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开学,小学生就在教学楼摔倒磕断门牙,学校有没有责任?法院判了!
作者: 访问次数:337 时间:2022/09/05

小学生在教学楼奔跑不小心摔倒,将紧随其后的同学绊倒,导致后者门牙断裂掉落,这损失由谁来承担?学校有没有责任?
小可和小新是小学同学,开学没多久,在去音乐教室上课途中,两人怕耽误上课于是一路小跑,经过教学楼过道玻璃门时,原本在小可身后的小新突然一个冲刺,抢先冲过玻璃门。
但此时意外突发,小新刚跨出门不慎摔倒,连带着小可也被其绊倒。两人摔倒后,小新没有什么事,倒是小可,门牙被磕断,后来小可父母将其送往医院治疗,产生了不少费用。
小可父母认为:小新父母与学校应承担全部治疗费用,但三方未就赔偿事宜协议一致,于是小可父母便将小新父母与学校一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对方赔偿治疗费等费用。
小新父母辩称:学校应对原告摔倒负全部责任。
两孩子在上课途中摔倒,是由于学校临时安排学生更换上课教室,导致他们怕耽误上课才一路小跑;在经过玻璃门时,两扇玻璃门也只开了一扇,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学校并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
而学校方却认为自身不存在任何过错。学校的教学设施都是通过了教育管理机构的合格验收,不存在涉及瑕疵;
另外,学校教学活动的安排并不是导致此次事件发生的必然原因,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小新突然超速越过小可,倒地后连带小可摔倒受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从监控视频中可以清楚地看见,小可摔倒门牙磕断的确是因小新所致,小新应对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但由于小新为未成年人,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小新的父母应对此次事件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至于学校是否应该担责?
由于小可与小新均为未成年人,安全意识不足,事故发生时亦无老师在现场进行管理与疏导;
过道玻璃门上没有醒目的安全提示标示,且有门槛,学校几种拥堵时容易发生意外;
学校方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身已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以免损害事故的发生。
因此,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二百条之规定,认定该小学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小新父母承担60%的赔偿责任,学校承担40%的赔偿责任。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