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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娄底“酒驾撞人拖行”事件肇事司机已被刑拘,律师:最高或面临七年有期徒刑!
作者:    访问次数:195    时间:2022/09/06

此前有网友爆料称,在9月2日晚,湖南娄底一宝马车司机疑似酒驾撞人拖行被撞者近一公里后被交警拦截。


据相关视频画面显示,一辆宝马车被拦停在路边,多名交警要求涉事司机下车吹气检测。司机最初坐在宝马车内,疑似仍在接打电话,随后被交警勒令下车带至一旁。


在车辆驾驶座一侧的车轮下方有一位受害者横躺,衣服破损,疑似被车辆拖拽


案情回溯


9月4日,娄底交警支队发布警情通报。据通报显示,肇事者肖某在9月2日晚11点左右,驾驶小型轿车在娄星区吉星路株山公园东门地段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前方驾驶二轮电动车的谢某追尾相撞,谢某的衣裤被卡入轿车的左前角。


事故发生后,肖某驾车逃离现场,致使谢某被车辆拖行,后被执勤交警截停。警方随即迅速控制肖某,并开展现场调查勘验,经鉴定,肖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124.51mg/100ml)。

目前,医疗机构正在对受害人谢某进行全力救治,生命体征平稳。犯罪嫌疑人肖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法律分析


通报内容发出后,很多网友认为将曾某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过轻,那么警方目前以交通肇事罪对曾某进行拘留,是不是就代表这个罪名就这样定了呢?


事实上并不是,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曾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所以可以先按照该罪名进行立案拘留,如果在后续侦查过程中,出现其他确切证据,在报请检察院提请公诉的时候,可以视情况对罪名进行调整。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什么情况下的交通肇事罪会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导致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事后逃逸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受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的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涉事司机曾某是否涉嫌故意杀人罪或是故意伤害罪?


曾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主要要看其拖行时主观是否知情,是否有故意拖行的可能,这是定罪的关键证据。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曾某面对交警的调查要求拒不配合,对伤者不闻不问的态度等都极大地引起了公众的不满。此外网友对于可能认定为最高七年的刑罚也表示异议,不过该案件仍在侦办中,后续会如何发展还得看官方进一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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