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删公司文件,被判赔偿或判刑!
作者: 访问次数:299 时间:2023/01/07

法律在赋予劳动者广泛权利的同时,也对劳动者提出了很多义务性要求,如在离职时,员工有义务完成工作交接手续。而供职于一家贸易公司的邱女士,离职时却拒绝向原公司提供工作电脑的开机密码,并删除了电脑里存储的重要文件。公司只得聘请专业公司,解除密码并恢复数据。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邱女士应承担密码解锁及数据恢复费用9200元。2011年10月,邱女士进入这家公司工作,担任营业部业务助理。2016年11月底,公司与邱女士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对其进行了经济补偿。邱女士离职后,原公司同事多次通过微信等,要求其告知工作电脑密码,并移交电脑内的文件,但邱女士明确表示拒绝。沟通未果,公司向邱女士发出律师函,要求其解锁电脑密码,并移交电脑中的所有资料。而邱女士则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最后半个月工资。公司提出反请求,要求邱女士交付电脑密码和资料或承担维修费用。最终,仲裁裁决支持了邱女士的申请,但因维修费尚未发生,未支持公司的反请求。此后,公司委托了一家专业的技术公司,对邱女士的工作电脑进行密码破解和硬盘恢复,并为此花去了9200元。在公司看来,这笔费用理应由邱女士承担,遂将其诉至法院。庭审中,邱女士辩称,其离职当日即完成了工作电脑及物品的移交,公司并未提出异议。其使用的电脑系公司分配给每位员工各自使用的,并未存储过任何重要文件,不足以影响公司正常开展业务。邱女士表示,在移交电脑前,其删除了部分与私人有关的文件,这是任何离职员工都会进行的操作,公司从未禁止删除电脑文件,劳动合同中对此也无任何约定,自己没有义务进行赔偿。她还强调,公司支付的数据恢复费用远超市场价格,存在伪造可能。法院经审理认为,邱女士在离职时虽进行了工作电脑的物品交接,但事后公司发现该电脑有其设置的密码尚未解锁,故通过微信、短信及律师通知函通知其告知密码,并移交资料,其有义务配合完成。鉴于邱女士在仲裁及案件审理期间,均未告知电脑开机密码,并在离职前删除了电脑中的资料,贸易公司委托专业公司进行解锁及恢复硬盘数据,所产生的维修费用要求邱女士承担,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至于维修费用金额,贸易公司已经提供了增值税发票、支付凭证及网络科技公司的情况说明,可以证实其支付了费用9200元。邱女士虽然对维修费的金额表示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故法院对邱女士的异议不予采纳。被告人为发泄对所在单位不满,利用岗位职权删除公司电子数据并导致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属于破坏生产经营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你设计的是什么东西?你还好意思来做设计师,你面试提供的作品是哪里抄来的吧。”部门经理退回了许丽(化名)入职后提交的第一份设计作品。许丽为报复公司删除了后台部分数据,造成公司网店无法继续照常运作。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对许丽提起公诉。据检察机关介绍,2018年8月,90后女生许丽带着几份自己满意的作品,来到上海一家内衣店应聘设计师的岗位。面试非常顺利,考官对她提交的作品表示满意,让她第二天就到公司上班。第二天,许丽去公司报到,并向她的部门经理提交了第一份设计作品。没想到,令她感到自信满满的作品却被部门经理退回。许丽自觉从未受过这样的委屈,和部门经理大吵一架后,一怒之下辞职回家。回到家,许丽始终咽不下这口气。她发现自己虽然辞职,但公司并未将她的网络账户权限关闭,决定报复公司:她登录公司的淘宝及天猫网店后台,更换了公司网店的头像及主页,随机删除了部分商品的图片及产品分类。第二天,公司发现网店无法继续照常运作,影响了正常经营。为修复网站,公司花费了近3万元人民币。许丽为泄私愤,以删除、修改计算机数据的方式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虹口检察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对许丽提起公诉。虹口法院审理后,判处许丽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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