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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恩孙女未得好报,撤销赠与维护权益
作者:    访问次数:309    时间:2023/01/12
为养老老人出租居住房
“把房子过户给孙女后她一次也没来看过我,我身体不好又没人照顾,只能搬到养老院里住,但我的养老金不够支付养老院的费用,所以才把房子出租给小王补贴开销的……”法庭上,76岁的陆老太满腹委屈,自己把老宅拆迁所得房产和补偿安置款全部赠与孙女,但孙女不仅对自己不闻不问,还将租客诉至法院企图将其赶走,这让陆老太倍感无助。
原来,3年前陆老太的老宅被拆迁,其丈夫和儿子已于多年前过世,女儿也放弃了拆迁利益,拆迁安置对象只有陆老太与其儿媳林某、孙女李某三人。她们签订人民调解协议,约定老宅拆迁所得房产全部归孙女李某所有,李某则需提供一套小户安置房屋并简单装修后给陆老太无条件居住,同时李某需承担对陆老太的赡养义务。2019年,拆迁所得3套房屋均登记于李某名下后,她如约将其中一套房屋交付陆老太居住。
然而,李某拿到拆迁房后却从未探望、照顾祖母。年逾七旬的陆老太长期独居,身体每况愈下。2020年2月,陆老太无奈将该房出租给王某,自己搬至养老院生活,房租用来贴补养老院费用。出租前,陆老太明确告知王某房屋是孙女的拆迁安置房并出示了人民调解协议。
不满意孙女起诉租房客
李某偶然得知祖母已将房屋出租并搬至养老院,她认为调解协议已明确陆老太放弃该房屋所有权,陆老太虽可以无条件居住,但无权将房屋出租并受益。在未与祖母沟通的情况下,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并增列祖母陆老太为第三人,请求确认其二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要求王某立即迁出。
王某在庭审中称,涉案房屋系拆迁安置房,陆老太为被安置对象之一,李某虽系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但人民调解协议书显示,陆老太拥有房屋居住权,故亦拥有出租权,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王某在入住前发现涉案房屋到处都是油腻,明显无人帮忙打扫,装修相当简陋,唯一的一张“床”竟然是用凳子作腿铺上木板拼成的,自己不仅要重新整修该房屋,还要忍受李某母亲及继父三番五次前来闹事。
陆老太表示,搬到涉案房屋后,孙女李某从未履行约定的赡养义务,自己无人照顾,为了贴补养老院费用才出租房屋。其认为签订人民调解协议时,明确房子登记到孙女李某名下,但其有权居住到老,也有权出租。王某按约支付租金,其使用房屋合理合法,李某无权驱赶。
法院判老人有权出租房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陆老太将涉案房屋出租是否违反其与李某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无侵犯李某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首先,陆老太和王某的房屋租赁合同系通过中介居间达成的,涉案房屋系拆迁安置房,陆老太系被拆迁安置对象,出租时的案涉房屋状态也显示由其使用,其出租房屋补贴养老费用亦符合常理,故王某有理由相信陆老太有出租房屋的权利,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其次,人民调解协议明确该房屋交付陆老太无条件居住。“无条件居住”从词义角度看虽是对使用方式的限定,但在日常用语中与“无条件使用”具有相同的内涵,故李某除房屋所有权外,已将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让渡给其祖母。
最后,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李某的行为及诉讼主张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也违反了公序良俗。据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撤赠与老人诉求获支持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陆老太与李某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所确认的内容,陆老太同意将全部拆迁房屋所有权登记至李某名下的条件之一,是李某拿到拆迁房屋后提供一套小户房屋并简单装修后供陆老太无条件一直居住。无论是根据案涉房屋的来源还是人民调解协议约定的实质内容,陆老太对于案涉房屋应当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其将房屋出租以补贴养老机构费用系使用案涉房屋的方式之一,该权利不应受李某享有案涉房屋所有权的限制。陆老太与租客王某之间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李某对于祖母出租房屋的意愿应当尊重,其上诉主张与人民调解笔录、调解协议所确认的内容不符。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的做法和冷漠的态度让陆老太心寒不已,在此案判决后又起诉李某,要求撤销对孙女的老宅拆迁份额赠与。吴中区法院认为,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陆老太将老宅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李某的前提是李某对其进行赡养,但根据李某与陆老太女儿之间的聊天记录中漠不关心的言语,以及李某在明知祖母出租房屋用于补贴养老院费用的情况下仍坚持诉讼的行为,均可证明其接受赠与后并未尽到承诺的赡养义务。据此,吴中区法院判决支持陆老太的诉讼请求,撤销对李某的老宅份额赠与行为。
■裁判解析
情理法视角下的“无条件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设立了居住权登记制度,居住权登记在家庭内部拆迁安置房范围内有较大适用空间,但该条明确居住权系对他人住宅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为前提。
本案中,虽涉案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但在祖母陆老太身体每况愈下、不适合独居、多次住院李某并未探望的情况下,陆老太将涉案拆迁安置房出租给王某,以租金补贴养老院费用的行为是否违反人民调解协议的约定,有无侵犯李某对诉争房屋的所有权,是双方的争议焦点。
虽在双方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中仅约定了陆老太拥有无条件居住权利,但无论是依据房屋来源还是拆迁时约定诉争房屋的使用,均不能认定诉争房屋仅限陆老太一人居住。人民调解协议明确诉争房屋交付陆老太无条件居住,可见李某除享有房屋所有权外,将诉争房屋的占有、使用的权利让与陆老太,其无权干涉祖母的出租行为。且尊敬长辈、与人为善的友善精神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李某的诉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亦违反公序良俗,理应不会得到支持。
该案件的表象为孙女向租客主张返还拆迁安置房,实质系孙女对祖母出租行为的否定。法院的判决并未拘泥于人民调解协议中的文字含义,而是从孙女和祖母的关系、拆迁房的来源、祖母出租房屋的原因等多角度进行分析,在裁判中加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依据的分析说理工作,兼顾法理和情理,传播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正能量,促进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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