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后发现女子仅有几十元故放弃抢劫,是未遂还是中止?
作者: 访问次数:277 时间:2022/11/04
乙某因为债务纠纷(数十万元),不堪重负,为偿还他人钱款产生了抢钱的想法。某日凌晨进入一住宅家中,见一女子独自在家,便产生了抢劫的想法,当女子向其阐述了没有钱财,只有几十元的情况后,乙某就不想继续实施抢劫了,遂离开,后该女子报案,乙某被抓获。
抢劫、未遂、中止
乙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但为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乙某听了被害人的描述后,主动放弃抢劫财物的想法,属于能而不欲,应当是意志以内的原因主动放弃犯罪,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另一种观点认为,乙某在听了被害人的陈述后,虽然没有继续实施抢劫的行为,但其主要原因不仅仅是因为同情被害人,更多的是因为抢劫的财物无法解决其债务,此时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在入户抢劫案中,不能单纯根据被告人的想法或者被害人的说法来判断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应结合常识、常情、常理来综合判断。
在抢劫类犯罪中,行为人或因为被害人的原因、或因为其主观原因而停止抢劫行为的情况很好判断,当两种原因交织时,如何准确认定时能而不欲,还是欲而不能,在实践中很难准确认定,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规定,不过针对抢劫数额巨大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出过相关司法解释“认定“抢劫数额巨大”,参照各地认定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执行。抢劫数额以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数额为依据。对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明确目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抢到财物或实际抢得的财物数额不大的,应同时认定“抢劫数额巨大”和犯罪未遂的情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但该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抢劫数额巨大的情形,但是对于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情况,如何认定,没有统一定论。
在本案中,可以肯定的是乙某应认定为入户抢劫,那么此时在主观上到底是主动放弃还是被动放弃,存在交织,毕竟两种犯罪未完成形态的量刑区别很大,笔者认为,本案中应考虑其入户抢劫的这一基本事实,其入户抢劫,当然是对户内一切财物都可能实施抢劫,而非仅仅是金钱,在这一基本前提下,乙某在得知其被害人没有更多的财产后,便放弃了抢劫的想法,从常识、常情和常理分析,其主观上主动放弃的因素更大,因此这种情况认定乙某未抢劫中止更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