述,上诉人厦门千帆锦洋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较为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根据二审新提交的证据、查明的新事实,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773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朱飞杰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4元,由被上诉人朱飞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89元,由被上诉人朱飞杰负担,被上诉人朱飞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上诉人厦门千帆锦洋科技有限公司248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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