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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发出,1月1日起,诉讼离婚不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将少分或不分财产!
作者:    访问次数:258    时间:2023/01/04
本案中原告范某某与被告陈某因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同时,原告范某某还请求法院对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衡阳县法院发出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便是根据这一新规所出台的一项具体的创新举措,有效地解决了长久以来在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个难题。同时,也意味着财产申报将正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了解,在以往的离婚案件审理中,一方当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加上平日生活中,对对方收入、财产情况不甚了解,导致法院的财产调查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当事人合法权益亦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此次,衡阳县人民法院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先后研究制订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承诺书》等一系列法律文书,并将在向离婚诉讼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同时送达,明确告知当事人填报的相关要求、权利义务和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该制度的实行,不仅有助于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查实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确保依法公正地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还有助于节约诉讼成本,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

2022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其中,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


在明确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后,人民法院责令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就有了法律依据。


当事人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就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据此推定该方当事人主观上具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


在判决准许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对该方当事人就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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