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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爸爸行使“探望权”受阻,法院如何执行?
作者:    访问次数:170    时间:202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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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爱和母爱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

缺一不可

然而

因离异而拒绝对方探视孩子

无疑将给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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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妥善化解了

一起探望权强制执行纠纷案,

思女心切的李某

终于在暑假如愿见到了女儿,

并陪伴女儿度过了

快乐的二十天暑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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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详情


2019年8月,因感情不和,李某与妻子张某协议离婚,并约定女儿小小(化名)由张某抚养,李某享有探望权。可是离婚后,张某常以各种理由拒绝李某探望女儿,李某因此诉至法院。

2021年5月,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每年寒、暑假均有一定时长的探望权。行使探望权时,张某应将女儿送至李某居住地。探望期满,李某应将女儿送回张某处。年满八周岁后至十八周岁止,李某行使探望权的时间、方式、地点可征求女儿个人意见行使。

判决生效后,张某仍然拒绝李某探望女儿。长时间看不到孩子的李某只好向苏仙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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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法官办案


立案后,执行法官首先联系双方当事人。电话里,李某对张某拒绝其探望孩子的行为很气愤,而张某对李某也有诸多抱怨,且称自己已经到陕西省榆林市工作生活,让李某探望女儿多有不便。

孩子不是冷冰冰的执行物品,简单粗暴的执行很可能让李某、张某的关系继续恶化,进而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

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执行法官决定温情执行,尽可能的化解双方矛盾。

张某带着女儿小小远在陕西省榆林市,因为疫情和路途遥远等原因,张某一直不愿意把女儿送回来。执行法官便一次又一次打电话与张某沟通。

于情,孩子的健康成长不仅需要母爱的滋养,同样也需要父爱的关怀;于理,父母离异已给孩子造成了伤害,不应再让孩子成为父母关系博弈的牺牲品;于法,法律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且法院已判决了探望时间,不履行生效判决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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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张某和小小沟通


多番沟通,张某逐渐意识到,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她愿意放下积怨,不再阻止孩子与父亲相见,并同意放暑假后把小小带回郴州。

在法院调解室,李某终于见到了女儿小小。因许久未见父亲,小小在李某面前显得有些生疏,挨着妈妈不愿意和父亲李某回去。

执行法官见状,带着小小买了她喜欢的零食,并与小小交流,告诉小小其父亲和爷爷奶奶的思念,以及以后父亲会抽出更多时间陪伴她,随后,又安排李某与女儿小小单独相处,让小小和父亲多亲近。另一面,执行法官与张某沟通接送孩子的时间、费用等相关细节。

最终,经过一上午的调解,中午一点半时,李某如愿接走了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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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和父亲李某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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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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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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