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赵化律师

【联系方式:156-0714-9333(微信同号)

【执业证号】14201201010226533

【执业律所】:湖北东榆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73号光谷新发展国际中心A座1508

友情提示:本律师不坐班,为方便接待您,来之前请您电话预约,谢谢!


【地铁路线】:乘光谷有轨电车L1、L3到“光谷天地站”下车

【公交路线】:乘公交车到“关山大道大彭村”或者“关山大道曙光村”或者“高新二路大彭村”或者“南湖大道大彭村”下车
您的位置:赵化律师网(赵化) > 律师文集
千万别墅买卖双方“跳单”,中介闹上法庭!判了
作者:    访问次数:298    时间:2022/09/02

独家包销合同期间,买卖双方数次磋商未达成交易,合同期满后迅速自行完成交易过户,网签合同价款明显低于磋商价款,买卖双方是否构成“跳单”?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一起相关案情。


中介与房东约定独家包销千万别墅

期限届满前未交易成功


王女士购入涉案别墅的价款为960万元。后王女士欲出售该别墅,遂与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独家包销合同》。


约定独家包销期限从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委托交易价格(扣除中介费后实收)不得低于1550万元;交易成功后,王女士将按成交价的1.5%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等。


独家包销合同签订后,房产中介公司向梁先生推介涉案别墅。


梁先生在中介人员带领下,先后两次到现场看房,对房源表示满意,且在房产中介公司引荐下,与王女士见面洽谈交易事项。


期间,梁先生还与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居间服务协议书》,约定交易成功后,梁先生将按成交价的1.5%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


直至12月28日,梁先生对涉案别墅出价至1500万元,但王女士不同意调低售价,故独家包销期限届满前,双方未达成交易。


独家包销期限过后买卖双方成交

交易价格仅为930万元


2022年1月,中介人员先后询问王女士与梁先生是否有继续交易的意向:梁先生于1月7日表示不再购买涉案别墅;王女士于1月25日表示将价款提至不低于1600万元。


1月26日,王女士与梁先生就涉案别墅签订了交易价格仅为930万元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并顺利完成交易过户手续。


根据梁先生提交的证据,双方是在另一家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协助下完成交易过户手续,但买卖双方并未与该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三方协议,梁先生也仅支付了1万元作为服务报酬。


房产中介以“跳单”为由闹上法庭

法院判决买卖双方分别赔偿11万元


房产中介公司知悉后上述情况后提起本案诉讼,主张王女士与梁先生上述行为构成“跳单”,请求王女士、梁先生二人分别向其支付中介服务费23万元。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女士、梁先生分别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11万元,驳回房产中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王女士、梁先生不服,分别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片


【法官说法】


“跳单”行为有悖于诚实守信原则

可能增加房产交易风险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莫芳表示,“跳单”是一种行业俗语,指委托人与中介公司订立委托协议并接受中介人服务后,为少交或不交中介费,利用中介人提供的资源信息或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相对人订立合同。


为保障中介人的合法权益,约束违背契约精神的不诚信行为,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对“跳单”行为进行了法律规制。


具体到本案中,按照独家包销合同约定,中介公司未能在独家包销期满前促成房屋买卖交易,无权获取中介报酬。


莫芳表示,本案交易双方在独家包销期满后不到一个月即达成交易,交易价格不但比业主放盘价少了620万。


同时比独家包销期间买家最后提出的交易价少了570万元,甚至比业主购入价少了30万元,且买卖双方经一、二审法院多次释明均拒绝提供交易流水。


此外,另一家中介公司仅收取1万元的报酬,该价格显著低于广州市中介服务费的计算标准,以上种种不合常理的交易行为,实难让法院采纳买卖双方不存在“跳单”行为的主张,因此判令买卖双方应当向中介公司支付报酬。


法官提醒广大读者,在中介公司勤勉履责的前提下,买卖双方应当恪守中介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中介报酬或者支付中介公司从事中介服务支出的必要费用。


不应当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为逃避支付中介费,故意绕开中介公司私下交易。


买卖双方“跳单”的行为,是不尊重中介公司的劳动成果、有悖于诚实守信原则的违约行为。


另外,“跳单”行为可能增加房产交易风险,如卖家“一房二卖”等,买卖双方最终可能既要支付中介报酬,还要卷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最终可能在时间、精力、金钱等多方面得不偿失。

  • 赵化律师品牌服务:刑事犯罪辩护 | 金融票据证券 | 债务经济合同 | 房产物业物权 | 更多
  • 版权所有©赵化律师网  鄂ICP备13006287号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1639号  联系我们
    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16号川岚商业大厦1203室
    友情链接: 武汉律师事务所 武汉江岸区法院 武汉武昌区法院 武汉硚口区法院 武汉汉阳区法院 武汉青山区法院 武汉洪山区法院 武汉江汉区法院 武汉江夏区法院 武汉黄陂区法院 武汉新洲区法院 武汉东西湖区法院 武汉汉南区法院 武汉蔡甸区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