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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应该怎么发
作者:    访问次数:352    时间:2022/12/29

内容简介

劳动法律资讯主要包含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普法,每期均会就一个劳动法律规定进行解释或实操建议,以期让非法律行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获得清晰的法律认知;第二部分是疑难问题法律研究,主要针对不同的观点、不同的地方法律规定、不同的判例进行梳理和分析,同时提出倾向性意见和实际操作建议,以最大限度地帮助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理性地行事。

(本资讯大约3103字,预计阅读时长8分钟)


普法站


妇女节不放假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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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妇女节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并不会在3月8日这天安排妇女放假,由此,实务中经常发生的一个问题就是,如果用人单位在3月8日这天没有给妇女放假的,是否需要向妇女支付加班费呢?


对于这一问题,已经有相关规定对此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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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中规定,“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依据上述规定,对于在妇女节照常工作的职工,是否支付加班费分以下三个维度:


1.原则上,在妇女节照常工作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职工正常的劳动报酬,但无需支付加班费;


2.如果妇女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且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这天工作的,则原则上按照休息日加班处理,应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3.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或与劳动者约定在妇女节这天工作,用人单位将按照加班费的标准支付工资的,则该种规定或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一旦用人单位存在该种规定或约定,用人单位就应当严格按约执行。


疑难问题处理站


病假工资应该怎么发


实务中,病假工资应该怎么发,经常困扰很多用人单位,笔者梳理了存在成文规定的主要省市的病假工资有关规定,供读者方便查阅。


地区

病假工资标准

法律规定

全国

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北京

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的80%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上海

详见法律规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第一条规定,“疾病休假工资标准: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注: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天津

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劳动者病假工资按机关、事业单位有关病假工资的规定执行。”

重庆

详见法律规定

《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果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规定,“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七条规定,“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广东

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深圳

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江苏

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北

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伤津贴。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辽宁

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山东

详见法律规定

《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中规定,“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医疗期内的医疗待遇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青岛

详见法律规定

《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一)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三)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条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安徽

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广西

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伤津贴。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吉林

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企业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其病假工资。”

昆明

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

湖南

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支付其病伤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伤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浙江

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未付出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江西

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在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伤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病伤假工资,在扣除其本人按照规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其他费用之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厦门

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医疗期和工龄长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病假期间的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劳动者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关于病假工资,建议如下:


1.综合上述可知,对于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全国各地大多数地区均规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但个别地区对病假工资仍有特殊规定,例如上海、重庆、深圳等地,因此用人单位在发放劳动者的病假工资时,仍应当结合当地的特殊规定进行发放;在上述未提及的地域,亦可能存在一些较低层级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对病假工资予以规范,实务操作中建议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沟通确认;


2.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对于病假工资的标准如有特殊规定的,或与劳动者对于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有特殊约定的,则原则上可以按照规定和约定执行,但需特别注意的是,用人单位的规定或与劳动者的约定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


3.此外,用人单位在支付病假工资时,还需根据各地的地方性规定及裁审实践,考察各地的病假工资中是否包含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部分,如果未包含的,则用人单位不得在病假工资中扣除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个人部分;


4.部分地区的病假工资计算涉及计算基数的问题,用人单位还应当进一步结合地方性规定和裁审观点予以明确。例如上海、深圳两地的病假工资均涉及“本人工资”“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理解,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在支付病假工资之前先厘清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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