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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R贸易术语下风险承担问题
作者:    访问次数:388    时间:2022/11/04

案件背景


买卖双方签署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贸易术语是CFR,适用法律是英国法。卖方开船后未正式通知买方船名,买方尚未办理保险。船方在开船后随即自行在岸边搁浅,损失应由何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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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R贸易术语解释

CFR贸易术语是Cost and Freight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的缩写, 即成本加运费(…… 指定目的港)。此术语是指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约定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运费。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此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如下:


   1.卖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2)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运输合同;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3)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

   (4)向买方提供通常的运输单据,如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2.买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2)自费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3)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4)支付除通常运费以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

2

CFR贸易术语下买方尚未购买

保险情形下发生海损的风险承担问题

根据贸易术语规则有关CFR的规定,卖方必须充分通知买方货物已在约定时间内在装运港口交付,以及任何其他必要的通知,以便买方采取收取货物通常所需要的措施。


此外,案件中,双方约定适用英国法,根据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Sale of Goods Act 1979)第32条第3款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当货物需经海路运输运交买方时,卖方应向买方发出通知,以便买方能办理保险。如果卖方没有及时通知,则货物海运途中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因此,CFR贸易术语下,买方尚未购买保险情形下发生海损的风险承担取决于发生货损之前买方是否已取得了足够的信息可以办理保险。本案中,卖方开船后未正式通知买方船名等信息,买方尚未取得办理保险的足够信息,因而,在CFR下货物海运途中的风险仍应由卖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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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方搁浅情形下的损失承担问题

海上货物运输的损失又称海损,指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海损也包括与海运相连的陆运和内河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分为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指在海上运输中因遇难及其他意外事故而发生的不能列入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单独海损只涉及船舶和货物各自利益的损失(如由于驾驶人员的疏忽致使船舶搁浅、船底受损; 货物被窃、焚毁等),由各自利益方承担,如已投保,由承保人代替对造成损失有责任的一方承担。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此次搁浅非海上风险所引发,并不能构成“海损”,此时风险、损失由船方承担,或按照运输合同与托运人即卖方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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