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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相关裁判要旨3则
作者:    访问次数:343    时间:2022/10/10
案例一:(2019)最高法执监519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广茂公司对案涉2亿元存款及其孳息善意取得的主张能否成立。

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执行依据兰州中院(2018)甘01刑初52号刑事判决,在本院认为中已明确认定:“……对于冻结在广茂公司浦发银行雁滩支行开立的账户中的2亿元,经查属百纳公司合法财产,款项来源清楚,能够证明系违法所得,应当返还于百纳公司。”而且,判决主文第四项即为:“冻结天津广茂融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浦发银行雁滩支行开立的账户中的2亿元及孳息,依法返还于甘肃百纳贸易有限公司;”可见,判决已经明确冻结广茂公司在浦发银行雁滩支行开立的账户中的2亿元及孳息,依法返还于甘肃百纳。判决内容明确、具体,执行部门应严格按照判决内容执行,无需依据《刑事涉财执行规定》第十一条审查申诉人对该款是否系善意取得。申诉人广茂公司所主张的其已善意取得涉案款项,属于对上述生效判决不服提出的异议,应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

案例二:(2020)最高法执监9号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侦查机关扣押并随案移送的刘某某的1000万元是否应当执行。

明确追缴或者退赔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是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基本要求。本案中,大连中院(2013)大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主文的第四项内容为:“犯罪所得赃款继续追缴,已扣押的赃款、赃物返还被害人”。该判决主文内容并未对“犯罪所得赃款”和“已扣押的赃款、赃物”的具体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予以明确。大连中院在异议审查过程中,由该院刑事审判部门补充作出(2013)大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裁定,将涉案款项认定为赃款赃物,并以此补正裁定为主要依据,驳回了刘某某的异议请求。辽宁高院亦以此理由驳回了刘某某的复议申请。但鉴于异议复议裁定作出后,(2013)大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裁定已被大连中院再审后因法律依据不充分、程序违法而裁定撤销,异议复议裁定作出结论的基本依据已不存在,故本案应由大连中院依照相关程序重新审查。

案例三:(2021)最高法民终1037号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5)简阳刑初字第237号之一刑事判决书和四川标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川标会[2016]字027号《司法鉴定书》可知,肖蓉、鄢松系该案集资参与人之一,案涉房屋系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5)简阳刑初字第237号之一刑事判决主文明确的公安机关查封的房产,应当依法处置,用以退赔集资参与人。即案涉房屋既是民事判决的执行标的,又是刑事案件退赔执行标的,且两案执行法院为不同的人民法院。在案涉房屋涉及刑民执行交叉的情况下,可能存在执行冲突,在执行冲突尚未解决的情况下,不宜径行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解决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冲突,故进出口担保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进出口担保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5)简阳刑初字第237号之一刑事判决书,案涉房屋系华茂泽在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中的涉案财产。案涉房屋在前述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封,并被前述刑事判决书确认用以退赔集资参与人。此后,进出口担保公司以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抵押权的另案生效民事判决书为依据对案涉房屋申请强制执行,构成执行程序的竞合。在此情况下,各方当事人关于案涉房屋产生的权利冲突,不宜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这一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进出口担保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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