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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观点:农户成员与家庭成员并非同一概念概念
作者:    访问次数:345    时间:2023/02/05

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是主要以农户为主体的承包。只有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能成为农户成员。农户成员与家庭成员并非同一概念,因为家庭成员是有血缘关系的人组成的生活体,农户成员则是进行生产的成员。可见,农户成员是一个经济概念,家庭成员则是带有身份性质的概念。一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户成员的概念不明确,不能与家庭成员相区别,就会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属性不清晰,应当依法保护的权利不清晰,进而造成审判实践中大量问题无法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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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2022)辽12民终591号

本院认为,王东臣虽与王魁文、李宝英在同一个户口本上,但分别与村委会签订了两份土地承包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应以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为依据,不以是否在同一户口或者共同生活为依据。案涉土地承包合同中,王魁文、李宝英作为承包方均已去世,该农户属于整户消亡,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消灭,应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王东臣不是案涉《土地承包合同》中的当事人,其本就无权继续耕种案涉土地,更无权收取土地补偿款。

(2021)吉01民终8372号

本院认为,王洪志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内人员王洪志、王洪柱、张喜云均已过世,现该承包合同内容人员已经全户消亡,王凤国陈述其并非与王洪志在同一承包合同内,现村委会根据《农安县农村集体资源清查清收工作实施方案》及《前岗乡农村集体资源清查清收工作实施方案》,土地承包合同因一方主体消灭而终止,发包方段家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关于王凤国提出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扣留,王凤国及其家属不存在整户消亡收回承包地一事。本案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仅是对土地承包关系的确定,具有公示效力。但因李玉江未与双马村委会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公示表显示王凤国与王洪志并非一同确权主体,王凤国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其有权继续耕种涉案土地,故一审法院判令王凤国交还涉案土地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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